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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建议约谈工作思考范文

时间:2022-06-06 09:53:59

检察建议约谈工作思考

摘要:

检察建议是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重要手段。但是在实践中,检察机关检察建议却存在着发不出去、收不回来、效果不理想的情况。近些年,一些地方的检察机关创新工作模式,开始尝试检察建议约谈的工作新模式,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本文试图通过总结这些新的做法,总结已有的成功经验,对更好的开展检察建议约谈工作提出建议,以期进一步提高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水平。

关键词:

约谈;回访;诉讼监督

一、检察建议和检察建议约谈的出现

检察建议是检察机关在查办案件的过程中,发现涉案单位或者侦查、审判机关在日常工作或者侦查、审判活动中,存在违法违规问题,需要改正,而专门提出建议意见的一种工作举措,是检察机关开展诉讼监督、参与社会管理的重要手段。检察建议因为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因此是检察机关在实际本案工作中经常开展的一项日常性工作。在平时的司法实践中,检察建议因为各种原因存在着送达困难、涉案单位不重视、实际效果不佳等具体问题,影响着检察建议效果的发挥,也不利于检察机关更好的参与社会管理工作。因此,近年来,一些地方的检察机关开始在实际工作中采用约谈的办法,以解决上述问题,提高检察建议的实际效果。检察建议约谈,是指检察机关利用发出《检察建议书》的机会,通过与被发送单位进行座谈的方式,阐释建议的内容,指明暴露的问题,共同研究整改措施,帮助有关单位减少损失、预防犯罪,进而达到检察机关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一项创新性工作。①

二、检察建议约谈的优势

“社会管理创新”是检察机关“三项重点”工作之一,检察建议是检察机关参与社会管理,特别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重要表现形式。②A市F区为了破解实际工作中存在的检察建议送达困难、涉案单位不重视、实际效果不理想的问题,从2011年起开始尝试检察建议约谈工作。从A市F区的实际情况来看,检察建议约谈存在着以下两个方面的优势:第一,有利于树立检察机关良好的自身形象。检察机关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除了要坚持依法办案,还应当不断提高参与治理的能力和水平。检察建议都是对相关单位违法违规问题的反映,单纯的送达,虽然合法合规,但的确容易让对方单位在思想上产生抗拒。同时,书面的建议,也无法听到涉案单位的解释和反映,多少存在着检察机关“一言堂”的情况。A市F区正是考虑到上述情况,所以在实际工作中将单位“请进来”,当面向其阐述检察机关的意见和理由,听取对方的解释和反映,对于案件中暴露出来的问题则一起进行研究,共同找出解决问题的方法,让涉案单位实实在在的感受到检察机关帮助自己的诚意和解决问题、防范犯罪的真心,有利于化解涉案单位的抵抗心理,促进检察建议的落实,提升检察机关的自身形象。第二,解决检察建议送达困难的问题。检察机关在实际执法办案过程中,经常遇到涉案单位属于外区外地的情况。而对这些外地涉案单位,检察建议往往通过邮寄的方式进行送达,不仅用时长,而且容易出现送达不能的情况。比如A市F区检察院其所办案件中有相当一部分的涉案单位是在A市以外的地区,过去采取邮寄检察建议的方式,检察机关很难跟踪邮件情况,也不掌握检察建议是否已经实际送达到相关单位。如A市F区检察院在办理一起信用卡诈骗案时,向四家商业银行发出《检察建议书》。但四家银行却不透露自己的通信地址,或者要求检察院将《检察建议书》邮寄至某一个邮箱,使得检察机关连对方是否收到《检察建议书》都搞不清楚,监督整改更是无从谈起。而通过约谈,涉案单位的负责人必须亲自到检察机关领取《检察建议书》,这也就解决了检察建议送达困难的问题,也为后续检察机关监督涉案单位改正问题打好了基础。

三、通过进行集中约谈,节约工作时间,突出建议效果

检察机关在日常执法办案工作中,经常会发现某些违法违规问题在一个地方或者行业中呈现普遍的状态。比如A市F区检察院在启动检察建议约谈工作的第一年里,就发现被约谈的十家单位,虽然性质不同、行业不同,但都存在着管理经营制度不健全、安全意识和安全措施不到位、法制意识淡漠等情况。对于这种情况,检察机关可以一次将全部涉案单位召集起来,开展集中约谈,既谈存在的共性问题,也谈个涉案单位的个性问题。通过集中约谈不仅节约了检察机关的办公时间,而且通过这种方式,使各涉案单位对于问题的认识更加统一,建议的效果也更加突出。

四、完善检察建议约谈的几点思考

(一)认真总结已有经验,形成规范约谈工作的文件检察建议约谈在检察机关的日常实践中已经展现除了自己的价值和作用。但是,目前检察机关尚未制定出关于健全、完善检察建议约谈工作的规范性文件。我们认为相关规范性文件应当满足以下几个方面的要求。1.规范约谈的启动机制。目前,检察机关对于检察建议约谈的启动具有很大的随意性,没有形成制度机制,往往是检察长个人意见决定约谈工作,没有对相关问题是否值得约谈、涉案单位是否具有约谈价值进行准确的分析。相关规范性文件在制定的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到这些问题,明确约谈启动的机制,规定约谈启动的具体条件。检察建议约谈工作要占用检察机关必须的工作时间,涉案单位也需要派出相关的负责人到场参与,要仔细衡量问题的严重性和涉案单位落实建议的风险,确定约谈价值,在科学、合理、规范的基础上开展检察建议约谈的工作。2.规范检察建议约谈的文书格式。因为没有相关规范性文件规定,所以检察机关一直没有固定的文书格式记录规范检察建议约谈工作。在日常的工作实践中A市F区检察院仅仅是设立了一个约谈记录本,简单对约谈情况进行记录,虽然这也固定保留下来了工作情况,但是不论是对于受约谈的单位还是检察机关自身都不够规范。在制定相关规范性文件时,应当明确检察建议约谈应当具备两种必须的文书,一是《检察建议约谈通知书》,二是固定格式的约谈工作笔录。《检察建议约谈通知书》应当确定约谈的时间、地点,并在约谈前通知涉案单位。约谈笔录是记录约谈情况的重要方式,笔录的设计可以与一般的工作笔录有所区别,更加平等近人。约谈结束后,笔录应当由被约谈人阅读签字、约谈人和记录人也应当在笔录上签字。

(二)开展约谈回访工作目前,检察机关对于检察建议的落实情况一直不能进行有效的监督,在实际工作中往往存在着“要回函、靠回函”的情况,造成检察建议实际执行的效果不掌握、不理想的情况。在制定检察建议约谈规范性文件的时候,应当规定约谈回访内容,确保《检察建议书》的认真落实。收到涉案单位《检察建议回函》是进行工作回访的前提条件。回访的目的就是监督涉案单位落实检察机关在《检察建议书》中要求整改的问题,确保涉案单位的各项工作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检察机关要依据涉案单位的《回函》,检查相关单位的整改落实情况,在回访进行前,要仔细阅读《回函》,梳理涉案单位的整改工作,确定整改工作中的重点和难点,在回访中对这些重点、难点进行主要检查,这样回访工作才能“有的放矢”。回访工作应当在征得涉案单位同意后进行,制作回访笔录,必要时可以摄像、照相。

(三)将检察建议约谈作为开展诉讼监督一种新手段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对公安机关、审判机关进行诉讼监督是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重要方式。检察建议是检察机关对公安、法院在侦查、审判活动中存在的轻微违法违规问题进行监督的一种方式。多年来,对公安、法院的检察建议一直是通过发出送达《检察建议书》的方式进行的。在今后完善检察建议约谈工作中,应当有意识的加大对公安、法院的约谈,通过约谈可以提高检察机关诉讼监督的力度,有助于更好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同时通过约谈,使得公、检、法能够对于一些问题的意见看法逐渐趋同,也有利于执法办案标准的一致,维护法制的统一。

作者:李金金 单位: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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