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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研究中问题意识的问题化探讨范文

时间:2022-04-17 04:42:31

法学研究中问题意识的问题化探讨

摘要:法学研究过程中的问题意识,体现在法学理论在法治实践方面的涵摄力与敏感度方面,并且其还是法学研究过程中法治实践与法学理论或法学研究间的关键媒介。本文就法学研究中问题意识的培养策略,进行了细致的分析。

关键词:法学研究;问题意识;培养策略

法学研究过程中缺失或缺乏的问题意识,是近年来法学界普遍重视的关键问题。但是,部分以问题意识为主题的研究与讨论,却不由自主地偏离了对论题本质的研究,尤其是繁复重叠的西方理解或范式的论证与解释,将原本可借助法学研究者经验合理解释的道理阐述得令人摸不着头脑,这就大大降低了法学研究结论与过程的可接受度。而体现于法学研究过程中的思维与认识,正是法学研究过程中导致问题意识形成“问题”的主要原因。

一、促使法学研究人员形成法治共识

从我国当前的法学研究情况来讲,隐藏在学术研究差异化主张与取向之后的,是研究人员法治共识较低与法治观念的差异性。总的来讲,在该问题方面的分歧,主要体现在实用主义与理想主义观念的对立与差异。差异化的法治观念不仅对法学研究人员的关注重点、研究旨趣产生一定影响,而且也对研究人员的问题态度与立场产生较大影响,这都会导致研究结果存在过大差异性。本文在研究中发现,目前很多法学研究人员不愿关注现实法治问题,或者同一个现实问题在相同的理论中会出现完全相反的观点,其原因均为研究人员对我国法治所具有的应然图景持有差异化的守持。如果“你研究的法治与我想象的法治有较大出入”变成一种判断标准的时候,研究人员就难以用正确的态度处理现实问题。从这里可以看出,法学理论研究领域需要借助对法治本相的各种原始认识进行恢复的形式,促使研究人员形成法治共识。也就是让所有的法学研究对发展时代性、功能局限性、过程复杂性、内在规定性、形式多样性、概念非统一性等有共同的认识。在此基础上,把所有研究人员的目光全部集聚到中国现实的法治问题上,以便为讨论与研究各种法治问题提供统一性的理据与前提。

二、善于将具体问题转变成研究主题

从具体情况来将,研究人员认知的各种“问题”并非都能恰当地变成研究主题,这就不易进入到法学理论研究中。之所以会出现这样的结果,与理论研究的规律、自身特征及研究者水平有很大关系。具体来讲,主要有以下几点原因:①现实中存在的部分微观问题通常可通过经验性判断合理解决,理论阐释缺乏延展性,在学术层面没有较大的发挥余地,难以成为有价值的学术论文题材,甚至与的期刊要求有过大距离。②大多数现实主题在具体研究中需要用到跨学科、跨专业的理论或知识,而研究人员缺乏研究所需要的理论功底及知识积累。在这种情况下,即便研究人员明白该问题具有很高的研究价值,最终也只能放弃。③因为研究现实法治问题,需要大量的实证材料,但是我国的各种法治资料具有较低的公开程度,因此研究人员无法从公开途径获得研究需要的资料或情况。在这种情况下,就不利于“问题”顺利转化成研究主题。在这种情况下,要想使得“问题”顺利而恰当地转变成研究主题,就需要研究人员做好以下几点:①始终高度关注现实法学问题,努力从现实中发现与寻找研究主题。研究人员应对各种现实问题进行长久思考,明确现实需要什么样的理论研究,这就可获得大量的有研究价值的问题。②提高自身在现实与理论两个语境及场景中快速切换的能力。研究人员应汲取西方理论中的思维形式,对中国现实社会进行观察,以便找出适合研究的问题,并且把现实问题放置在一定的原理或理论中,以便恰当上升为研究主题。并且,不仅应借助恰当的学术语言及这里思维描述与抽象问题,而且还应具有较高的经验性思维水平及用大众化语言说明自己学术观点的能力。

三、借助合理引导构建研究者问题意识

和其他社会科学与人文科学研究一样,法学研究一般也是一种个人化活动。通常来讲,研究的主题或对象的确定与研究者自身的偏好与意志有关。但必须肯定的是,研究人员在对研究主题进行选择的时候,难以避免地受到一些无形或有形的引导。具体来讲,无形的引导,主要源自于出版者(或期刊)的选题取向;有形的引导主要为各级组织设计的课题,而课题通常都是者问题意识的体现。当然,课题形式的研究主题不一定是现实法治的实际需求,设置课题的过程也与参与者个人认知有很大关系。从某个层面上来讲,中国法学研究的受到三大期刊《中国社会科学》、《中国法学》、《法学研究》的导向作用影响。虽然很多法学研究人员与三大期刊之间没有直接联系,但是不可否定的是,三大期刊对法学研究领域中的主流学者产生巨大影响,而这些主流学者同时对法学界的研究活动产生很大影响。因此,要想有效培养法学研究人员的问题意识,就应充分发挥各种引导力量的正面价值,使得法学研究人员都能将社会及国家建设所需要的法治主题当成研究内容,以全面彰显核心期刊在法学研究者问题意识形成中的引领作用。

总之,法学研究人员的研究成果及相关思考都是在一定问题引导下进行的,并且问题意识的强弱对研究成果价值的高低产生直接影响。因此,法学界应充分重视对法学研究人员问题意识的培养,多措并举显著提高所有研究人员的问题意识,从而使得他们都能较好地将现实法治问题转变成研究主题,最终使得法治研究结果在推动和谐社会构建中发挥更加积极价值。

[参考文献]

[1]蒋安杰.法学研究要有中国问题意识方法更应该多元化[N].法制日报,2017-01-11(010).

[2]陈柏峰.法学研究的问题意识与多元格局[J].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7,70(01):10.

作者:沈曼丽 单位:海南师范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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