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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西法律文化的社会困惑研讨范文

时间:2022-10-17 09:58:20

中西法律文化的社会困惑研讨

一、中西法律文化碰撞下的中国社会的困惑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整个社会政治思潮的转变,新一轮的全球化浪潮再次冲击中国的法制建设,虽然这些冲突表面上看起来是根植于古代社会环境的传统法律文化与当今的社会环境发生了激烈的冲突,而其实从本质上来讲,是西方法律文化与中国传统思想文化之间的矛盾与冲突。自西方的民主科学观念渐入以来,西学的东渐,不仅科技文化逐渐让国人接受,其内在的民主、平等、自由、人权等西方传统文化观念也渐渐“同化”了国人。近代以来,中国的仁人志士发动了一次次民主革命,开始从内而外地主动接受迎纳西方文化。尤其是为了巩固新生的政权,重新构建的法制体系也是建立在认可西方的法制观念的基础上,这使得现实的中国法律文化呈现出了全球化时代中的独特性,一方面既有传统文化中的个性,另一方面又有西方法律文化的特征。事实上,中西方法律文化的战场,并不仅仅在中西法律之间展开,更主要的战场———其实就在此时此地的中国本土上。

在很多影视作品中,我们看到人的意识的觉醒、生命意识的张扬等逐渐成为新时期所展现的主题,如我们看到的在陕北农村的秋菊,她就是新时代追求个性解放的代表。我们在像她这样的人身上感受到生命的跃动,一种人的主体精神的勃发和高扬。但我们也看到,在秋菊追求现代意识的同时,也陷入了深深的困惑。其实感到困惑的不仅是秋菊,还有山杠爷和堆堆村的村民,甚至有生活在中国农村像他们一样遭遇的人。在长期的共同生活中,在无数次的小磨擦里,他们磨炼出一种熟悉,一种习惯,建立了这样一种相互的预期。因此,他们并不是近代以来西方文化中占统治地位的学说所假定的那样,像西方影片中的安德鲁、汤姆那样,是分离的、原子化的个体,而是因生活的需要紧密联系在一起的整体,在一定意义上是“一损俱损,一荣俱荣”。纯粹基于个体化的法律制度和法律理论是不可能在“秋菊”这样的社会中有效运作。这也就是为什么,尽管有种种不满,秋菊却从不曾试图将村长送进监狱。这也就是为什么在看完影片,有不少人为山杠爷的人格魅力所折服,对其那些行之有效但却违法的“土办法”喝彩,对他的结局扼腕叹息的原因。

中国传统社会一直秉承的就是秩序,秩序在中国传统法律价值文化中占有重要地位,它为中国法律价值文化的形成和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在这些“案件”中,正式法律制度的干预破坏了这种社会、秩序以及这个社区中人们之间的默契和预期。似乎法律得到了执行,似乎公民权利得到了保障,似乎正义战胜了谬误,但秋菊和村长、山杠爷和他的村民们最终还得在这个村庄中生活。可是被逮捕的村长和村长一家还能与秋菊一家保持原有的关系吗?山杠爷还能使用他的“土办法”吗?秋菊同村长,还有堆堆村村民之间还能保持那种尽管有磨擦、争执甚至打斗但仍能相互帮助的关系吗?

从公民“权利”保护来看,影片中秋菊的权利真正被保护了吗?这种正式的法律介入,使秋菊一家处于一种极其尴尬的地位,也使秋菊在其家庭中处于一种极其尴尬的地位。事实上,反传统也很难把传统的东西彻底打碎,却反而把反传统者束缚在传统的框架上。尽管秋菊从来也没有试图将村长逮捕,但事实是村长因为秋菊的所作所为而逮捕。在村民看来,在秋菊的家人看来,秋菊“过份”得“不近人情”。既然她的行为违背了德克海姆所说的那种由“社会连带”而产生的集体良知,她就会在无形中受到某种非正式的社会制裁:在一定期间内,她将在一定意义上被“流放”。因此,我们要问,这种正式法律的干预究竟是对秋菊的权利保护还是对她的更大伤害?在这以后,在下一次类似的纠纷中,秋菊还会再次诉求正式法律吗?换句话说,一个“伊甸园”失去了,能否回来,我们难以预料。秋菊的困惑不正是中国社会的困惑吗?不正是中国法制建设面临的困惑吗?

二、碰撞中的中国法治道路的反思

八十年代以来,在“民主”、“法制”和“依法治国”一类口号下,国家法律开始大规模地进入乡村社会,通过“普法”宣教和日常司法活动,自上而下地改造旧文化、旧习俗和旧思想观念。就像在影片“山杠爷”的故事中,如果我们以为这只是因为农民思想愚昧观念陈旧,以为通过加强农民教育,提高农民觉悟,就可以解决中国法治问题,那是过于天真和理想化了。因为这里所涉及的并不是单纯的知识进步,“法治”本身就不是一个抽象和无差别的普遍事业。它所要求的不仅是知识,同时也是权力,是支配和控制。正因为如此,通过法制或者法治来实现的“社会进步”有时就不但是残酷的,而且是非理性的。就像费孝通先生曾指出,现行司法制度在乡间发生了很特殊的副作用,它破坏了原有的礼治秩序,却不能有效地建立起法治秩序。有时法律并不总是比农民更高明。法律上的解决每每不能够满足当事人的要求,法律的专断、生硬和不切实际却可能造成新的问题。而礼并非与风俗人情相悖,它恰恰代表着社会关系中最具有稳定性和保守性的一面。背离礼俗的法不但是不可行的,而且也不可能得到真正的成功。比如“山杠爷”生活的堆堆村,法律既不允许人们依照他们认为有效的方式保护家庭和惩治不孝,自己又不能提供恰当的解决办法,这就不能不令人对其合理性感到怀疑。山杠爷的处罚权从何而来?法律没有授权。山杠爷的权力主要来源于传统和习惯。中国几千年来都是由民间权威、德高望重的长辈处理乡间纠纷,何况山杠爷还是村支书,有一定的行政管理权,他过去的违法之举(如私关酒鬼、私拆他人信件等)从没有受到来自上级的批评,相反是被默许甚至是被鼓励的。

习俗和惯例往往就是一个社会活的法律,我们的秩序归根结蒂是建立在礼俗而非法律上的。《马背上的法庭》中的老冯作为国家司法机关的一名公务员,他的职责就是用法律维护社会秩序,但多年的工作经验告诉他,在那样落后的民族地区只靠法律的条条框框来处理问题是不行的,在法律所不能及的层面只有用村民固有意识中的“善”与“公平”来解决争端。在“妯娌分家”一案中,法律是无奈的,生活在贫困线上的人需要的显然不只是一个公平的判决,对他们来说,一个泡菜坛子的价值不是一个生活在城市中的人所能理解的。在这里判决即使生效了又有谁能监督执行呢?老冯选择了一种有效的解决方法———砸烂坛子,拿自己的钱来分给二人。恪守法律的人也许并不赞成这种解决方式,而在恪守法律的人当中又有多少能够明白这些人的处境并愿意损害自己的利益来帮助他们解决问题?在“借钱不还”的案件中,摩梭族的两位妇女为了150元钱闹上了法庭,原告要求被告还钱,被告愿意还钱却又一贫如洗,这是一个简单到不能在简单的案子,判被告还钱就能解决,但法律问题解决了,实质的问题还是存在。于是又是老冯站了出来。他没有再莽撞地把钱直接给被告,而是用150元钱买下了她家的小猪。

在没有开化的村民心中,也许他们根本就不知道什么是法制,他们所理解的法是以礼俗为其根据,意味着在一切可能的情况下,他们将直接诉诸礼俗。在我们理想的社会价值序列中,我们孜孜以求的是一个没有法的社会,就像是影片中“傻根”的“天下无贼”梦一样,它潜在的涵义就是:无“贼”的世界就是无“法”的世界。虽然它是永远不可能实现的,但至少从另一方面描绘了中国人的眼里的理想。透过秋菊、山杠爷和老冯的故事,我们对于中国在推进“民主与法制”的过程中面临的困境已经有所了解。当今的法律人如果只是些思想简单的进步论者,不去追问法律背后的真实意义,或者只是把这种意义作简单化的理解。如果只是热烈地鼓吹“权利”,推进“法治”,却不了解权利的意蕴,更不去问这是什么样的法治,如何推进的法治,不去问中国究竟需要什么样的法治,怎样去实现这种法治,而只是要求改变一切不利于法治的思想和观念,为法律王国的建立和扩张而欢欣鼓舞,但对自己的传统立场却缺乏反省,那么中国的法制永远也无法扎根社会。况且即使是民主和法治这样可欲的目标,一旦被从具体事件和社会场景中抽离出来,变成不证自明的普遍价值。

如何在新一轮全球化浪潮中保持民族法律文化的特质,走出一条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文化之路,成为当前中国法治建设中的现实问题。我们所面临的难题是,过于强调集体主义的整体,就会与中国传统的群体主体性融合而满足现状,无法实现化蛹为蝶;而归过于强调人性主义的分离,就不“符合中国国情”而难以使社会有机体正常运转。当然不仅仅是制定和执行各种各样的法律,而且也包括更新或重建我们民族的法律文化。这种更新或重建,决不能仅靠对“民主”、“自由”、“人权”、“平等”、“公平竞争”等新型法律传播去完成,必须吸收传统的精华方可完成。对传统进行“扩充与改造”———以中国文化的世俗精神与整体系统精神,将西方文化孕育出的科学技术等精确的文化精神以及自由民主与个性解放等注重人道的文化成果逐渐吸收过来,以中国文化为主体融合西方文化的精髓。或者说,只有融合西方法律文化和中国法律文化二者的精华,才能建成作为中国社会主义法治的社会土壤或民族心理基础的新型法律文化。从某种意义上讲,参与中国的法治建设不能仅仅是法律家,同时也应当是知识分子。这也意味着,讨论法律问题将不再是法律家的专利,而应当是知识分子共同活动的一部分。

作者:乔瑞单位:山西师范大学党委办公室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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