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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视角下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范文

时间:2022-10-24 10:21:28

公司法视角下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

摘要:中小股东在一定程度上繁荣了资本市场,可以说是资本市场当中不可或缺的一股力量,是资本市场构成要素当中的基础,同时也是公司注册资金的保障,在美国的一项调查研究当中显示,一个地方如果在保护中小股东权益方面的水平成熟,那么这一地区的资本市场必然会健康、稳定、快速发展。从这项研究当中,不难发现,中小股东在市场当中所发挥出来的重要作用。基于此,本文结合新《公司法》,结合当下出现的一些问题,提出一些保护中小股东权益的见解,以期待对我国公司法的完善有所裨益。

关键词:公司法;公司僵局;中小股东;权益保护

中小股东又可以称之为少数股东,其称呼是具有相对性的,与控股股东以及大股东相比,中小股东所享受到的权益是较低的。我国新的《公司法》当中对于这一少数股东的情况进行了专门的调整,对中小股东应该行使的权利在立法当中也有所加强,但是,也仅仅只是以法律条文的形式罗列出来,在实际的企业当中,中小股东行使股东权利的现状依然没有什么特别大的好转。怎样才能够让中小股东的切身利益得到保障,这对于企业健全公司治理结构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中小股东权利保护的立法现状

对于公司在注册资本方面的来源,中小股东可以说是必不可少的一部分,中小股东是我目前大多数公司的投资主体,我国的新《公司法》在2014年3月份开始实施,在新《公司法》中,对中小股东的保护有如下规定。

(一)决策权立法现状

在《公司法》的第101条当中有这样的规定,对于股东大会来说,每年至少应该召开年会一次,对于有些特殊情况的则有必要两个月之内就召开一次股东大会,比如说,在股东持有股份比例在百分之十以上时,无论是单独拥有还是几个股东共同拥有,只要有过召集股东大会的请求,那么理应召开股东大会,在第102条中规定,董事会因为什么原因不能履行或者说是不愿履行股东大会会议的,可以由监事会来进行临时的召集工作,如果监事会还不进行召集的,那么在联系三个月之后,无论是单独拥有还是几个股东共同拥有股东持有股份比例在百分之十以上的可以进行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工作。对于股东来说,决策权作为一项最为基本的行使权力,中小股东应该拥有这样的一种话语权,在股东代表大会上,中小股东理应也有自己的发表言论的机会以及权力,并且要积极提高中小股东的发言积极性,呼吁中小股东也能够参与到公司的事物管理当中,明确中小股东在决策权方面的立法依据。

(二)累积投票权立法现状

在《公司法》的第106条当中这样规定,股东大会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在进行董事、监事的选举阶段,这种累计投票制相对来说更为民主,这样有利益将选票集中投给几位优秀的候选人,相对来说,这种制度与一股一票制度相比,更加能够起到平衡中小股东与大股东利益的作用。

(三)知情权立法现状

在《公司法》的第34条当中规定股东有权利查阅股东会议记录情况,有权复制公司的章程,有权利查阅董事会的会议决策内容,还能够对监事会的会议决策内容进行查阅,对于公司的财务报告更是拥有权利,可以查阅公司在财务管理方面的会计账簿,这些规定在一定程度上平等了中小股东以及大股东对于信息知晓程度,中小股东也可以与大股东一样行使以上各种权利。

二、公司僵局下中小股东权益保护之现实困境

(一)中小股东处于弱势地位

我国新修订的《公司法》中关于股份制公司以及有限制公司之间的区别进行了明确的界定,在设立以及运行方面均有所区别,总的来看,股份制公司的设立标准较之于有限制公司来说要严格一些,这一点也或多或少的让更多的有限制公司诞生。这两种类型的公司数量差别过大,股份制在数量上远远不及有限制,这也是造成公司僵局发生概率增大的原因之一。在以往的公司法当中,形成了这样的一种惯性思维,认为对于有限制公司来说,股东行使权力的大小取决于其出资额的多少或者说是所占股份的大小,因此,对于有限制公司来说,公司的控制权往往掌握在控股股东的手上。因此,中小股东因为其出资额以及所占股权均比较低,往往在公司的经营当中没有话语权,处于弱势地位。在有限责任公司发生僵局的情况下,中小股东则会成为这场利益争夺战的最终受害者。

(二)立法过于单一

《公司法》的第182条当中有这样的规定,公司在经营方面实在困难,如果执意经营下去,将会给股东带来更大的损失的情况下,持股比例占到公司的10%以上的股东可以通过当地的法院请求公司解散。我国在立法的规定当中,对于如何解决公司的僵局情况有着较为规范的说明,但是在所规定的条件当中,要求都是极为严格的,并且需要具备齐全的请求条件,才有权利到当地方法院请求公司解散。但是这样的一种方式难免过于单一、简单,对于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也不能从根本上对其进行保障。

(三)司法缺乏可操作性

相对来说,立法具有一定的抽象性,司法相对而言显得更加具体。不管是中国、德国还是日本等一系列大陆法系国家,其在处理司法介入公司僵局的情况时,对于少数股东合法权益的保护都是具有一定的保守、被动性。在僵局中,维护中小股东权益的态度也会显得较为消极,公司股东转让股权的方式或者说是采取诉讼的方式都是较为谨慎的,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往往要求证据的可接受性,能否消除人们的疑惑,甚至大多数法官认为不应接受受理。在一定程度上,它保护了法院的消极待遇,打破了僵局,终结了少数股东的合法权益救济,也使得破解公司僵局之路更加步履维艰。目前,从立法和司法两个方面或者说从公司的系统来看,无论是公司正常运营的维护,公司僵局的避免,或者说是维护公司僵局的角度上来看,中小股东在维护正常的合法权益方面都存在很大的问题,具有一定的漏洞。因此,我国可以在借鉴发达国家成功经验的基础之上结合我国的基本国情以及具体的企业情况探索出一条适合我国企业发展的道路,从而降低公司僵局发生的概率,起到维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作用。

三、破解公司僵局保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一)建立股权转让合理化机制

对于有限责任公司来说,其封闭性是较强的,这一点无论是从企业内部来看还是企业外部都是如此,股东在行使股权转让时,往往受到多方面的限制,自由性较低,这也是造成公司僵局的一大重要原因,因此,我们有必要对这个问题重视起来,在进行公司章程的制定时,很有必要设计出一种科学合理的股权转机制,不限制股东的自由转让股份的权利。从某一角度上来看,合理的股权转让机制的重要性不亚于对表决制度进行完善,在发起人准备公司的建立的时候,就需要好好的考虑公司的股权结构,合理的做好公司的股权分配,对于股东权利相似的情况要尽量的进行控制,当然对于一股独大的情况更要做好预防。对于股东的持股比例做好上限的限制。

(二)增强对大股东权利的约束

首先,对于临时股东会进行调整,对于股东大会可以召集请求权的相关规定有必要进行相应的改变,在新的《公司法》当中有一项这样的规定,认为拥有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份持有权的股东才能够请求股东召集权的要求过高,在这一方面理应适当的降低标准,可以学习西方发达国家的做法,将股权比例控制在百分之三到百分之五的范围之内,这样,有利于持股比例较小的股东行使召集权。其次,批准机制有必要建立双重,也就是实行分类表决制度。具体就是指对于不利于中小股东权益的表决权除了通过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表决决定之外,还需要通过影响力较大的中小股东之间进行一次表决,这样的二次表决制度利于平衡股东之间的权益,利于维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三)优化公司的股权结构,平衡股东权益

对于公司的治理结构来说,是受企业股权结构的控制的。但是,从有限制公司的情况来看,由于有限公司的股东人数不是很多,往往股权集中的现象特别严重,公司股东又是按照持股比例的多少来参与公司的运营管理,由此可见,优化公司的股权结构,能够有效解决一股独大的现状,从而在就可以避免公司僵局发生的概率。当有限公司在进行日常经营的过程中,我们需要对其进行良好的引导,如在公司最初成立阶段,要尽量防止平均股权的出现,在对公司进行治理的过程当中,对于控股股东的行使权力举动进行监督,并且平时注重保护中小股东权益。

(四)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司法救济手段

1.增加特别调查权

在不少发达国家之间都有这样的一项法律规定,在某种特定的条件下,股东可以通过请求,让法院派出专业的调查专家对公司的经营活进行调查,并且可以以报告的形式呈现出调查的结果,将这份结果提交给董事会以及请求人。比如说,英国在公司法当中就规定股东人数在200名以上的,或者说拥有公司持股比例在10%的股东可以通过请求,让贸易部门派出专门的调查员调查公司的财务情况、公司债券、公司股票以及公司从事的股票交易情况,这些规定对于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具有一定的保护作用,能够通过这样的举措,及时的查处公司大股东或者说是董事会从事了不正当的行为,或者对公司损失较大的事件,从而及时的对其进行纠正,防止公司利益的损失,进而维护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2.规定对中小股东的压制无效

在瑞士国家的债务法当中,就有过这样的规定,即当大多数的股东对少数股东进行压制时,法院可以规定这样的压制是无效的。从某种角度上来说,一个企业公司法是否公正、成熟,在很大的程度上取决于公司对于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程度。我国新公司法的出台,标志着我国公司法已经趋于成熟,有着很积极的影响。但是,在实践的过程当中,难免出现理论与实践相差的情况,不少企业在维护中小股东权益方面的水平还是没有跟上新公司法的步伐,因此,在接下来的工作当中,有必要进一步完善新的公司法,在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的基础之上,继续完善《公司法》以切实保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四、结语

随着市场经济格局的不断变换,公司作为一种特殊的组织形态一直发挥着重要的作用,而且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其在社会经济形态当中所体现出来的价值更为重要,不仅可以促进我国经济的前进,而且还能够有效解决我国就业问题,利于维护我国社会的稳定性。但是公司僵局的出现,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公司所发挥出来的价值,而且为企业的发展带来重重困境。公司僵局的形成往往是因为企业的执行机构以及决策机构发生利益上的冲突,从而导致意见不合而发生对峙的情况,会让公司整个陷入到一种不能运营的状态,在对公司的整体利益造成损失的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公司个人股东的利益,尤其是对于没有什么话语权以及行使权的中小股东来说,其损失程度是最大的。为了能够保证公司的健康发展,避免公司僵局的发生,维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我们有必要做好各项应急机制,力争将公司僵局的危害降到最低。

作者:蒙庆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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