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章网 资料文库 销售工作通知范文

销售工作通知范文

销售工作通知

销售工作通知范文第1篇

今年是我县开展稻麦吨粮县创建起步之年,在全县上下共同努力下,小麦长势良好,丰收在望,为切实抓好我县小麦抢收和夏种工作,经县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各乡镇(含经济开发区,下同)要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把小麦抢收工作作为当前农村工作的中心任务来抓,切实加强对小麦抢收工作的组织领导。要成立小麦抢收督查组,乡镇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抓,分管领导要具体抓,班子成员要一起抓,建立责任制,分片包干到村,广泛发动群众,迅速掀起小麦抢收高潮,集中人力、物力、财力,确保粮食颗粒归仓。

二要制定科学方案,落实各项准备。各乡镇要认真总结近年来小麦抢收经验,因地制宜制定小麦抢收方案。要针对可能出现的异常天气,制定具体应对措施,落实人员、机械、物资等各项准备,确保小麦抢收有序、顺利进行,努力把可能发生的灾害损失降到最低程度。

三要加强农机调度,提高作业效率。县农机部门要及时、准确小麦收获进度和各地机械需求的动态信息,充分发挥农机专业合作社等服务组织的作用,引导机械合理流动,避免盲目转移,提高农业机械的作业效率。在立足现有机械的条件下,尽可能加快收获进度,做到能收尽收,多收快收。

销售工作通知范文第2篇

一般纳税人利废加工企业销售货物,申报缴纳增值税的25%,即地方留成部分,全部奖励给利废企业,并且当月进行即征即奖。

二、奖励政策的适用条件

1.在我市各工业园区工商登记注册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2.企业的生产经营方式为:以购进的或收集的社会生产、生活废弃物为原料,采取分拣、清洗、熔铸、切片、造粒等方式,生产工业原材料或初加工零配件(以下简称“利废产品”),并进行对外销售。利废企业在生产工业原材料或初加工零配件过程中需要配比添加部分新料的,仍视同为利废企业。

3.利废企业不再划分收购环节、加工环节,仅就其销售利废产品申报缴纳的增值税,适用地方留成返还的奖励政策。

4.利废企业销售利废产品当月增值税销售税负率不低于6%,并且从兑现奖励当月起,其月平均销售税负率不得低于6%。

本通知实施后,我市废旧物资收购企业销售废旧物资申报缴纳增值税,当月增值税销售税负率不低于8%,亦可以适用本奖励政策。

三、奖励政策兑现的审核办理流程

1.利废企业在申报缴纳增值税税款完毕后,及时填写《地方奖励申报表》,并将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增值税完税凭证》报送所在园区管委会。

2.各园区管委会确定专人接收上述企业申报资料,并将所属企业分批汇总,及时报市国税局。

3.市国税局按照上述奖励政策的适用条件,结合日常的税源管理信息和企业申报、完税情况,于接到园区管委会转来的申报材料后3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签署审核意见。对符合奖励条件并且申请数额准确的转交市财政局,对不符合适用条件或申请数额不准确的交园区管委会退回企业。

4.市财政局对市国税局转来符合奖励条件的企业,应于3个工作日内复核企业申报数据,并办理完毕奖励资金拨付。

四、有关要求

1.实行利废企业名录管理。按照本通知对利废企业特征的表述,由企业向所在园区管委会提出认定审请,园区管委会进行初审后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会同市国税局审核确认。

2.建立诚信记录制度。各企业申报资料要真实完整,如发现弄虚作假骗取政府奖励行为的,将依法追回奖励资金,并在2年内对该企业和其大股东、主要负责人在我市新开办的企业取消奖励资格。

销售工作通知范文第3篇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家工商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限制生产销售使用塑料购物袋的通知〉通知》工商市字〔〕42号)要求,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限制生产销售使用塑料购物袋的通知》国办发〔〕72号)有关精神。限塑”整治工作已全面展开并取得阶段性成效。但一些地方“限塑”工作仍存在一些薄弱环节,尤其是城乡集贸市场和农村市场还存在着销售使用超薄塑料袋和无偿提供塑料购物袋的现象。为进一步落实“限塑”工作各项措施,深入开展“限塑”整治工作,加强商品零售场所销售、使用塑料购物袋的监督检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增强环保意识,开展宣传教育工作。

保护环境起到重要作用,限塑”整治工作对遏制“白色污染”节约资源。实现可持续发展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体现。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根据《商品零售场所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管理办法》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工商总局年第8号令)商务部办公厅、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工商总局办公厅关于<商品零售场所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商改字〔〕41号)有关规定,采取有力措施,将“限塑”工作的各项要求落到实处,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大宣传力度,引导群众树立节能减排、环保消费、绿色消费等理念。采取悬挂条幅、出动宣传车、电视公告、张贴通告、发放宣传资料、举办座谈会等多种形式开展“限塑”宣传工作,引导、督促经营者和消费者自觉遵守国家有关规定,营造“人人参与环保、人人爱护环境”良好社会氛围。引导市场销售绿色、环保、能重复使用的购物袋,鼓励在市场内设立塑料购物袋经营摊位,实行塑料购物袋统一采购、销售。

二、开展专项执法检查,以超市、小商品交易市场、集贸市场为重点。

对超市、商场、集贸市场等商品零售场所销售、使用塑料购物袋情况开展专项检查工作。重点查处以下行为: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于“五一”国际劳动节前。

一)塑料购物袋销售企业无合法的经营资格;

二)提供、销售不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塑料购物袋;

三)向非法设立的塑料购物袋生产厂家、批发商或进口商采购塑料购物袋;

四)未在销售凭证上单独标明消费者购买塑料购物袋的数量、单价和款项;

五)不标明价格或不按规定的内容方式标明价格销售塑料购物袋的行为。

三、推动“限塑”工作的深入开展,以农村市场为重点。

销售工作通知范文第4篇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提高国产陆上天然气出厂基准价格的通知》(发改电〔〕211号)和《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我省调整天然气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青发改价格〔〕827号)的有关精神,为解决天然气价格偏低的矛盾,促进资源节约,理顺天然气价格与其他可替代能源的比价关系,按通知规定决定自今年月1日起,将国产陆上天然气出厂基准价格每千立方米提高230元(即在原出厂基准价的基础上每立方米上调0.23元),同时明确“国产陆上天然气一、二档气价并轨后,将出厂基准价格允许浮动的幅度统一改为上浮10%,下浮不限”。按照省发改委通知的具体要求,结合市的实际,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调整市非居民各类天然气用户天然气销售价格通知如下:

一、非居民天然气销售价格的调整

1、工业用气价格由现行1.47元/立方米调整为1.70元/立方米,每立方米上调0.23元,不上浮;

2、非居民集中采暖用气价格以现行居民用气价格1.25元/立方米为基数顺调0.23元/立方米,调整后的价格为1.48元/立方米;

3、商业用气价格由现行1.75元/立方米调整为2.07元/立方米,每立方米上调0.32元(含上浮10%);

4、公交CNG站用气价格由现行1.40元/立方米调整为1.63元/立方米,每立方米上调0.23元,不上浮;

5、社会CNG站用气价格由现行1.40元/立方米调整为1.72元/立方米,每立方米上调0.32元(含上浮10%);

6、社会车辆(含出租车)CNG用气价格由现行2.67元/立方米调整为2.99元/立方米,每立方米上调0.32元(含上浮10%);

7、LNG用气价格以现行工业用气价格1.47元/立方米为基数上调0.36元/立方米(含上浮10%),调整后的价格为1.83元/立方米。

二、相关规定

1、中油压缩天然气销售有限公司及各CNG加气站,要按照“国家要求车用天然气销售价与购进价之间的差额,扣除加气站的合理购销差价后形成的收入上缴地方财政,统筹用于天然气价格调整发生的补贴支出”。本次CNG加气站天然气销售价格调整后继续执行宁发改价格〔〕527号文件相关规定,即原增加收入的0.37元/立方米作为补贴资金专户存储,由财政用于相关补助。

2、县、县的CNG加气子站(汽车用压缩天然气)销售价格按市调整后的标准等额顺加执行。

3、按省发改委《通知》要求,为减轻天然气用户负担,结合本次天然气价格调整,清理不合理收费项目,对由原市物价局和我委批准的各类用户初装费中,除据实收取正常的工程、材料、原样恢复等费用外(并向用户公开),不得收取诸如气损、气量等方面的不合理收费。

4、非居民用户主要指各类行政事业单位,并执行各类规定的相应用气价格。商业用户包括餐饮、宾馆、旅店、招待所、写字楼商户、商场、超市、洗浴、足浴、游泳馆、网吧、茶艺、各类娱乐、经营性场所。

5、商业用户、工业用户的采暖用气价格均按各自规定的气价标准执行。对于冬季集中取暖只安装了总表实行混合用气的单位,凡没有安装分类分表计量的用户,供气企业应按实际供暖面积分类计收相应气价;对有分表计量的用户,按计量表实际计量数据计收相应分类气价。供气企业应加快分表计量器具的改造工作,以实现用户按用气性质分表计收气量和气价。

6、中油燃气有限责任公司、中油压缩天然气销售有限公司及各CNG加气站必须严格执行上述价格政策,不得擅自提高销售价格。市属各级物价检查机关要加强对天然气销售价格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擅自提高天然气销售价格的违法行为要从严查处。并将执行中的有关情况及时上报市发改委。

销售工作通知范文第5篇

为贯彻落实国家局《关于查处部分药品生产企业使用铬含量超标胶囊行为的通知》、省局《关于开展铬超标药用胶囊专项检查行动的紧急通知》等精神,防止不合格药品再次流入市场,保障公众用药安全,我局高度重视,经研究决定按照上级要求逐步推进药品生产流通领域问题胶囊集中整治工作。现将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药品生产流通领域集中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确保集中整治工作扎实有效开展,特成立工作领导小组。

二、检查范围

全市的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所经营使用的明胶空心胶囊及网上公布的涉嫌铬超标胶囊剂药品生产企业的所有胶囊剂药品。

三、时间安排和职责分工

(一)时间安排:2012年4月16日至5月底。

(二)职责分工:药械稽查科、药械监管科、食品药品检验所和食品药品稽查所按《2012年全市药械生产经营企业、医疗机构监督检查方案》的规定检查相关药械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药械稽查科负责对药品生产企业和副食品市场的检查,负责不合格胶囊和胶囊剂药品的销毁,负责信息数据报送;食品安全监察科负责对保健食品生产企业的检查。

四、检查内容

(一)加强对药品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明胶空心胶囊的采购渠道和产品检验报告书。一是查供应商的审计情况;二是查明胶空心胶囊的来源;三是查入厂检验是否合格;四是将明胶空心胶囊抽样送检。若检验不合格,及时封存库存的明胶空心胶囊。有使用的,追查使用情况及流向,决不放过一粒问题胶囊。

(二)督促相关单位开展对问题胶囊的自查工作。由药械监管科和食品药品稽查所分别通知全市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开展自查工作,对明胶空心胶囊和涉嫌铬超标企业生产的所有胶囊剂药品,企业先开展自查,要求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主动清查下架,并将药品名称、批号、数量登记造册,将有关数据及时上报我局,待有关部门抽验合格,由省局发文通知解除封存后方可销售使用。对涉嫌铬超标的药品,批发企业要查明药品流向,所有相关企业和医疗机构将库存药品上缴我局,有关情况做好登记及时上报我局;自查情况由药械监管科和食品药品稽查所汇总后及时交药械稽查科,经全面汇总后上报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由药械稽查科通知农村经济发展有限公司责令副食品市场经营户主动下架明胶空心胶囊,不得再使用。

(三)开展问题胶囊清查整治工作。各相关科(室)、所应立即行动按各自分工开展对问题胶囊及涉及的药品清查工作。一是核实企业自查上报情况,如有疑问的,必须查清事实;二是核实国家局公告中的涉嫌铬超标药品情况,现场有实物的及时收缴,并做好记录;三是按上级要求做好抽验工作;四是对抽检不合格的明胶空心胶囊和胶囊剂药品、已公布确认铬超标胶囊药品,由本部门就地封存,适时按规定程序集中销毁,登记汇总后及时上报;五是发现擅自处置问题胶囊及涉及药品的,严格按法律法规及国家局的有关规定处理。

(四)督促生产企业落实企业是第一责任人制度。为保证药品生产质量,切实保障人民用药安全有效,大德药业集团有限公司签署了《胶囊剂生产企业承诺书》。

自2012年5月1日起,凡药用明胶、胶囊和胶囊剂药品生产企业必须对购进的原辅料和销售的产品逐品种、逐批次严格检验,否则不得生产和销售相关产品。

药品生产企业要对本企业2012年4月30日前生产并上市销售的胶囊剂药品限期进行铬限量检验,并向社会公告检验结果。若检验不合格的,应及时采取有效的控制措施。2012年9月30日前企业没有铬限量检验设施的,允许委托检验。企业应及时购置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计,确保今年10月1日前具备铬限量检验条件。没有检验条件的企业不得生产胶囊剂药品。

五、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抓好落实。局各科室(所)要高度重视,近期应以清查问题胶囊工作为重点,对全市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开展检查。检查中,应树立高度的责任感、责任心,做到认真细致,决不放过一粒问题胶囊。要树立信心;要对风险点、关键点进行全面排查;对上级精神要贯彻到位。

(二)及时沟通,统一上报。要注重舆情监测,发现新情况及时向领导汇报,妥善处置。各有关单位的自查情况、专项检查情况和工作信息应及时报药械稽查科由药械稽查科专人统计汇总,经领导审核后及时上报。

销售工作通知范文第6篇

为进一步提高我区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的质量管理水平,现根据我区生产企业的实际情况,就规范医疗器械生产行为提出几点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具体要求

(一)各企业应规范生产记录书写格式,原则上按生产流程进行记录,一个批号的产品应把生产指令、原辅料领料记录、生产工序记录、过程检验记录和出厂检验记录等按时间顺序装订成一份生产记录;对于由多个部件组成的产品,如果按流程记录和装订存在困难,可以把一个批号的生产记录设计成目录索引形式,能够清楚的索引到各部件的生产记录。

(二)各企业应规范销售记录,销售记录必须汇总成销售台帐的形式,记录内容应包括产品名称、规格、批号、销售时间、数量、价格和销售对象等内容。

(三)各企业应做好不良事件监测工作,每个企业必须指定专门负责不良事件监测人员,监测人员应有企业的任命文件;监测人员发现不良事件因及时向区不良事件监测中心报告,并要每季度汇总监测记录,以书面形式报送我局。

(四)各企业每次接受检查后,只要有缺陷项目,应在一周内写好整改报告并报送我局,整改报告的内容应包括:对应缺陷项目的整改措施、具体整改人员、完成整改时间。

(五)各企业应在每半年度末向我局提交半年度质量报告,报告内容参照年度报告,包括以下内容:

1、产品生产销售及质量情况,包括半年度产值及增长率、生产品种及数量、退货及处理情况、不合格产品及处理情况;

2、企业组织结构与生产、质量、技术负责人以及生产条件的变动情况;

3、企业质量体系建立、运行、完善情况,包括内审、管理评审、第三方认证或复查情况;

4、该半年度质量事故、顾客投诉、不良事件监测与处理情况;

5、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日常监管工作联系单。

各企业应在年终对半年度质量报告进行汇总,在每年12月10日前以年度报告的形式(一式两份)提交至我局。

(六)产品批量生产的企业应制定留样规定,设置与留样量相适应的留样间,并有专人负责留样管理。

二、相关事项

(一)各企业应认真按本通知要求查漏补缺,把各项要求落实到位。

(二)本通知要求提及的各项记录和报告是今年监管的重点,将作为企业信用等级初评的重要参考依据。

(三)对于信用等级低、本通知要求执行不到位的企业,我局将根据相关规定进行通报批评。

销售工作通知范文第7篇

一、对地方小火电实施煤电价格联动

各市要严格按照省物价局冀价工字〔*〕16号《关于上报小火电实施煤电价格联动测算方案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和要求,认真核实相关数据,并按照煤电价格联动计算方法,抓紧组织对当地地方小火电煤电价格联动的测算工作。

二、规范小火电价格秩序

1、发电环节:

(1)统一计价方法。要按照原国家计委计价格[*]701号《关于规范电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按发电项目20年经营期核定上网电价,经成本队审核发电成本,并考虑还贷和投资回报因素后,合理确定上网电价的水平。

(2)统一发电利用小时。考虑到国家对我省省级电网统调燃煤机组的发电利用小时规定为5500小时,全省小火电价格规范亦按5500小时掌握。

(3)统一超发电价标准。目前省内各市、县电力公司对小火电机组结算的超发电价高低不一。按照国家发改委的有关规定,比照统调机组超发电价标准,本次煤电价格联动后,北网取消超发电价,南网超发电价标准统一规范为0.25元。

(4)建立煤电价格联动机制。根据国家发改委发改价格[*]2909号通知有关规定和煤电价格联动办法,按照发电企业消化30%的煤价上涨因素,对各小火电机组实施煤电价格联动。

2、供电环节:

(1)规范供电环节费用。供电环节费用由供电成本、线损、税金和利润四项构成。各市要在认真审核供电环节成本基础上,本着减少电力用户电费负担,减少供电环节,鼓励当地销售或直供的原则,规范并严格控制供电环节费用,合理安排销售电价水平。

(2)规范电网二级平摊加价。目前我省沧州、衡水、唐山、承德四市对地方小火电实行了二级平摊加价。由于近年来,电网销售电量增加,平摊加价标准已不尽合理。拟在保持用户销售电价基本不动的前提下,通过测算,重新核定平摊加价标准,腾出的空间用于平衡电价水平。

销售工作通知范文第8篇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改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环境保护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开展限制生产销售使用塑料购物袋专项检查的通知》(发改环资〔*〕1055号)和市商务委《关于开展商品零售场所限制销售使用塑料购物袋专项检查工作安排的通知》(津商务流通[*]30号)的文件精神,促进我市商品零售场所限制销售使用塑料购物袋工作不断取得新进展,定于从5月20日至6月20日,开展全区性商品零售场所限制销售使用塑料购物袋专项检查。现将我区实施方案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落实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节约资源、保护环境,遏制“白色污染”为目标,通过对集贸市场、各类商品交易市场、零售摊贩等商品零售场所的宣传和检查,进一步营造限产限销限用塑料购物袋的良好氛围,促进我市经济社会的健康、和谐和可持续发展,以较好的实际效果迎接国家检查组的莅临指导。

二、检查内容及时间安排

限塑专项检查整体安排一个月时间,分为三个阶段。

1、准备阶段(5月20日­—24日)

(一)提高认识,做好组织工作。深刻领会开展全国性限塑检查的重要意义。各类商品交易市场、零售摊贩等商品零售场所及工商、物价等部门,充分做好检查工作的各项准备。

(二)召开专项会议,传达国家六部门文件精神,对在全市开展商品零售场所限制销售使用塑料购物袋专项检查工作进行部署,并安排落实好检查工作。

(三)各有关单位要及时把限塑检查工作传达到各大零售商场、超市、集贸市场和各类商品交易市场,立即开展自查工作,及时纠正违法违规行为。

2、检查阶段(5月25日­—6月15日)

(一)检点。

1、本区内各超市、集贸市场和各类商品交易市场。

2、塑料购物袋销售企业有无经营资格,对提供、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塑料购物袋和禁止生产的超薄塑料购物袋的行为。向非法塑料购物袋生产厂商和批发商采购塑料购物袋的行为。

3、商品零售场所执行《商品零售场所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管理办法》,是否实行明码标价和有偿提供塑料购物袋情况,是否违规提供超薄塑料购物袋。

(二)检查方式。

采取联合检查和独立检查相结合的办法。结合工商、物价等部门,加大对商品零售场所的监管力度。深入商品零售场所,发现有销售使用不符合要求塑料购物袋的问题,及时会同或通报工商、质监、物价等部门依法查处。

(三)总结阶段(6月15日­—6月20日)

结合本次检查落实情况,进行分析研究,建立长效管理机制,并作出书面总结,于6月18日前报送*区经贸委市场监管科。

三、有关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