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章网 资料文库 卫生局人口性别比治理监管工作通知范文

卫生局人口性别比治理监管工作通知范文

时间:2022-10-19 02:51:05

卫生局人口性别比治理监管工作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省人口计生委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出生人口性别比治理执法监管工作的通知》精神,推动我市出生人口性别比重点治理年活动深入开展,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现就进一步加强出生人口性别比治理执法监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形势教育,提高对执法监管工作重要性认识

自我市开展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治理工作专项行动以来,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人口计生、卫生等职能部门对出生人口性别比治理工作高度重视,积极履职,团结协作,紧密配合,在出生人口性别比治理上做了大量工作,为治理工作取得阶段性成效作出了积极贡献。但是,应当清醒看到,当前我市治理工作形势依然严峻,出生人口性别比治理执法监管工作还有许多薄弱环节,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非法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两非”)现象屡禁不止。因此,要充分认识加强执法监管工作对于做好出生人口性别比治理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工作的紧迫性和自觉性,要将加强出生人口性别比治理执法监管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切实抓紧抓好。

二、加强案源管理,将治理工作关口前移

各镇街、各医疗卫生机构要充分发挥村级计生服务员和社区责任医生的作用,完善“分片负责、网格化管理”制度,健全“两非”案源报告制度,及时将“两非”情况报告给人口计生委、卫生局。要将村级计生服务员与社区责任医生及时报告“两非”信息列入重要工作内容,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加强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与奖金、聘用等挂钩。对没有认真履职、及时发现“两非”案源的基层管理人员要进行批评或处理。各镇街要通过生育对象孕情消失倒查、群众有奖举报等形式,拓宽“两非”案源发现渠道。对涉及“两非”活动的,根据部门职责,依法处理,对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公安部门。在具体工作中,各部门要信息互通、相互支持、密切配合。

三、加强执业机构监管,提高监督管理水平

人口计生、卫生根据各自职责,进一步加强依法执业的监督检查。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公立医疗机构要带头执行有关法律法规,明确管理人员,模范做好出生人口性别比治理工作。任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医疗卫生机构从事“两非”违法活动的,依法注销该机构相应诊疗科目,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其执业许可证,并对单位负责人和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各有关单位要对辖区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明确设有“妇科、产科”的医疗卫生机构实行专人监管,建立监管责任制和问题责任倒查制,任何单位不得以各种形式和理由拒绝接受执法监管。

四、加强执业人员监管,提高依法执业的自觉性

各镇街、各医疗卫生机构应加强教育,宣传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的严重危害性。对于违法违规的医务人员(含计生技术服务人员),不管是现职的,还是退(离)休的;不管是公立的医疗卫生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还是民营医疗卫生机构,或是个体行医的,一经查实,一律依法吊销其执业证书。对于计生技术服务机构、公立医疗保健机构的人员还要依法给予其他必要的行政处分,直至辞退、开除公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对于查处的典型案例,要在全市范围内进行通报,加大曝光力度,以形成良好的性别比治理氛围。

五、加强引产管理,规范定点引产管理制度

除被审定的市中心医院、市妇幼保健院、市中医医院、市第二人民医院、市计生指导站5家定点单位外,其它单位一律不得实施引产手术。对施行非医学需要引产的,各定点机构必须查验由市计生委出具的《施行终止政策内中期以上妊娠手术证明》或由各镇街计生办出具的《施行终止政策外中期以上妊娠手术证明》,并核实孕妇身份,方可实施引产,并做好登记和信息报送。

六、加强B超管理,严禁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

严格执行B超配备准入制度,个体诊所原则上不得配备B超。医疗保健机构购置、使用具有鉴定胎儿性别功能的超声诊断仪,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诊疗科目设有超声诊断项目,B超诊断人员必须具备执业医师资格并取得B超操作上岗证。超声诊断工作实行定岗、定人、定责,使用超声诊断仪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每年与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签订一次责任书,并定期对其进行法制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实行超声诊断登记和警示制度,在超声诊断室的醒目位置设置“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警示标志。非经临床医生申请,超声诊断人员不得擅自对妊娠14周以上的孕妇进行超声检查。妊娠14周以上的孕妇进行超声检查时需有两名医务人员在场,并在登记表上签名备查。

七、加强信息管理,确保出生人口信息真实可靠

各医疗卫生机构要进一步健全完善出生实名登记、人口出生(死亡)报告等制度,加强对出生人口信息报送工作的管理,加强对信息报送工作人员的培训,建立科学准确的信息报送制度。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及时上报相关数据和信息,严禁在数据上弄虚作假,对虚报、瞒报、漏报、错报的行为或不让孕产妇住院分娩(含无生育证明不让分娩)的行为,将加大查处通报力度,严重的要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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