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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法律文化中的法吏的重要性范文

时间:2022-10-17 08:52:56

古代法律文化中的法吏的重要性

一、“法吏”阶层存在及其法律作用

法吏阶层是伴随君主专制不断加强而壮大的。在武帝时期,随国家机器加速运转,法吏变得更为活跃,此时出现了一大批“务在深文”的酷吏,“‘酷吏’也并不是仅仅‘残酷’而已,他们多以明法著称,以‘能’著称,以‘文无害’著称,并以此受到君主的格外赏识。”他们的目的就是加强汉武帝时期的中央集权统治。汉武帝之时,土地兼并严重,增加的财富培养了一批豪富之人,其在经济与政治上控制了当地社会,这样对中央集权政权造成了危害。“于是罔疏而民富,役财骄溢,或至并兼豪党之徒以武断于乡曲,宗室有土,公卿大夫以下争于奢侈,室庐车服僭上之限。”因而,“宗室、大臣、富贾商人”这三种政治经济上有重要地位的人成为汉武帝加强君主专制所首要打击的目标,由此法吏作为皇帝意志的执行者必然成为实现这个政治目标的主要工具首先,以张汤为首的酷吏进一步打击诸侯力量,张汤亲自参加了“治陈皇后蛊狱”,参加了“及治淮南、衡山、江都”反狱,并在审理过程中“深竟党与”,“皆穷根本”。

其次,压制各级大臣,整顿各级吏治,确立皇权的绝对尊严。“昔天下之罔尝密实,然不轨愈起,其极也,上下相遁,至与不振。”各级官僚大臣相互包庇串通、阳奉阴违使皇帝意志不能很好贯彻下去。为了改变这种状况,“张汤以峻文决理为廷尉,与是见知之法生,而废格诅诽穷治之狱用矣。”,“与是招进张汤赵属之属,条定法令作见知故纵监临部主之法。”张专门在立法上制定了见知故纵及监临部主之法,实践中用废格诅诽罪名惩罚异己力量。如张汤诛杀大司农颜异就是以“异九卿,见令不便不如言而腹非,论死。”

最后,经济上颁布法令严惩富商。一些富商豪强横行乡里,鱼肉百姓,以致“二千石莫能治”,其与国争利损害统治者经济利益。张汤承汉武帝旨,“笼天下盐铁,排富商大贾,出告缗令,豪强并兼之家,舞文巧以辅法。”“所治既案必舞文巧诋。”通过法律来打击商人,将盐铁专卖与朝廷,这一来也缓解了汉武帝由于对外用兵“用度不足”的经济财政压力。综上所述,张汤为代表的酷吏法吏阶层其存在的基础就是封建专制,存在的价值就是为了巩固中央集权。

二、“法吏”与“士大夫”阶层在法律文化形成中的碰撞与融合

(一)、法吏与士大夫在理论上的对立

汉武帝奉行杂霸思想,除了任用法吏之外,与法吏在思想与实践迥异的阶层“士大夫”也活跃在国家各项事务中。士大夫要求君主以仁治天下,以德礼教化导民。其代表董仲舒曰:“刑者不可任以治世,犹阴不可仁以成岁,为政而任刑,不顺予天,故先王莫之肯也。”任法与礼治争论伴随法吏与士大夫阶层的斗争一直贯穿于汉武帝时代。首先,儒家提倡“仁义治国”,在司法过程中就要“屈法从礼”。而法吏强调治国要“无爱”,“仁义不可以为治”,“君安能以爱持国”,“吏于民无爱”。法吏阶层认为“政治之直接目的效用为维持秩序而非推进道德”。张汤在司法过程中,“深竟党与,务在深文”,“缓深数之事,急纵出之诛”,以汉武帝意志为尊,没有什么道德是非来约束自己。

其次,士大夫追求的是“吏道、师道、父道”合为一体,要求本阶层在执行尊尊“吏道”之时还应有师道,成为帝王师。《战国策•燕策》中:“帝者与师处”,要求以道来抗“势”,用师道来对抗制约君主的权威,要求在帝国行政体制上增加一个具有相对独立性的规谏机制。而法吏在实践中遵从法家倡导的“弃智而行”,禁止臣下自作主张。《韩非子•饰邪》中有:“臣下饰子智能,则法禁不立矣,是妄意之道行”,“释规而任巧,释法而任智,惑乱之道也”,来看张汤,其“尊尊”就是一种无条件的弃智而尊,这对国家事务,法律执行过程中严格公正都毫无益处,他只是君主会说话的工具而已。

再次,法吏阶层的工具化与士大夫提倡“君子不器”的对立。《论语•为政》曰:“君子不器”。何晏《集解》认为:“器者各周其用,至于君子,无所不施”,儒家强调君子决不能仅仅是处理兵刑钱谷的工具,其应是一种理性的象征,他代表着道义。而法吏在法家的功利思想中只处于一种工具地位,只不过是官僚机器上的齿轮与螺丝。《韩非子•六反》:“君子之于民业,有难则用其死,安平则尽其力”,“主卖官爵,臣卖智力”,“臣尽死力以与君市,君垂爵禄以与臣市”,两者之间是一种纯利益关系。这种君臣之间道义上的淡漠只能产生“上好贪利,则下乘是而后丰,取刻与以无度与民”,下级官吏可利用权力从中毫无顾忌地获取个人利益。这种功利主义只能使法吏对国家对民众毫无责任感,只能使法吏将法律视为谋取个人私利的统治工具而已。

(二)、法吏、士大夫相互融合及分化

随着礼治思想日益成为统治思想之下,法吏也开始逐步儒家化,司法过程也呈现出引经决狱的特点。“是时上方向文学,汤决大狱,欲傅古义,尸请博士弟子治〈尚书〉、〈春秋〉补廷尉史亭疑法”,在这里,甚至于张汤都必须调整自己来适应礼治这一趋势。在司法人员上,召入儒家弟子,使司法人员儒家化。司法过程中,引经决狱,最后将以春秋等经义为标准审断的案件作为判例,赋予其永久的法律效力。这种分化趋势在汉中期比较明显,一部分法吏受儒家思想影响开始向儒吏发展,转变为“亦儒亦吏”的士大夫;另一部分法吏逐步成为士大夫之下一个特别阶层,既所谓“刀笔下吏”。正如马端所言:“故终两都之世,公卿多出胥吏,而儒雅贤之人,亦多借经于吏以发身,元成以来至东汉流品渐分,儒渐鄙吏,故以孝廉补尚书郎令史而深以为耻,盖亦习俗使然”。

三、法吏阶层对中国古代法律形成发展的影响

秦汉之时的法吏阶层没有形成具有独立地位的“法律人”阶层,法家“弃智”思想所导致的“功利化”趋向使其在司法中没有基本的职业道德,不能够严格执行法律,不能严肃对待法律,只是将法律作为是为统治者服务,获取个人利益的手段与工具而已。这使法律在中国文化中扮演一种消极的角色。但是,法吏阶层也推动了法律儒家化的步伐,并在长期司法过程中为中国古代法律发展积累了大量经验。所以,秦汉之时的法吏阶层对中国法律发展起到了奠基作用,为后来士大夫阶层发展完善中国法律提供了不可缺少的前提条件,为中国古代法律发展做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

作者:王勇单位:陕西警官职业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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