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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国际法课程实践教学分析范文

时间:2022-11-08 10:33:41

高校国际法课程实践教学分析

摘要:培养应用型、复合型法律职业人才是高校法学教育改革的目标,高校国际法教学理应顺应这一发展趋势。然而,现阶段高校国际法教学仍以理论教学为主,教学内容与实践相脱离,严重影响了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难以实现课程教学目标。国际法课程的教学离不开对国际关系中热点问题的关注,只有理论联系实际,运用国际法基本理论分析中外关系中的热点问题,才能极大地激发学生学习国际法的兴趣,充分提高教学效果。

关键词:国际法教学;实践教学;中美关系

全球化时代,国际关系向纵深方向发展,呈现出错综复杂的特征:一方面国家间交流活动愈加频繁和丰富,另一方面恐怖主义、难民问题、气候变化、跨国犯罪、洗钱、能源安全等非传统安全威胁持续蔓延。面对不断变化的国际格局和日益增多的全球性问题,作为一个新兴的发展中国家,中国正以负责任的大国担当引领世界、擘画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构建之路。然而,我国国际地位的提升却面临着实务型国际法人才储备严重不足的严峻现实。2015年1月,外交部“国际法咨询委员会”成立,聘请我国国际法学界15位专家学者作为顾问和委员,这是我国国家机关成立的第一个国际法咨询机构。毫无疑问,高素质的国际法人才将会助力我国应对国际纷争、塑造负责任大国形象和实现和平崛起。遗憾的是,我国高校国际法课程教学普遍注重理论而轻视实践环节,所培养的人才不能很好地符合现实对实务型国际法人才的要求。面对国际法专业人才培养与现实需求脱节的困境,高校国际法课程的教学改革理应增加理论联系实践教学环节,以培养具有国际视野、娴熟掌握国际法规则的实务型人才。

一、高校法学实践教学概述

自改革开放以来,全国各高校纷纷开设法学专业,法学教育获得了迅猛发展,但是依然暴露出一些问题,例如教材建设严重滞后,在教学方式上基本是“满堂灌”,在教学内容上则表现为以法律基本理论讲授为主而缺乏法律思维、法律运用的讲授,等等。进而言之,法学实践教学手段在当前高校法学教育中并不被重视,“我国高等法学教育还不能完全适应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需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还不够深入,培养模式相对单一,学生实践能力不强,应用型、复合型法律职业人才培养不足”[1]。因此,提高法律人才培养质量成为高校法学教育最核心的任务。“法律人”应该具备法律知识、法律思维和解决争议的能力[2]2。2012年5月,教育部、中央政法委联合牵头实施的“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正式启动,强调高校法学教育应当增加实践教学环节,并确保法学实践教学环节的学分。法学是一门注重实践性的学科,培养一名合格的“法律人”绝非一日之功,必须遵循法学学科的实践性特征,协调运用各种实践教学手段,注重法律人才素质的塑造和实践能力的培养。以1648年召开的威斯特伐利亚和会及其缔结《威斯特伐利亚和约》为源头,经过几个世纪的发展,国际法规范越来越多样化,国际法体系越来越复杂,呈现出多样化和碎片化特征。国际法与国内法既相互区别又相互联系,国际法学有其独特的学科特性。受制于课程体系、学时安排等因素,国内法教学中的案例教学、模拟法庭、法律诊所等实践教学手段并不十分适合国际法课程,因此,需要我们探索理论联系实践的新型教学模式以充分提高国际法课程实践教学的效果。

二、国际法课程教学中存在的问题

(一)教学模式落后,严重影响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国际法课程的传统教学模式是“满堂灌”的“填鸭式”教学。在传统教学模式下,教师十分注重概念的阐释、学科历史发展的讲解或者某一理论、观点的说明,以确保学科知识体系的完整性。由于“填鸭式”教学忽视了学生学习主体作用的发挥,从而导致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不高,主要表现在:学生在课堂上往往只是被动地听讲和埋头记笔记,有的甚至直接拷贝教师的PPT课件;学生凭一本国际法教材足以应付课程考试,因此课后不重视法律思维和运用国际法基本理论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训练。

(二)教学内容与实践相脱离

国际法学理论性强,体系庞杂,知识点细碎,通过纯粹的理论教学难以使学生透彻理解。但是,目前国际法课程的教学大多是惟法论法,教学内容与教学实践相脱离,这种教学必定是失败的。唯有将国际法理论与国际现实相结合,才能更好地帮助学生理解国际法基本理论,充分提高学生的法律思维能力、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三、实践教学在国际法课程中的运用

《教育部、中央政法委员会关于实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若干意见》指出,要“把培养涉外法律人才作为培养应用型、复合型法律职业人才的突破口”,要“适应世界多极化、经济全球化深入发展和国家对外开放的需要,培养一批具有国际视野、通晓国际规则,能够参与国际法律事务和维护国家利益的涉外法律人才”[1]。按照这一要求,针对国际法课程教学中存在的问题,在国际法课程教学中我们应当注重培养学生的国际法律思维,不断提高其运用国际法基本理论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这无疑可以通过国际关系中的热点问题分析并辅之以课堂讨论、分组辩论等教学手段来实现。下面以中美关系中的一些热点问题为案例,探讨如何在国际法课程中有效地开展实践教学。

(一)中美应对气候变化合作事例在气候变化国际规范性文件等内容教学中的应用

气候变化及其可能造成的灾难是人类进入21世纪后所面临的最大挑战之一,随之国际法领域亦出现了《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京都议定书》《巴厘岛路线图》《坎昆协议》《哥本哈根协议》《巴黎协议》等国际规范性文件,进一步扩大了国际法的适用范围。气候变化国际法的形成与发展是当代国际法体系的一大新发展,高校国际法课程和教学理应反映这一新的发展趋势。应对气候变化是世界各国的共同责任,而国际气候合作是气候变化国际法确立的重要原则之一。中美分别作为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在应对气候变化的全球行动中无疑发挥着最重要的作用。2014年11月中国国家主席与美国总统奥巴马共同发表《中美气候变化联合声明》,宣布了中美减少二氧化碳排放量的目标。2015年9月与奥巴马发表《中美元首气候变化联合声明》,重申气候变化是人类面临的最大挑战之一,中美两国将在应对这一挑战中发挥重要作用。在中美等国的共同努力下,2015年12月12日《巴黎协议》获得通过,2016年11月4日该协议正式生效,截至2017年3月27日它已获得197个UNFCCC缔约方中139个的批准。《巴黎协议》的通过和正式生效,被誉为国际社会应对气候变化历史性进步。毫无疑问,作为中美战略合作框架的重要组成部分,中美在应对气候变化方面的合作是深化新型大国关系、加深互信的重要平台,对这些问题的深入讨论有助于学生加深对国际法本质属性的理解。

(二)中美外交关系正常化史实在国际法承认制度等内容的教学中的应用

承认是国际法上的重要制度之一,它是指既存国家以一定方式对新国家或新政府出现的事实表示接受的政治和法律行为[3]78。根据国际实践,现存国家一般按照“有效统治”原则对新政府予以承认,而不再考虑新政府的政权起源和法律根据。但是,新国家的出现及政府更迭时有发生,“承认”仍然具有现实意义。当发生违反国际法的政府更迭时,联合国安理会会要求各成员国对此表示“不承认”。除此之外,基于承认的政治性质,是否对新国家或新政府给予承认由各国自主决定,因此国际实践中会出现不承认、过早承认、不再承认等情形。根据上述国际法承认制度的基本理论,历史上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承认问题属于对新政府的承认。然而,在长达20多年的时间里,美国奉行“不承认”政策,不承认新中国政权。直到20世纪60年代后期,迫于国际形势的变化,美国不得不重新调整对外政策而转向“均势外交”。1971年7月,时任美国总统尼克松派特使基辛格专访中国,就尼克松访华一事达成协议。1972年2月下旬尼克松正式访华,中美两国在上海发表《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美利坚合众国联合公报》。此公报与1978年12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美利坚合众国关于建立外交关系的联合公报》和1982年8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美利坚合众国联合公报》均强调一个中国原则,这是中美外交关系正常化和健康发展的政治基础。在教学中引入“中美三个联合公报”的内容和产生过程,进而引导学生讨论1992年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审理的“纽约中文电视节目公司诉美东影视公司”案和美国1979年《与台湾关系法》,能够使学生深化对国际法上承认制度、外交关系法等内容的理解。

(三)美国“国别人权报告”事例在国际人权法等内容的教学中的应用

所谓国际人权法,是指关于保护个人和团体所受国际保障的各项权利、自由免遭侵犯,以及促进这些权利、自由发展的法律[4]1。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前,人道主义干涉、国家责任、少数群体保护、委任统治制度等一些国际法原则或制度对国际人权法的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人权保护问题进入国际法领域,《世界人权宣言》《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等“国际人权宪章”的问世标志着国际人权法的初步形成。1993年6月14日,在维也纳召开的第二次世界人权大会通过的《维也纳宣言和行动纲领》强调各个国家都有义务保护人权,但在人权问题上要考虑民族特性与地域特征的意义以及具体的历史、文化和宗教背景。如今,已经形成了以联合国及其专门机构和区域性国际组织为主要组织,以全球性和区域性人权公约为基础的国际人权保护体系。20世纪70年代中期以来,每年“国别人权报告”已经成为美国历届政府的政治传统,且美国政府几乎在每年的“国别人权报告”中都会对我国的人权状况进行罔顾事实的指责。例如,2017年3月美国的《2016年国别人权报告》指责我国人大常委会2015年的法律解释限制了香港特别行政区司法机构的裁决能力,但实际情况是香港特别行政区一直实行高度的“港人治港”。美国对我国人权问题的高度关注,实则是借人权问题之名行干涉我国内政之实。同时,在人权问题上,美国长期以来一直奉行双重标准。事实上,美国的人权状况令人堪忧,例如:涉枪犯罪持续高发,监禁率高居不下;贫富差距不断扩大,1/7美国人生活在贫困线以下;种族主义持续存在,种族关系日趋恶化;妇女、儿童、老年人的权利保障状况未见改善;肆意滥杀无辜等侵犯他国人权现象屡有发生;拒绝批准核心国际人权公约,拒不接受联合国有关人权决议草案[5]。教师在课堂上结合上述事实剖析美国的“国别人权报告”,进而引导学生结合国际人权法基本理论开展课堂讨论,不仅可以深化学生对国际人权法基本理论的理解,而且可以使学生通过切身体会深刻认识美国人权外交的本质。

(四)美国介入南海问题事例在领土法、海洋法等内容的教学中的应用

南海问题主要涉及领土法和海洋法,而领土法和海洋法是国际法体系中较为成熟的部门法。领土法的核心原则是领土主权原则。国家对其领土行使最高和排他的权力,即领土主权,具体包括领土所有权、领土管辖权和领土主权不容侵犯[6]125。作为规范各海域法律地位和调整各国在各海域从事航行、资源开发利用、科学研究和海洋环境保护的部门法,海洋法确立了便利国际交通、公平利用海洋及其资源等基本原则。《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是海洋法最权威的法典,内容涉及领海和毗连区、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群岛国、专属经济区、大陆架、公海、岛屿、闭海与半闭海、国际海底区域、内陆国出入海洋的权利、海洋环境的保护与保全、海洋科学研究、海洋技术的发展和转让等。中国对南海诸岛享有无可争辩的主权。自秦朝开始,中国先民就在南海航行,至唐朝正式确立对南海的主权,并开始行使管辖权。新中国成立后,我国政府通过一系列立法、行政等举措加强对南海诸岛的主权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领海的声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和海南省三沙市的设立,是我国维护南海主权的重要立法和行政举措。为了加强对西沙、南沙、中沙群岛的行政管辖,1959年3月,我国政府在西沙群岛永兴岛正式成立“西、南、中沙群岛办事处”,承担开发建设南海诸岛的行政职责;2012年6月,我国政府以西沙永兴岛为政府所在地建立了三沙市,管辖西沙群岛、中沙群岛、南沙群岛的岛礁及其海域。但是,近年来伴随着周边国家对我国南海的主权的争议,以美国为首的一些域外国家纷纷介入,致使问题愈加错综复杂。究其原因,随着我国综合实力的日益增强和国际地位的不断提升,美国等国家视中国的和平崛起为其经济、军事和政治上的战略威胁。

美国以南海航行与飞越自由、盟友安全等为借口,频繁通过主力战舰南海演练、联合军演等方式直接介入南海问题,并挑唆一些亚太国家与我国发生对抗,目的是遏制中国,实现其“重返亚太”战略,维护其海上霸权。显然,依据领土法和海洋法规则,作为一个域外国家,美国介入南海问题既违背了海洋法,也严重侵犯了我国的领土主权,不仅不利于亚太地区的和平与发展,也不利于南海问题的和平解决。在领土法、海洋法等内容的教学中,结合上述事实剖析美国介入南海问题的实质,进而引导学生理论联系实际开展课堂讨论,不仅可以深化学生对领土法、海洋法的理解,也有利于学生激发爱国热情和学习积极性。面对不断演变的国际格局和日益增多的全球性问题,作为实现国际关系民主化、法治化和合理化的重要工具和手段,国际法的地位和作用必定日益凸显。国际法存在与发展的基础是不断变化的国际关系和国际秩序,因此,高校国际法课程的教学和国际法研究离不开对国际关系中热点问题的关注。只有理论联系实际,运用国际法基本理论分析中外关系中的热点问题,才能极大地激发学生学习国际法的浓厚兴趣,培养学生的国际法律思维,提高其运用国际法基本理论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最终实现培养具有国际视野、通晓国际规则的应用型法律人才的目标。

参考文献:

[1]教育部,中央政法委员会.教育部中央政法委员会关于实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若干意见[EB/OL].

[2]王泽鉴.法律思维与民法实例[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

[3]杨泽伟.国际法[M].3版.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17.

[4]托马斯•伯根索尔,黛娜•谢尔顿,戴维•斯图尔特.国际人权法精要[M].4版.黎作恒,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10.

[5]国务院新闻办公室.2016年美国的人权纪录[EB/OL].(2017-03-09)[2017-09-10].

[6]梁西.国际法[M].3版.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11.

作者:李化;王莹 单位:中国地质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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