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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现状规划范文

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现状规划

【关键词】上市公司关联交易风险防范

【摘要】我国上市公司与其控股母公司存在着千丝万缕的联系,我国证券市场起步较晚,证券市场上的大部分上市公司都是有原国有企业改制而来,它们之间的关联交易尤为突出,这就造成了我国上市公司利用关联交易操纵利润的行为大量存在,这已经严重地破坏了我国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损害了投资者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界定与性质分析

1、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界定

我国新会计准则将关联交易定义为:在关联方之间发生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而不论是否收取价款。具体关联交易如下:购买或销售商品;购买或销售除商品以外的其他资产;提供或接受劳务;担保;提供资金(贷款和股权投资);租赁:;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许可协议;代表企业或由企业代表另一方进行债务结算;关键管理人员薪酬。

2、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性质分析

关联交易是一种有别于一般市场交易的交易行为,其特殊性在于交易过程缺乏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以及交易主体之间存在某种程度的甚至是相当复杂的关联方关系。在不存在关联方关系的情况下,交易双方往往会从各自的利益出发,一般不会轻易接受不利于自身的交易条款,这种交易是交易双方在相互了解、自由的、不受各方之间任何关系影响的基础上商定条款而形成的交易,是一种公平、公允的交易。而关联交易由于缺乏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关联方之间为了达到某种特定目的,可能不按照公平的市场竞争规则,而是运用手中的控制权或重大影响力,使交易建立在非公允交易的基础上。因此关联交易既为各国法律所认可,同时又受到各国法律的严格限制。

二、我国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现状分析

1、利用关联交易向上市公司转移利润

上市公司的关联方将自身的利益转移至上市公司,以求在短期内人为地提高上市公司的经营业绩,这种关联交易被称为输送型关联方交易。在这种关联交易中,上市公司的关联方首先以较低的价格给上市公司注入优质资产,同时用较高的价格收购上市公司的不良资产,通过“垃圾”换“黄金”的置换,为上市公司创造利润,其直接目的是为上市公司增加利润,制造其盈利能力的虚假现象,最终能发行上市,扭亏为盈,取得配股和增发股票的资格。

2、利用关联交易向上市公司的关联方转移利润

相反,那些为上市公司输送利润的关联方,本身作为一个独立的经济实体,也要求实现自身的利益最大化,因此不可能一直为上市公司默默奉献,甘当上市公司的利润来源。他们必然希望从某些方面得到回报,或者利用上市公司的融资渠道,或者与庄家配合从二级市场上获利,如果二者都不能实现,关联方很有可能会滥用廉价获得的控制权,利用关联交易将上市公司的利润转移至自身,实现自己的短期效益。这种关联交易称为关联方的索取型关联交易。

3、将关联方交易非关联化

关联方通过出让股份、中止受让相关股份或者由上市公司的母公司转让股权等方式,从而从名义上解除关联方关系,相应交易不再属于关联交易。如天津磁卡原持有天津环球高新公司94%的股权,天津磁卡2001年与天津环球高新公司签订购销合同,将价值2.5亿元的静态验钞机销售给后者,产品销售毛利达1.31亿元,占上市公司2001年度合并主营业务利润的54.56%。2001年中期天津磁卡将环球高新持股比例降低至47%,而上述销售己经完成,2001年末天津磁卡不再持有天津环球高新的股权。由于上述两次股权的转让,将关联方转为非关联方,发生的巨额销售就不必因合并报表而抵消,也不会受到《关联方之间出售资产等有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将销售毛利超过20%的部分计入资本公积的约束。

4、将关联方之间的非货币性交易货币化

关联交易非关联化可以规避新会计准则的相关约束,但如果双方的交易是非货币性交易,仍会受到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准则的制约,操纵利润的目的难以实现。因此,上市公司在此类关联交易中又想方设法将非货币性交易货币化。其通常采用的方式为先赠送,后转让。关联方以较低的作价将资产赠与公司,公司再将受赠资产以高价售出,取得收益:或者采用资产置换方式,按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准则规定,如果该交易不具有商业实质,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按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确定,于是公司先用价值较低的资产从关联方换入价值较高的资产,换入的价值较高的资产便以换出资产的较低账面价值入账,随后再以正常的市场价格将其出售,从而实现收益。

三、规划我国上市公司关联交易风险的措施

1、合理评估固有风险和控制风险水平

注册会计师可以通过估计固有风险和控制风险水平,来确定审计的程序和方法,以降低最终审计的风险。关联交易的固有风险水平取决于财务报告对于关联交易披露的错误和舞弊的敏感程度及关联交易发生问题的可能性。注册会计师应根据被审计上市公司的外部环境因素、业务经营性质、财务状况、经营管理方面的特点及容易出问题的关联交易事项来认定固有风险水平。关联交易的控制风险与被审计上市公司的内部控制水平有关。注册会计师可以根据被审计上市公司相关部分的内部控制的健全性和有效性、内部控制结构的设计和运行状况评估控制风险水平。以下因素可能导致公司利用关联交易进行财务欺诈,注册会计师在评价关联交易固有风险和控制风险水平时,应当对此予以充分关注,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一是财务稳定性或盈利能力受到威胁。二是管理当局承受异常压力。三是管理当局受到个人经济利益驱使。四是公司治理缺陷。五是内部控制缺陷。

2、建立三权分立的内部制衡机制

为了克服我国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权过于集中,董事会和管理层成员的过度重合,所有权、经营权和控制权混乱不清的状况,可以借鉴三权分立的思想,将控制权从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堡垒中分离出来,建立三权分立的内部制衡机制:董事会行使决策权、管理层行使执行权、单独成立审计委员会行使控制权。其中内部控制权应包括内部审计权、聘任和解聘注册会计师、设计内部控制制度、对董事会决策的质疑等权力。既然监事会的超然地位决定了它的公正性,我们就不能让它形同虚设,而必须保证它责、权、利的完整性,使它切实发挥作用。因此隶属于责、权、利完整的监事会领导,独立于决策经营机构之外,是审计委员会的最佳选择。这样,审计委员会的相对独立性和公正性使得它应该维护全体股东的权益,而不仅仅是少数大股东的利益。审计委员会应由股东代表、注册会计师、内部审计人员、职工代表等人员组成。成员的薪酬由专门建立的基金提供,与公司盈利无关,以保证审计委员会的独立性。审计委员会应直接向全体股东及有关监管机构负责。这样,可通过内、外部双重的真正具有独立性的审计来加强对管理层操纵会计信息的监控。同时,必须明确审计委员会如下责任和权力:一是了解公司财务报告体系及内部控制制度,随时注意并履行监督的职责,公司年度报告内应附一份由审计委员会主任签署的致股东函;二是对季度财务报告的编制负监督责任;三是与公司在资金上保持独立,以便很好地完成其职责;四是与管理层共同确保内部审计人员适当参与财务报告的生成过程;五是复核评估外部审计人员的独立性,与管理层共同协助注册会计师保持其超然独立性。

3、完善会计规范的信息披露

(1)变“重大交易”的事后披露为事前披露。根据新会计准则,当前我国所有关联交易不管是重大交易还是非重大交易,一律都只需要在事后披露,其结果是交易发生后,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受损已是既成事实。即使证券监管机构对上市公司给以最严厉的处罚,但投资者和债权人的损失已无法挽回,甚至会因此遭受更大的损失,这与披露关联交易保护投资者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的初衷背道而驰。因此,上市公司的重大关联交易在进行之前应经股东大会表决通过,而且要求有利害关系的关联人不能参加投票表决,否则交易不得进行。

(2)营运风险应予披露。大量的上市公司都为关联方提供担保和资金融通,有些数额巨大的往来账很大部分来自于向关联方提供资金。有些上市公司甚至用从银行借贷的资金为关联方在另一家银行借款担保。在这种情况下,双方银行都没有得到任何实质上的担保,而且还会加大上市公司营运风险。现实中,许多上市公司都没有对此作详细说明,使报表使用者无法做出进一步判断。关联方披露准则应要求上市公司在其报表附注中详细披露这些信息,以帮助投资者和债权人了解、判断上市公司存在的风险。

(3)制定重要性披露细则。对上市公司经营发展存在重大影响的关联交易行为,不仅应该这些交易进行披露,而且应该进一步披露其影响程度,如资产、股权的转让,应该要求披露转让缘由、定价原则、对交易双方当前生产经营及长远展的影响、产生的效益占公司净利润的比重等。对明显偏离正常标准的交易,要求关联方做出解释说明。在关联信息披露中,应当遵循会计上的重要性原则,不重要的问题可以不予披露。

4、加强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管

(1)进一步完善监管指标。当前以净资产收益率和净利润作为证券监管机构对上市公司的监管指标不能有效地规范我国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行为,因为净资产收益率和净利润只是上市公司的账面盈利,是按照权责发生制确认的指标,上市公司很容易通过关联交易对其进行操纵,然而上市公司的实际业绩并未改变。因此,应该引入净现金流量指标,和上述指标配合使用。因为净现金流量是按照收付实现制确认的,具有实际的现金流,不容易被上市公司所操纵,它能够真实地反映上市公司的经营业绩。具体来说,就是建立以下两组指标:一是净资产收益率和净现金流量比率,其中净资产收益率=净利润/净资产,净现金流量比率=净现金流量/净资产,二是净利润和净现金流量。这样一来,就能有效地抑制上市公司运用关联交易操纵利润的行为,因为上市公司通过非公允关联交易只能调节账面利润,而不能调节净现金流量。

(2)加大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管力度。证券监管机构对于关联交易行为和关联交易的披露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但对上市公司关联交易信息披露违规行为却没有制定详细的惩罚措施,这样并不能有效地规范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行为,使相关法规形同虚设。所以,应加大对关联交易信息披露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首先要建立必要的申诉制度。也就是说中小股东或债权人发现上市公司有隐瞒重大关联交易的行为,可以向有关部门申诉或向法院起诉,要求主管部门或政法部门进行调查。对于故意隐瞒重大关联交易或对关联交易严重弄虚作假,给投资者和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立即追究其民事和刑事责任:同时证券监管机构应制订出详细可操作的处罚条例细则,以威慑约束那些企图利用关联交易达到不正当目的公司和个人。另外,在有详细的惩罚措施的前提下,证券监管机构还必须切实保证对违规关联交易行为的及时监督、处罚,并严格执法。这样才能对我国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行为形成有效的监管,真正保护中小投资者和债权人的利益。

要将金融关联交易控制在以促进资源共享和提升客户服务质量与市场竞争力为目的的基础上,建立起以“政府外部监管、金融机构自我控制、金融同业自律和社会其他中介机构监督”为框架的“三位一体”的监管体系,为金融控股公司的健康稳健的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上市公司的金融关联交易有其合理性,不能将其一棍子打死,动辄采取怀疑和谴责的监管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