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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行政法学范文

中国行政法学

摘要:中国行政法学研究在2007年发展稳健,不仅在传统行政法领域有很多优秀成果,而且在物权法中的行政法问题、规制(管制)理论和部门行政法、比较行政法和外国行政法等方面也有不少高质量的学术成果。本综述以全景式铺开2007年行政法学研究“画卷”,力图全面追踪这一学科的最新发展动态;同时,也对部分著作和文章重点予以介绍,深入行政法学研究“腹地”;最后,既是总结缺失,也是展望新蓝图。

关键词:行政法学法治综述

过去的一年是中国法治进程发展的重要一年,也是行政法学研究发展取得突出成就的一年。总体来看,2007年中国行政法学研究在近两年产生一大批优秀学术成果的基础上,在研究领域、研究方法、研究深度等方面继续稳健发展。本文将按照主题对2007年中国行政法学研究的全貌进行介绍,力求点面兼顾,重点突出。

全年总况

行政法学研究领域2007年累计在重要学术期刊发表文章300余篇,出版著作50余本。其中,新出版“公法与政府管制丛书”和“法治政府丛书”两套,《宪政与行政法治评论》和《行政执法与行政审判》两套论丛继续出版,还有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2005年和2006年论文集也在去年出版。作者既有高校和研究机构的学者,也有人大、行政机关和法院的官员和法官,涉及主题广泛,研究方法多样,呈现出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欣欣景象。除了传统行政法外,在物权法中的行政法问题、规制(管制)理论和部门行政法、比较行政法和外国行政法等方面都有可喜成绩。

2007年累计出版行政法学、行政诉讼法学教材30余本,值得注意的有三个现象:一是除了新出版教材外,一些经过时间考验、受到读者喜爱的教材再版,甚至第三版第四版问世,标志着行政法学教材正在趋向成熟稳定。二是通过案例或者判例,以及运用讨论形式传授行政法学知识的教材又增添新成员,对推动行政法学教学方法改革具有很好的示范和推动作用。三是出现了面向百姓、深入浅出专门介绍行政法学理论和法律规定的新书。行政法不仅仅是行政法学者、政府工作人员、法官的领地,更进入了“寻常百姓家”,为普通公民所知所用。此外,还出版了不少行政法案例选辑或者包含行政法案例的案例选,以及行政法律汇编和解读类书籍。

2007年行政法学会议和交流活动活跃,为推动行政法学理论和实务的交流,促进行政法学研究的繁荣发展作出贡献。全国性乃至国际性会议主要有:8月5日,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在南京举办2007年年会,会议主题为“财产权保护与行政法”。200余位专家学者参加本次会议,是参加人数最多的一次全国性年会,会议收到115篇论文,分别围绕“财产权保护与行政法的基础理论”、“征收征用中的财产权保护”、“财产权保护与行政法律制度的建构”和“行政救济与财产权保护”展开;1月6~7日,北京大学宪法与行政法研究中心与耶鲁大学法学院中国法律中心举办“中央与地方关系的法治化”国际学术研讨会;7月1日,中国政法大学法治政府研究院与日本名古屋大学举办“中日土地征收征用与物权登记研讨会”;7月6日,“第二届东亚公法学的现状与发展趋势”国际学术研讨会在武汉举行;7月20日,国家行政学院行政法研究中心、北大一耶鲁法律与公共政策改革联合研究中心与北京大学公共参与研究与支持中心举办“中美行政立法与公共决策中的公众参与研讨会”;7月23日,国家行政学院行政法研究中心、北大一耶鲁法律与公共政策改革联合研究中心与耶鲁大学法学院中国法律中心举办“行政争议协调解决制度国际研讨会”;7月24~25日,北京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与耶鲁大学法学院中国法律中心举办了“行政争议协调解决制度国际研讨会”;10月25日,南京大学法学院中德法学研究所和德国阿登纳基金会举办“市场经济中的行政法”国际研讨会;10月26~28日,山东大学法学院与日本国九州大学法学院在日本福冈共同举办第三届中日公法学学术研讨会,主题为中日两国公法学理论前沿。此外,高校、研究机构和地方行政法学会举办近20次研讨会或者论坛。

物权法中的行政法问题

一般理解物权法是大民法体系的重要组成,过去的研究也主要集中在民法学领域。物权法草案讨论前后,行政法学界开始关注这一问题。特别是《物权法》经全国人大常委会讨论时期,产生了不少学术研究成果,这些成果对厘清物权与行政权的关系、物权法兼及公法属性等问题具有开拓性意义,对征地、拆迁、公共利益、物权登记等问题的探讨都更加全面。

物权和行政权紧密相联系,在多个方面存在交叉、冲突和融合,如何理解行政权和物权的关系,政府在保护和处理财产权中的角色和界限,乃至公法私法在这一问题上的交融,都引起大家的热烈讨论。应松年的《行政权与物权之关系研究——主要以(物权法)文本为分析对象》采用对物权法的条文展开分析的方法,逐条逐项勾勒物权法中出现的行政权的类型和形式,归纳总结出行政权与物权的多重复杂关系,如物权排斥行政权、行政权确认物权、行政权保护物权、行政权消灭物权、行政权创设物权等,并着重探讨了其中几种关系。文章重点讨论物权的公法保护,认为保护物权是行政机关的法定职责,当物权人依法请求行政机关保护其物权或者行政机关发现物权人的权利受到不法侵犯时,行政机关应该启动行政程序,切实有效的保护物权人的权利;通过登记来确认物权实际上是对物权的事先保护;私人侵犯物权可能引发行政机关对侵权人的制裁;物权人对行政机关不履行保护物权的法定职责不服或者对行政机关保护物权的效果不满意时,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要求行政机关履行保护物权的法定职责或者赔偿损失。江必新和梁风云的《物权法中的若干行政法问题》对七个重要问题进行研究,包括公共利益是公权力干预私人所有或使用的物的干预基础;行政机关有选择公法或者私法行政方式的情况下,尽可能以私法状态的行为为之,即公法遁人私法现象;间接国家行政,如村委会对集体财产的支配;公民在物上的权利是典型的主观公权利,用以确定行政诉讼原告资格,公权利受到侵害或者影响的公民可以诉诸行政诉讼;征收征用补偿的前提特别牺牲和唇齿条款;不动产登记行为是公权力行为的介入,登记机构的审查密度、登记行为违法的赔偿责任、法院审理的裁判方式都需要完善;行政公产的概念没有得到物权法的认可,但是物权法中体现了这一问题,主要在所有权关系,而对公产的使用关系(利用关系)即公产的实际管领的规定存在闪失。杨解君在《物权法不应被笼统视为私法》一文中从规范对象、法律关系、法律任务、法律渊源、法律规范、法律内容以及法律实施与配套等多个方面对物权是否只是私法或者民法这一问题进行了专门论证,认为物权法是公私混合法,《物权法》作为一般物权法,主要是民法或者私法内容,融合了公法的规范及其相关内容,而土地管理法、矿产资源管理法和城市房地产法等物权特别法则主要属于行政法或公法,也在一定程度上兼容了私法的规则。石佑启在其专著《私有财产权公法保护研究——宪法与行政法的视角》中采用多种分析方法,系统梳理了私有财产权的公法保护,探讨了必要性、意义、价值取向、路径和方式,对公益目的、正当程序、国家补偿、权利救济等具体制度设计作了研究,并以征收、征用和拆迁为例分析了实践运作问题。

农村土地征收和城市房屋拆迁近年来频频引发冲突和矛盾,重庆钉子户事件使这一社会热点问题更加炙手可热,围绕公共利益、程序和补偿的讨论也正如火如荼,一系列文章和著作对美国、日本和港澳台地区的情况进行了详细介绍,展开比较研究,为我国征地和拆迁制度的改革和完善提出建议。此外,物权登记问题,包括物权统一登记制度,由于《物权法》的通过也引起更多关注。

行政法学总论研究

2007年在行政法学总论研究部分,又有不少新成果,主要集中在服务行政与给付行政、行政法基本原则、统一公法学、公众参与、行政裁量等方面;在行政法基础理论、行政主体、行政行为、纠纷解决机制和行政诉讼等方面,也有很多新贡献。

在行政法基础理论方面,罗豪才、宋功德在《科学发展的公法回应——通过公法均衡化推动中国社会发展科学化》一文中对公法与社会科学发展的关系进行了阐述,认为公法决定社会发展态势,科学发展倚重平衡公法,指出“要通过在最优配置社会资源的基础上公平分配社会财富的方式实现社会福利的最大化,就必须依靠平衡公法保障社会科学发展,就必须将失衡公法与不科学发展之间的恶性循环改写为平衡公法与科学发展之间的良性互动”,通过公法的均衡化来推动中国社会发展的科学化是我们的下一个重要任务。关保英的《行政法学分析逻辑的认识》指出我国行政法学研究存在逻辑缺陷,认为分析逻辑具有使行政法学由学科变为科学、由个别判断到抽象概括、由权威推动变为理论推动、由法律学现象变为社会科学现象等的价值,基本进路包括从主体与客体、表达国家意志与执行国家意志、个体利益与公共利益、行为规则与规范体系、介入元素与设计元素等逻辑关系进行分析。

服务政府、服务行政,不仅是现代政府的重要理念和形式,更关乎行政权运行的方式、原则和行政法学研究的范围、方法,2007年有不少文章涉及这一主题。张树义和蔡乐渭的《回归与重构:服务行政在中国的源起》指出,1949年开始的全能主义国家,政府承担一切社会事务,从企业生产任务到农业种植品种,从公共安全事务至私人生活方式,延伸至社会的所有角落,提供了种种服务,但是这种服务与市场经济下的服务行政所要求的公共服务是不同的,而且,全能政府服务“以其严格的计划性要求公民接受全面安排,实际上排除了公民在政府安排之外进行自我抉择的任何可能性”。改革开放之后,政府职能转变,新社会结构形成,政府“又不得不越来越多的承担起许多即使在计划经济时代也未曾承担或不被强调的为公民提供服务的责任”,即服务行政。于安撰文认为,市场经济条件下,行政法经历三个历史类型:自由行政法、社会行政法和经济全球化行政法。社会公平正义是我国社会和政府职能的首要价值,目前应着力构建社会行政法,保障公民的社会权和其他公法受益权,规范行政机关行政给付和其他社会服务义务。

2007年又有几篇文章和著作对统一公法学的基本理论框架、宪政基础、研究范式、共同价值等问题展开讨论,认为统一公法学是对宪法、行政法、刑法、经济法、诉讼法等所有部门公法进行整体性、综合性和系统性研究的综合公法学科,是研究整体公法规范、共性公法特征和一般公法规律的具有公法学总论性质的独立公法学科,主张应当建立统一的公法学体系。

近年来,第三部门(非政府组织、非营利组织、事业单位、准政府组织、中介组织、行业协会、社会团体)的研究一直是一大热点,传统意义上的“行政”和“行政权”也在发生变化,如何界定除了行政机关以外的行使行政权的主体,学理上以“行政主体”、法条中以“法律法规授权组织”、“行政机关委托”等概念来将授权或者委托第三部门行使行政权、行业协会和社会团体对成员的行政囊括其中,但是究竟用什么样的概念、理论来解释和解决这一问题,2007年数篇文章和著作给出各自的答案。薛刚凌认为传统行政主体理论对应的是一元利益框架下公共行政的需要,应当对之进行改革,建构以多元行政利益为基础的新型行政主体理论。余凌云认为,不应将“第三部门”这一概念引入行政法学,构建行政机关和“承担公共管理任务的其他组织”的行政主体二元结构,实现“行政权”向“公共权力”的转移。杨伟东从国外界定行政标准的变迁开始,从对我国相关立法规定和司法的尝试人手,认为“应超越单纯从国家权力的角度分析行政特点的作法,寻求从更广泛的实质意义上的界定行政权来解决”,拓宽行政疆域,将行政界定为行政机关、中介组织或其他组织从事公共行政的职能,现阶段可以将垄断性组织、成员无选择权的组织的管理行为,先纳入行政诉讼范围,然后积累经验确立更具体和更合理的标准。王建芹等著《从自愿到自由——近现代社团组织的发展演进》通过选取不同国家的社会结构,不同文化发展阶段,不同文化基础的社团组织,对其发展状况进行仔细梳理与归纳总结,介绍并揭示了近现代社团组织“从自愿到自由”的发展趋向;介绍了欧洲、亚洲和其他具有典型意义的国家社团组织的发展历史,发掘这些国家和地区政府在社团组织方面的管理制度及经验,提出完善我国社团组织管理的建议。

行政行为是“中国行政法研究皇冠上的一颗明珠”,2007年的诸多研究成果都是围绕行政行为基本理论和各项抽象行政行为或具体行政行为展开的。宋功德在其著作《聚焦行政处理——行政法上“熟悉的陌生人”》中认为“行政行为”概念在当下已经不能适应行政法发展的需要,无法“回应公共行政方式的易变形与多样性”。因此主张“外松内紧”,“外松”即赋予行政行为这一概念必要的弹性,以便将各种新型的、应当受制于行政法调整的行政活动纳入体系,“内紧”即用“行政处理”这一中观概念来概括行政征收、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典型行政行为。该书还从要件、功能、机制、法律规制、效力、过程等多个角度对行政处理展开论述。此外,关于对行政行为的解释,也是去年研究较多的题目,填补了这一领域的空白。何海波撰文对具体行政行为的解释进行了探讨,认为是行政行为的一种相对独立的形态,在解释时应当遵循合法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和信赖保护原则,而行政决定文书的字面含义、行政决定过程中相对人的交涉以及行政惯例和社会习惯,都可以用来解释具体行政行为。张弘和张刚的合著第一次将行政解释分为立法性行政解释和作为行政法使用方法的行政解释两大类,并对二者展开分析,特别是对后者放在行政过程中予以研究,做了实证研究和全面、系统而深入的探索。黄竹胜的著作对行政解释的概念和结构展开分析,检讨了行政解释的目标,探讨行政法的解释原则、法律方法,并提出改造行政解释体制的建议。

行政立法方面,有两本专著出版。崔卓兰等著的《地方立法实证研究》从地方立法的立法权限、扩张趋势、正当性、人性表达、立法质量、立法主体、立法民主程序、成本效益评估、立法实效性、立法形式等多个方面,对地方立法进行全面、实证的分析。刘松山的《违法行政规范性文件之责任研究》系统地分析了行政规范文件责任的基本范畴、行政规范性文件违法的成因、制定者之责任性质与构成、审查监督体制、责任分担,公务员不执行违法行政规范性文件之理论基础以及公务员执行违法行政规范性文件所应承担的具体责任等基本问题,对违法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责任这一问题作了全面的检讨和分析。

《行政许可法》颁布实施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是否因此取得突破性进展,这一法律是否得到很好执行,受到各方的普遍关注,从不同角度讨论《行政许可法》落实的文章增强了行政法学研究的多样化和深入化。王克稳在《我国行政审批与行政许可关系的重新梳理与规范》中认为“大量的行政审批被以非行政许可类审批的名义从行政许可中分离出去,导致《行政许可法》的调整范围不断被限缩”,该文对二者分离的原因作了分析,界定了识别和判断行政许可的形式特征,认为“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是行政许可的最本质特征,凡符合这一特征和标准的行政审批就是行政许可,最后提出一系列建议,包括规范及统一对许可法的解释,明确许可法的调整范围;建立综合性法律实施保障机构;对非许可的其他审批行为进行明确界定,通过完善程序立法加强对审批行为的规范;规范行政审批行为的设定,从立法上明确各该审批行为的性质。余凌云则通过九江市丽景湾项目纠纷一案的层层剖析,探讨了《行政许可法》第8条的漏洞和行政许可制度存在的问题。

其他具体行政行为领域,2007年文章和著作涉及行政规划、行政合同、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调查、行政裁决等多个方面。城市规划的法制化问题正日益引起人们的关注,如何进一步规范城市规划、如何以法律制度保障规划的科学性以及规划的具体实现等都有新的研究成果。刘飞的《城市规划行政法》一书对提升已经制定完成的规划的拘束效力、现有城市规划法与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规之间的衔接与冲突、以法律制度的完善不确保规划编制的科学性、以及规划实施中的行政许可制度对规划的保障和实现、城市规划救济制度等问题进行了探讨。王克稳以行政合同和行政私法合同的基本理论和基本制度作为专著讨论的主要内容,特别是在行政私法合同部分,撷取了政府采购合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政府贷款合同等三个代表做了阐述。关保英撰文对内部行政合同的性质、范畴、地位和作用作了分析,认为行政事务合同、公务员劳动合同、行政协助合同、行政边界协议合同和行政执法协助合同这些内部行政合同“在行政法治中的地位是其他任何制度不可取代的”,具有多重作用。相比较而言,行政强制的讨论仍然不多,主要有一篇文章和一本著作涉及这一主题。杨解君撰文对行政执行和民事执行的冲突进行了分析,归纳了从利益关系的角度处理二者关系的做法,包括公益优先主义、私益优先主义、平等对待主义和非利益衡量主义,认为面对二者的复杂利益关系,应当具体情况具体对待。在具体案件中,“宜以作为执行依据的债权为准则,具体分析该债权形成的原因、性质、重要程度、影响程度等因素,既区分公益与私益又,兼顾公益与私益,并基于各种公益与私益关系的特殊性来作出恰当的选择”,并对此做了细致具体的分析。文章还以财产执行最常见的手段查封为例,对不同执行机关对同一财产重复采取执行措施的可行性做了检讨。最后,作者指出有必要建立科学的执行协调机制,要解决好执行顺序的公示、终局处理机关的确定和执行冲突纠纷的救济等问题。余凌云的专著以警察行政强制为题,既结合警察法上的现象和问题对理论问题进行了思考,又对警察强制手段的具体形态进行个案分析和研究,重点讨论了枪支与警械的使用、行政管束、警察调查、传唤以及突发事件中的警察强制措施等。

多年来,对依法行政的研究主要是围绕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问题展开的,近年来行政行为的合理性问题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之所以产生行政行为合理性问题,是因为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职权存在裁量空间,即行政裁量权。行政裁量权对良好行政、有效行政都是必要的,但是缺乏约束的裁量却是有害的。2007年有不少文章对这一问题展开不同角度的探讨。近年,各地纷纷推出各种裁量基准,对裁量范围加以细化并设以相对固定的具体判断标准。朱新力主编的《法治社会与行政载量的基本准则研究》从我国本土问题出发,介绍分析了英国法上对行政裁量的司法审查、英国行政裁量决定中的权重、澳大利亚行政裁量权控制研究、法国法上的行政裁量及其司法控制等,并以行政滥用职权为切入点对行政许可裁量基准、裁量基准基本理论问题和行政裁量的司法审查基准等问题展开全面研究,是近年来最为全面讨论行政裁量基准的著作。周佑勇撰文认为这“已经成为我国行政改革与政府再造的一个重要符号,并被视为公共行政领域的科学化、民主化、公正化的重要制度创新”,并进一步从现实和理论角度对裁量基准的正当性基础进行了论证,指出裁量基准从其适用效力上讲,是一种解释性规则,可以按照行政惯例和法律原则来对待,但是并不构成行政法的渊源,不直接构成法院审判具有强制力和拘束力的依据。构架正当性的裁量基准制度,必须在制度上引入比例原则,完善行政参与和公开公布机制。在周佑勇的另外两篇文章里,对个人社会资本,包括血缘关系、地缘关系、业缘关系和朋友关系对行政裁量正义的不当影响,以及行政裁量中的和解进行了分析。还有的学者从契约的角度探讨行政裁量权问题。杨小君撰文对这一问题进行了深入探讨,认为契约不同程度改变着职权法定原则,表现为职权受制于契约权、法定权之外出现约定权、契约调整法定权的范围以及契约划分和界定了法定事项等,约定权的产生和存在是行政机关对行政实践的需要,其存在的正当性和合法性根据就是行政裁量权,行政裁量权的自由度决定了契约约定权的范围和限度,约定权对职权法定原则的影响需要有限制性规则。于立深从契约范畴入手,对契约论的历史脉络和主题、基础和类型、方法论及其功能进行了研究,探讨了契约理念向契约制度转化的过程,分析了中国公共问题的契约治理模式。推动行政程序法制化进程的努力十余年未曾间断,对行政程序的讨论也更加深入细致,关于案卷评查、行政说明理由、告知承诺、听证、意见陈述、案卷排他等主题都有涉及,特别是,2007年4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颁布,关于政务公开、信息公开有若干文章和专著,研究更加深化。江必新和梁风云撰文对政府信息公开与行政诉讼的问题进行讨论,认为政府信息公开的行政诉讼的当事人、举证责任和诉讼程序因不同的诉讼类型而有显著区别,政府信息公开行政诉讼的最关键问题是法院对于国家机密的审查,而是否国家机密,必须通过有权机关的确认,如果当事人因政府信息公开而遭受损失,应当可以得到国家赔偿@。周汉华则撰文对电子政务法展开论证,介绍了电子政府立法的国际浪潮,分析了制定电子政府法的重要性、必要性、立法时机、调整范围和立法原则,指出应当制定电子政务法来推动电子政务工作的发展,并提出在立法中应当注意的一系列深层次矛盾与问题。

公众参与问题正在受到更多关注,王锡锌的《公众参与和行政过程——一个理念和制度分析的框架》是首部以此为题的专著,以公众参与、行政过程和行政法治的模式变迁作为理论基础,探讨了涉及公众参与的若干重大问题,如个体、组织化利益、信息公开、行政规则的制定过程、行政决策的体制结构、行政决定过程中的参与和协商、专家咨询制度、政策绩效评估等问题。宋华琳则撰文对技术标准制定过程中的政府、企业、协会、专家和消费者的角色和作用作了详细讨论,指出有必要设计出更具合理性的程序装置。

纠纷解决机制也是近一两年的法学热点问题,法理学、民法和刑法学界都从各自学科展开调查和研究,行政法学从两个角度切入这一话题,一是社会纠纷的行政解决,也就是说行政机关解决民事和行政纠纷,如行政裁决、行政复议;二是行政纠纷的解决,从行政程序、行政协调开始,到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信访制度,如何预防和解决行政纠纷。应松年撰文认为完善各种行政纠纷解决机制是当务之急,应当将调解和基层负责行政纠纷解决的专门委员会制度作为纠纷解决机制的第一层次,行政裁决、行政仲裁和行政复议等准司法性的制度是第二层次,行政诉讼是第三层次,信访制度作为补充发挥作用。而且,法院作为公平正义的象征,应当成为行政纠纷解决制度体系中的最后一道防线。何兵主编的《和谐社会与纠纷饵决机制》一书对我国传统纠纷解决、当代纠纷解决制度以及国外纠纷解决制度进行了深入的理论分析并对我国纠纷解决制度的完善提出建议。左卫民主编的《变革时代的纠纷解决——法学与社会学的初步考察》对若干种社会纠纷展开调研,其中《派出所的纠纷解决机制——以一个城市派出所为例》、《交通事故纠纷解决的行政机制研究》、《行政复议机制研究——以政府法制办为契入点》、《人事争议仲裁制度研究》等报告都涉及到行政纠纷解决问题的分析,以个案剖析和数据分析的方式“展示各种纠纷解决方式的存在形式及运作机理”,对我们更好地为行政纠纷机制存在的问题把脉提供了鲜活生动的直观例证。还有不少研究成果对行政复议和信访等展开分析,这些研究成果都对纠纷解决机制的改革和完善具有参考价值。还有一些研究成果探讨替代性纠纷解决方法在行政法中的运用,如陈新民从“和为贵”的角度论述了行政协调,“行政争议可以渊源于行政程序过程之中,双方产生的岐见,以至于延续到行政诉讼之中”,无论是行政过程,还是行政诉讼,都可以用协调的方式解决,前者包括行政约定、行政承诺、行政合同及行政指导,后者即行政诉讼调解,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在纠纷解决机制中作用很大。

我国现代行政法始于行政诉讼制度,由《行政诉讼法》之颁布实施而形成行政法治建设一波又一波的推进,行政诉讼的问题研究历来是行政法学中的重头戏,近一两年关于修改《行政诉讼法》的呼声和讨论已形成高潮,2007年共有30余篇文章、两本著作涉及这一问题。杨小君的《行政诉讼问题研究与制度改革》按照问题一分析一结论或者建议的进路,对行政诉讼制度和实践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全面细致的梳理和探讨,涉及三个层面的内容:一是对法律规定及司法解释的正确理解和运用问题,主要针对实践中的不同认识和不同做法,从逻辑和实践联系方面分析制度规定的本义和应有之义;二是对制度设计的合理性研究,主要针对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中存在的矛盾、缺陷和不足,提出改革、完善的方向和对策建议;三是对大量行政案例、事例的分析,从实证研究方面总结实践经验,进行理论升华。宋随军和梁风云的《行政诉讼证据实证分析》选择真实案例,按照司法实践中法的适用过程,从证据的一般界定开始,结合行政诉讼的固有特点,就行政诉讼当中举证责任的事项、范围、举证责任分配的特殊要求,行政诉讼证明对象的特殊性,以及人民法院在审查、认定行政诉讼证据中应当注意和遵循的问题与规则,有选择、有重点地对行政诉讼证据制度的实践进行了较为全面的探讨和分析。此外,关于公益诉讼和国家赔偿的文章和著作也不少。

实践中出现的不少问题都引起理论界的热议,比如城管执法就是近年来的热点。2007年《北京市实施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办法》颁布,各地也在对城管执法体制进行改革和探索,实践中不少地区城管试验在处罚之前先行沟通、教育、疏导、讲解法律规定,提出了“柔性执法”问题,寻找各种办法实现更好的城管效果。目前已经有一些研究成果,但是还需要对综合执法展开深入系统研究。其实这一作法在其它领域如工商也已经出现,行政处罚不再是管理的唯一手段,朱晓燕、王怀章撰文从“首次不罚”为切入口分析了这一现象,中国人民大学宪政与行政法论研究中心则与泉州工商系统联手推行行政指导,如何在理论上理解这一实践,是行政过程论,是柔性执法,还是行政指导,可以进一步深入探讨。

在研究方法方面,一些文章采用统计数据和表格的方式,对研究问题进行证明和论述,如徐向华、郭清梅撰文从司法案例和立法文件着手进行实证分析,以上海市现行生效的全部113部地方性法规为对象,运用大量的统计数据,对倍率式罚款的两大要素特定基数与乘数倍率细致剖析,发现二者的大小共同决定罚款数额的幅度弹性,主张要重视两大要素的恰当选择,以保证倍率式罚款的可行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还有的统计数据分析针对我国行政法的外国法渊源和法官处理法规冲突展开研究。一些文章采用调研方式,如对泉州工商机关采用行政指导方式执法、城管执法现状、阻碍警察执行职务等问题的调研,动员团队力量,与地方实务部门合作,获得一手资料,以大量的数据、事实材料基础对我国行政实践的具体问题作出分析。在研究主题方面,一些文章聚焦于一些具体行为,如国家科技计划立项、举报答复、退学处理、行政驱逐出境等,扎实分析,以小见大。

规制(管制)理论和部门行政法研究

行政法学是否为行政实践提供了足够的理论支持,是各国行政法学研究都长久面临的问题。生生不息、千变万化的社会现实不时对看似日趋成熟的法学理论提出问题,也为法学理论的进一步完善、更新和提升提供了源源不断的素材和内容。行政法学研究也不例外,既有成就,也有挑战。自上世纪初始,特别是改革开放30年来,中国行政法学研究体系主要承袭大陆法系的概念、体系、学说,围绕行政主体、行政行为、行政诉讼等方面展开,后来增加了行政程序等内容。从我国行政诉讼制度建立起,行政法学研究致力于从司法审查追溯至行政行为的规范,主要是对行政行为的静态研究,关注合法性和效力问题,以规范行政权为目标。随着行政活动方式的多样化,对“良好行政”(良政,goodgoVemance)的重视,以及服务政府的崛起,传统行政法学研究需要增添新的理论工具和内容。

从美国兴起的规制(管制)理论就是其一。从可以搜索到的第一篇以规制(管制)理论(regulation)为题的学术论文,十年来,中国期刊网提供的题目和主题为规制(管制)的文章多达上千篇。近年来对规制(管制)理论的介绍和探讨到2007年获得了新的阶段性的收获,标志是数篇重要文章和刘恒主编的《公法与政府管制丛书》。

朱新力、唐明良的《现代行政活动方式的开发性研究》长文可谓近年来对传统行政法学研究反思并对规制(管制)理论进行全面讨论的代表文章。该文首先对传统行政法以行政行为形式为中心的理论进行分析,认为这一传统行政行为形式论是在法解释学立场上展开的,主要是类型化研究,看重技术构成和逻辑推演,概念、构成要件、体系以及体系与其他体系之间相互关系已经大致成熟,具有制度化、衔接性和储藏性的功能,主要服膺于司法审查、程序控制和权利救济。其次,该文指出行政行为形式理论在行政事务不甚冗杂的近代国家意义重大。但是随着现代行政任务的膨胀,其缺陷也愈加明显:一是行政行为方式选择自由,传统行政行为形式论无法对其予以预测和控制,二是许多非正式的行为形式难以恰当类型化,产生法律控制不足之嫌。传统行政行为形式论“对立法和行政实务所需要的实体政策面向的考虑暂付阙如”,“存在忽视管制实践面向的危险”,“对行政过程的连贯性和多面向的行政法律关系缺乏回应”。因此,该文认为必须寻找新的理论对整个行政活动方式理论进行新的提升。他们给出的答案有三,规制工具理论、行政过程论和行政法律关系论,并着重对规制工具理论做了探讨。规制工具理论侧重法政策学方面,包括已在行政法上被类型化的各种管制手段,以及协商式、诱因式(激励式)、以信息为媒介、契约式、指导式的管制手段和自我管制。接着,文章对传统行政行为理论和规制理论之间对接的重大问题,比如公法学者能否研究规制问题吗,如果研究规制问题,那么还是行政法吗,规制理论主要立足部门行政法及个案考察,对行政法总论部分的探讨意义是什么等等,并没有回避,而是提出了自己的看法,认为在规制工具描述的基础上“赋予其公法理论和规范框架的约束”,选择规制手段应当遵循的行政裁量一般约束、法律权限程序、平等等原则,何种位阶的规范性文件可以创设何种政策工具,都是公法学者义不容辞的任务。规制理论对行政法总论部分也有贡献,“从各论领域中开发出来的最先进的法技术以及从国外引进的重要行政法制度”可以在行政法总论这一“公共论坛”得以展示,反过来,行政法总论也可以为各论领域提供“弹药库”。最后,文章认为传统行政行为形式理论并非已经或者正在走向“终结”,其“在承接行政诉讼法和行政程序法、开启瑕疵和效力理论以及实现行政权控制和权利救济方面的功能是其他理论都无法取代的”,将和新的理论提升(规制工具理论、行政过程论和行政法律关系论)“以一种协作的姿态、有机的解决现代国家语境下行政活动方式的理论认识问题和实践问题”。

刘恒主编的《公法与政府管制丛书》包括:《行政许可与政府管制》(刘恒主编)、《典型行业政府规制研究》(刘恒主编)、《政府监管与行政法》(周汉华著)和《政府监管机构研究》(马英娟著)。其中,《行政许可与政府管制》汇编了2005年中山大学主办的“政府管制与行政许可研讨会”的主要论文。《典型行业政府规制研究》一书对证券、房地产、邮政、食品、水利和煤炭等若干典型行业的规制做了分析,研究进路大体相同,包括国外典型行业规制的经验、我国行业监管的历史沿革和现状、改进的建议和意见等,大大丰富了典型行业规制(管制)的研究。周汉华的《政府监管与行政法》是作者近年发表的关于政府监管等内容的文集,既有行政许可法、政府监管制度改革以及反垄断执法机构设置的研究,也有课题研究报告,包括向相关部门提出的政策建议,如电力监管制度建设、烟草专卖制度改革等。马英娟的《政府监管机构研究》是作者的博士学位论文,从组织机构的角度,梳理了美国、英国等国家的监管机构组织模式和运作情况,围绕“什么是政府监管机构”、“为什么设立政府监管机构”、“如何设置政府监管机构”、“政府监管机构监管什么”以及“政府监管机构如何监管”这五个问题展开讨论。可以说,这一丛书是目前国内专门以公法和政府规制(管制)为主题内容的首部系列丛书,汇总了政府规制(管制)领域的前沿性研究成果。

部门行政法研究收获不少,教育、卫生、公安、环境、金融、反垄断等多个领域都有新的研究成果,尤其是出现了若干专著形式的研究成果,有的也运用到规制(管制)理论,为充实行政法研究贡献了内容。教育行政是行政法领域中比较新、也很重要的领域,不仅牵涉到行政的范围和行政主体的界定,也是部门行政法中的典型。2007年有两本涉及高校的行政法专著:王敬波的《高等教育领域里的行政法问题研究》和高家伟的《教育行政法》。反垄断领域和行政性垄断也是行政法的重要议题之一,2007年有两本著作专门讨论这一问题,朱家贤的《反垄断立法与政府管制》一书对联合限制竞争行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经营者集中三种垄断行为的特点、构成要件、在中国的具体表现形式与法律责任进行分析,针对行业法与反垄断法、政府管制与反垄断规制、政府管制机构与反垄断机构的职能的重叠与冲突提出建议,并有专门涉及电力、电信和公用事业的反垄断和管制分析。郭宗杰的《行政性垄断之问题与规制》首次以系统论著的形式对行政性垄断相关问题进行研究,提出行政性垄断是行政主体没有法律依据而利用行政权力实施的限制正常市场竞争的行为的概念,并以此为基础分别讨论了行政性垄断的基本概念、成因、危害、规制的理论与实践以及中国行政性垄断规制的内容、法律责任设置、执法机构和执法程序等问题。此外,陈天本的《行政法对金融规制的调控》一书对金融规制的必要性、原则,行政实体法和行政程序法对金融规制的调控以及金融规制权的纠错与救济机制展开了讨论。吴平和刘善春的《卫生行政法研究》是第一本从行政法角度研究卫生法的著作,该书比较完整系统地阐述了卫生行政法的基本概念、存在背景、有关国家或地区卫生行政法现状、卫生行政法基本原则、卫生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卫生行政法律行为、卫生行政纠纷解决机制及具体食品等卫生行政法律体系。还有的文章对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的规制@、食品安全监管、水资源管理等行业规制(管制)或者管理作了专门探讨。

外国行政法和比较行政法研究

“对于我国尚没有终结的行政法学拓荒期来说,多元化的外来学术理论都属于我国行政法学发展的原始资源,都将对建设一个富有生气和开放的我国行政法学构成一个支持因素,因此可以避免单一资源造成的学术狭隘、盲从乃至窒息”。“外国法的学说和制度构成了中国行政法学的智识渊源,也构成行政法学研究中的正当性依据。”2007年翻译的行政法国外著作有4本,文章4篇,以德国和英国为主;出版的以比较行政法和外国行政法为主题的著作5本;发表的有关域外行政法治介绍的文章多达15篇,占到全年总文章数量的近5%,不可谓不多。

杨建顺的《比较行政法——方法、规制与程序》一书以问题为轴心展开比较行政法研究,围绕着比较行政法的方法论、行政规制和行政程序,分别从方法探索、行政权能、行政程序、行政评价、纠纷解决、规制诉讼和归责赔偿等方面展开了研究。胡建淼主编的《世界行政法院制度》一书依次介绍了法国、德国、奥地利、瑞士、瑞典、意大利、波兰、芬兰、日本、印尼、巴拿马、哥伦比亚、希腊、葡萄牙、泰国、立陶宛、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和中国台湾地区的行政法院制度,从行政法院组织系统视角对世界上的各类行政诉讼制度进行全面研究。何海波的《司法审查的合法性基础》是作者在英国达勒姆大学访学期间的硕士学位论文(英文),后经翻译出版,该书对英国司法审查的合法性的两种理论,越权理论和普通法模式进行了分析,提出自己的观点,即“司法审查的合法性基础在于法律共同体的普遍共识:司法审查受到法律共同体普遍共识的支持和限制,反过来也推动共识的形成;法官可以运用既有的共识去发展法律,同时也应尽量与法律共同体的普遍共识保持一致”。赵宏的《法治国下的行政行为存续力》是作者在德国博士学位论文的基础上又利用进修一年的时间补充资料完成的新著,对德国行政行为效力的最新学说进行介绍和分析,以德国法为基础对存续力这一现代行政行为效力理论进行了深入分析和探讨,认为应当将行政行为先前的“四力理论”放在法治国的背景下,更新为“存续力”理论。

英国莱兰教授和安东尼教授的《英国行政法教科书》则是一本英国的经典行政法教科书,以传授行政法的知识和理念为宗旨,配合案例引征,勾勒和展现了英国行政法的历史变迁、各项基本制度及其运作和最新发展的图景。杨伟东将此本76万字的教科书译出,并作了更加契合国内读者的阅读习惯和研究行政法的需要的处理,对于把握英国行政法内在精神和最新发展贡献了不可多得的著作。德国著名行政法学家沃尔夫、奥托·巴霍夫和罗尔夫·施托贝尔合著的《行政法》是德国行政法学的经典之作,课题广泛,内容深入翔实,前两卷已于2002年翻译出版,2007年高家伟又将第三卷译出,涉及行政组织法和行政监督概论两编,并包括了行政学、宪法和欧洲共同体法。此外,还有德国著名法史学家米歇尔·施托莱斯的《德国公法史(1800~1914):国家法学说和行政学》也被翻译为中文,让更多的中国学者得以分享经典。

何海波在《中国行政法学的外国法渊源》一文中回溯了一个世纪以来中国行政法先后学习和借鉴日本行政法、苏维埃行政法和以美国为代表的西方行政法学的历史过程,指出中国学者对不同国家行政法的偏重,有着地缘、语言和官方意识形态等原因,但学者群体自身在法治建构中的价值取向更有解释力。正如他在文中所说,“中国学者对外国学说和制度的重视,从根本上讲是我们作为法治后发达国家在特定阶段的产物。它也构成中国行政法学在这一阶段的重要特征。”

结语

为2007年行政法学取得上述成绩欣喜之余,还需看到:

第一,物权法中的行政法问题的研究,还处于初始阶段,很多题目有待挖掘,如何通过行政法保障物权,将宪法和物权法对公民财产权的保护落到实处,进而推动我国法治化进程,需要行政法学做出更多更大贡献。

第二,在行政法总论方面,不少领域还缺乏原创性研究成果,部分题目的研究可以进一步深入,十七大报告提出的很多关于政府法治的问题,如建设服务型政府、决策权、执行权和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组织法制和程序规则的完善等等,还有改革开放30年来行政法治发展的经验总结,公法和私法在行政法领域的融合、行政法律关系、行政主体、行政组织法、行政行为效力、若干具体行政行为、行政诉讼法和国家赔偿法的修改、公益诉讼等等题目我们都应投入更多关注。

第三,关于规制(管制)理论的研究还处于译介和初步运用阶段,如何结合中国行政实践予以深化,如何进一步找到不同行业的规制的差异和共性,丰富和提升我国行政法学研究,还有待继续努力。而且,应该说,只有规制(管制)理论尚不能完全解决中国的问题。诚然,这一理论虽出生和成长于美国,波及不少国家和地区,是行政法学研究的新动向,但是,我国为数众多、正在成长的行政法学者以英语为研究语言,恐怕是对规制(管制)理论的介绍和研究增多的重要原因之一。“在传统的关注司法审查、权利救济和法律程序的以法解释学为核心的行政法学之外,应当存在另一个景象万千的生长空间”,希望有更多的域外理论工具介绍到中国来,更希望有朝一日生成适合中国本土经验和发展的理论工具。

第四,对外国行政法的研究,也是如此,既有成绩,也有不足。诚如何海波指出的,外国行政法的研究在广度和深度上还存在明显的不足,包括对外国行政法的了解还停留在译介外国教科书和法律文本的层面上,很少关注外国法律制度的社会背景、历史演变和实践状况;文章引用外国原始文献比例偏少,即使引用二手文献,绝大多数都是引证教科书型的译介著作,忽视了相当数量高质量的论文。

第五,2007年一些重大社会和法治事件发生,如重庆“钉子户”案、“华南虎”事件,一些重要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出台,如《突发事件应对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等,一些法院和地方政府改革创新,如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加强行政案件协调和解工作的若干意见》、重庆土地新政、《北京市实施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办法》等,考虑到研究成果的完成到发表或者出版需要一定周期,专门的、有深度的、篇幅较长的研究成果见诸期刊和专著还比较少@,期望2008年个案事件和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能以点带面引起大家对制度问题持续的思考和争鸣。

第六,从研究方法讲,通过科学统计、扎实调研的方式来展开行政法问题研究已经出现,但是遗憾的是,这样的研究寥寥可数,希望能有更多借助社会学、经济学等跨学科的研究,建立行政法学理论与实践的桥梁,实现研究的科学性、规范性、突破性。

改革开放30年来,行政法学研究与行政法治实践相伴相生,行政法学研究积极推动行政法治实践的发展,行政法治实践又为行政法学研究提供土壤和养料。中国行政法学研究的繁荣发展,离不开中国本土的行政法治实践,离不开一代代行政法学人努力探索。我们寄希望于2008戌子年,企盼这是中国行政法发展的又一个新开端,企盼通过理论界和实务界的进一步沟通交流,继续推动中国行政法学的稳健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