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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文化价值的研究范文

时间:2022-04-04 10:21:47

法律文化价值的研究

一、我国古代法律文化的价值

法律价值就是法律对实践中人以及人的活动产生的积极的、消极个各种影响以及促进,而研究我国法律文化价值,就要明晰我国法律文化的发展过程以及相应的具体价值体现,在几千年的中华民族历史长河中,我国法律文化对立法、司法以及执法产生着极其重要的影响。我国古代法律价值,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义务本位”。在我国古代,在封建社会意识形态之下的人,是“皇权至上”之下的人,是“家族利益最大”之下的人,其必须坚持与遵循“臣以君为首,子以父为首”。如此文化之下的人,其权利往往被大量剥夺,甚至是全部削去,那么剩下的只有相对应的义务,对皇帝的义务,对家族的义务,这种“义务本位”的产生,完全是封建“礼为法”的结果。

其次,“人情、天理与国法”。在我国古代,“人情”、“天理”与“国法”一样作为司法裁判的准则,调整人们行为规范的准则呈现出了不同程度的“伦理化”,当然此种伦理化的呈现,与我国古代的经济状态以及封建的宗法制度,还有儒家思想作为指导思想是有直接或间接关系的。最为突出的是这种伦理化在司法中演化为司法的人情化,具体表现在司法审判案件时按“君臣之义,亲子之亲”的道德原则去衡量而不是首先查清事实,分清是非;在司法判决不是首先寻找法律依据,而是考虑是否符合人情化的道德;不仅如此,司法者裁判案件时经常受当事人的情感、生活状况等因素的影响。

④第三,“皇权至上,君权神授”。我国古代治国者,皇帝也,还包括几个享有极大权力的辅佐大臣,这些由一个人或者几个人的意志来统治其他人群,而且其权力的授予是上天的安排(东汉董仲舒的“君权神授”思想),是集权与专权的突出表现。当然,人治亦是存在法律的,但是法律只是极少数人的法律,是统治其他人群的工具。我国古代所谓的法是无法与“权”相制衡的,权大于法,这是我国古代社会高度化集权的人治表现。

最后,“无讼息争,息事宁人”。我国古代社会中的“无讼息争”并不是真正地对诉讼轻视,不重视,而是害怕诉讼,厌恶诉讼,因为在我国古代“礼”是非常重要的,家族荣誉高过个人利益,如果诉讼失败必将“无礼”,被别人所看轻,同时诉讼会更加加深当事人双方的仇怨,同时,我国古代的律师,即状师,其了解法律,往往以此对当事人进行过分刁难,使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太高,就像电影《九品芝麻官》中的宋世杰,便突出反映了我国古代状师的地位。当然,原因不止如此,还包括我国地理环境的封闭性与农耕文明、小农经济和重农抑商的经济因素以及宗法文化与宗族组织制度和我国古代国家的和谐与稳定。⑤

二、我国当代法律文化将何去何从?

通过上文中对于我国古代法律文化价值的分析,不难发现我国古代法律文化虽然有其独特与历史长处,但是也存在法律文化的较大弊端,在现在的市场经济与社会主义体制下,我国法律文化将何去何从,这需要我们做出一定的审视。首先,法律文化必须法治化、理性化与正义化。我国古代的人治存在着较大的缺陷,在社会主义社会形态下的当代,尤其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不断发展,必须要坚持法治,最突出的体现就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法治理念也被载入我国宪法,法治观念被提到了更高的层次。而对于我国古代的“人情”,“天理”作为司法实践的参照标准也应当做出相应的变更,虽然在我国这个传统的“情礼”大国,伦理道德不可能完全避免,但是在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提出以后,行政、司法机关以及各个人群处理各种事务基本上根据法律的规定。我国古代的“息事宁人”法律文化的产生,随着各种产生因素的变化,人们的法治观念在不断的提升,但是目前我国的法治观念各个地区不一致,但是整体还较弱,应当大力提倡国民的法治意识,提升解决案件的正义性。

其次,不断的提高民主性,以权利为本位。我国古代法律文化凸显的不民主,过分集权,在当代的社会主义中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与政协会议制度很好的提高了国民民主性。同时,“以人为本”,“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指导思想均显示出了将人民权利作为其保护的对象,开始更多的保护权利,而不再是仅仅强调义务。越来越多的民事案件的出现,更加充分证明了这一点。

作者:张娟崔建忠单位:西南科技大学山西云冈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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