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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理念对社会管制的影响范文

时间:2022-05-15 10:36:10

法治理念对社会管制的影响

一、公安机关社会管理机制创新的法治理念

理念是行动的先导,公安机关进行社会管理创新必须有正确的社会管理理念作指导。而法治视角下的公安机关社会管理理念应以社会公共利益为核心,进一步强化尊重各方利益诉求及依法执法的意识。因此,为了保持社会管理创新的法治本质,公安机关必须强化尊重和保障人权的理念、依法办事的法治理念、公平正义的法治理念和民主参与的法治理念。首先,公安机关必须强化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法治理念。人权“作为人在物质以及精神上满足自身需要的那些最基本的权利,当然有助于实现人类在各种文明历史中所追求的目的,同时它也可能构成人类为那些目的而必须寻求或具备的手段”。人权是“指人们主张应当有或者有时明文规定的权利。这些权利在法律上得到确认并受到保护,以此确保个体在人格和精神、道德以及其他方面的独立得到最全面、最自由发展。他们被认为是人作为有理性、意志自由的动物固有的权利,而非某个实在法授予的,也不是实在法所能剥夺或削减的。”人权是相对于公权力而言的,是“不受公权力侵害”的私权利。人权不仅仅是对于权利的简单需求,而且意味着一个人对拥有法律权利的要求。“人人生而平等,他们都从他们的‘造物主’那边被赋予了某些不可转让的权利……为了保障这些权利,人们才建立了政府。”

因此,国家建立的初衷是为了维护人的权利——人权,那么作为国家存在方式的公权力——公安机关必然不能侵害人权。为此,我国在1992年了中国第一个人权白皮书《中国的人权状况》;2004年修改宪法,写入“人权条款”;2008年了第一份《国家人权行动计划》。具体到公安机关,在社会管理创新中落实尊重和保障人权的理念说到底是对人的管理和服务,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寓管理于服务之中,实现依法管理、科学管理、人性化管理,使人民群众在社会生活中切实感受到权益得到保障、秩序安全有序、心情更加舒畅。因此,公安机关必须把尊重和保障人权作为创新和完善社会管理的指导原则,在日常的行政服务中把“人民满意不满意、人民答应不答应、人民高兴不高兴”作为衡量工作的唯一标准,在办案中始终坚持罪刑法定、无罪推定、疑罪从无等理念,从而更好地维护公民权利。其次,公安机关必须强化严格依法办事的法治理念。严格依法办事实际上就是最大的也是最好的社会管理机制创新,一切体制、机制和方法上的创新都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框架内进行。公安机关能否践行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这一任务,关键是其能否严格依法行政,能否善于运用法律手段推动社会管理机制的创新。改革开放以来,社会管理领域也发生了五个方面的转变:社会从“单位管理”向“社会管理”转变;政府角色由“权力本位型”向“权利本位型”转变;公共管理方式从“行政管制”向“社会服务”转变;社会治安从“单一治理”向“综合治理”转变;化解社会矛盾从“单一机制”向“多元机制”发展。这些变化必然要求公安机关牢固树立宪法和法律至上理念,不断提高依法决策、依法管理、依法办事的能力和水平。为此,公安机关必须强化其职能的法制化,进一步细化其职权空间,始终坚持在制度范围内行使职权;必须正确贯彻公安机关行政程序的法制化。实践证明,如果没有对权力的制约程序和社会资源公平分配的程序,“法治”也不成其为真正的法治。

因此,为了实现公安机关行政程序法制化,必须建立公众参与制度,为公民参与提供制度保障;必须通过制定政务公开制度,保障公安执法过程的透明性。再次,公安机关必须强化公平正义的法治理念。公平正义的法治理念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是公安机关进行社会管理创新的主题。亚里士多德认为:公平就是公正、平等,强调公正是一切德性的总汇;“政治学上的善就是正义,正义以公共利益为依归。按照一般的认识,正义是某种事物的‘平等’(均等)观念”。社会需要创新管理机制,需要良好的社会秩序,而公平正义是实现社会管理创新的保障,也为社会管理创新提供了重要的指针和发展方向。在法治条件下,公安机关的社会管理,必须贯彻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这是法治的基本要求,也是法治条件下创新社会管理的基本要求。因此,公安机关在社会管理创新中所追求的公平正义是使社会成员能够按照规定的行为模式公平地实现权利和义务,并受到法律保护,实现社会成员之间的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过程(规则)公开和结果(分配)公平。为此,公安机关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社会管理创新中,必须时刻关注经济、社会、区域、城乡不平衡的问题,社会资源配置和收入分配不公的问题,基本公共服务和社会保障不到位、不均衡的问题,并通过协调社会关系、规范社会行为、解决社会问题、化解社会矛盾、应对社会风险、保持社会稳定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

最后,公安机关必须强化民主参与的法治理念。为化解社会管理领域存在的问题和矛盾,中央提出了“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调、公众参与”的十六字方针。在公安机关社会管理创新领域,这四方面是否会得到有效的落实,关键还是要看公安机关如何行使权力。因此,随着公安执法价值观念的转换,从前那种完全由公安机关单方实施的政策制定和执法方式,已越来越无法满足不断增长的对于公安机关服务的社会需求,这必然要求公安机关进行社会管理机制的创新,而参与式公安执法理论与实践在这样的时代背景下应运而生。参与式公安执法是指公安机关在行使国家权力,从事国家事务和社会公共事务管理的过程中,广泛吸收公众参与执法过程,“充分尊重公众的自主性、自立性和创造性,承认公众在行政管理过程中的主体性,明确公众参与行政的权利和行政机关的责任和义务,共同创造互动、协调、协商、对话、合作的新型行政法律制度”。因此,参与式公安执法改变了非此即彼的单向思维方式,将管理对象置于平等地位,充分尊重人民群众的主体地位,形成公安机关与相对人之间的交流与互动,实现“互补”、“双赢”、“共同发展”,充分发挥各种社会力量在社会管理中的协同、自治、自律、他律、互律作用,调动社会力量参与公安机关社会管理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从而形成推动社会管理良性发展的合力。

二、公安机关社会管理机制创新的法治路径

社会管理就是要协调社会关系、规范社会行为,而要完成这一任务的根本出路必须是民主与法治。因此,公安机关的社会管理机制创新也必须围绕这一根本任务,着力发挥法治在公安机关社会管理机制创新中的基础和主导作用,并积极探索构建法治主导型的社会管理模式。为此,必须进一步强化公安机关及民警的规则意识和法治思维,养成依法办事的法治观念;必须进一步健全公安机关社会管理创新的法律制度;必须进一步强化公安机关化解社会矛盾机制的法治化取向。首先是进一步强化公安机关及民警的规则意识和法治思维,养成依法办事的法治习惯。2010年国务院《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明确提出:“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自觉养成依法办事的习惯,切实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律手段解决经济社会发展中突出矛盾和问题的能力。”公安机关除依法承担刑事司法任务外,还承担了大量的治安、交通、消防、户籍、边防、出入境、计算机安全保护等国家行政管理职能。因此,公安机关及民警能否在思想上和行动上养成法治习惯,直接关系到社会管理机制创新的法治化进程。

所谓规则意识“是指对规则的执行和遵守,它是一个涵盖很广泛的概念,对规则的执行和遵守贯通法律实施的所有领域。”正因为“法治”特别重视制度的作用、重视规则的稳定性和可预期性、重视程序正义甚于实体正义,规则意识更应是对公安机关及民警的基本要求。因此,作为公安机关及民警如何切实遵循和运用法治思维,需要做到以下五个方面合法:“目的合法”、“权限合法”、“内容合法”、“手段合法”、“程序合法”。具体而言,公安机关及民警作出某一决策,实施某一行为,应符合法律、法规明示或暗含的目的;应符合法律、法规为之确定的权限;决策与行为的过程、步骤、方式、时限等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即法定程序)和正当程序的要求。当然,公安机关及民警要做到这五个合法,首当其冲的就是加强法治教育,在家庭、学校和社会中进行法治理念的灌输,始终坚持法律在整个社会规范体系中具有至高无上的地位,进一步强化其它任何社会规范都不能否定法律的效力或与法律相冲突的执法理念。为此,公安机关及民警要进一步树立这样一些意识:人民自己而非政府才是法治的主体;在法治状态下,人是法律之下的法律化的人,人与人是平等的;在法治状态下,每个人都能充分发挥自己的潜能,实现自己的价值,因为法律为他创造了一个正常的社会生活条件,等等。其次是进一步健全公安机关社会管理创新的法律制度。我国社会管理涉及面广,关系复杂,公安机关应对社会管理的制度基础薄弱。因此,加强和创新公安机关社会管理机制必须健全和完善相关法律制度。亚里士多德指出:“法治应该包含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是本身制订得良好的法律。”这基本上就是我们今天所说的“良法之治”。然而,我国的立法工作存在重经济轻社会的倾向,导致公安机关社会管理方面的立法相对滞后,即使有涉及社会管理方面的法律,也都存在着不适应、不完善、不明确等方面的问题。马克思指出:“只有当法律是人民意志的自觉表现,因而是同人民的意志一起产生并由人民的意志所创立的时候,才会有确实的把握,正确而毫无成见地确定某种伦理关系的存在已不再符合其本质的那些条件,做到既符合科学所达到的水平,又符合社会上已形成的观点”。

因此,有关部门必须以“良法之治”为价值标准,尽快完善公安机关社会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而所谓的以“良法之治”,就是以正义、公平、民主、人权、秩序、安全、幸福、尊严等共同价值为重要尺度所创制的法律制度,以及公安机关通过法治实现有效的社会管理,从而建立起的良好秩序。为此,相关部门在制定有关公安机关社会管理机制创新方面的法律法规时,必须以博弈各方机会均等、程序设计尽可能合理为原则,重点强调公安执法行为的合法性,尤其是程序合法,在做到有法可依的同时,督促公安机关依法行政。当然,在已经制定的社会管理法律法规中,不乏有相当一部分可称得上“良法”的制度被束之高阁而得不到有效执行。因此,如何构建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从而确保公安机关社会管理法律法规得到有效执行,其意义和价值并不亚于制定新的法律制度。再次是进一步强化公安机关预防化解社会矛盾机制的法治化取向。公安机关在社会矛盾纠纷解决机制上,寄希望构建起以政法综治牵头协调、职能部门共同参与,集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和专业调解于一体的“大调解”工作机制。具体而言,公安机关正在致力于建立健全社会利益的沟通渠道和协调机制,综合运用政策、法律、经济和行政等多种手段,采取教育、协商、调解等多种方法,构建以协商和解为先导,以“大调解”为前沿,以仲裁裁决为分流,以行政解纷(行政调解、行政裁决、行政复议)为中心,以司法终局为后盾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在此基础上,强调多种纠纷解决方式相互补充、相互协调且动态的调整系统。但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的“大调解”机制必须建立在法治主导的理念、原则、体制、规则下,“既需要全社会多主体参与、全方位多渠道化解,又必须以树立和维护法治的权威为前提”;既要坚持依法进行社会管理机制创新的主导方向,让法律问题通过法治途径解决,又要强化“社会管理社会管”的理念,促进公安机关“保持自身的权威和主导能力,从而有机会获取更多的‘合法性’支持”,积极推进在法治平台上的社会协同和公众参与,从而充分发挥社会组织的桥梁纽带和协同共治的作用。

作者:汪海霞单位:江苏警官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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