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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局医疗卫生药品采购工作通知范文

时间:2022-07-09 03:10:31

卫生局医疗卫生药品采购工作通知

区属各医疗卫生单位:

根据《市卫生局关于规范医疗机构药品采购管理工作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工作,现将医疗机构药品采购(包括疫苗采购)、监督管理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组织管理

(一)健全机构,加强管理

进一步健全医疗机构药事管理组织,各医疗机构要成立药物与治疗委员会(组),药物与治疗委员会(组)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1~2名,委员3~9名。主任委员由医疗机构分管药事工作的领导担任,委员由专家组成。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药剂科,办公室主任由药剂科科长(负责人)兼任。药物与治疗委员会应组建医疗机构药事专家库。

(二)药物与治疗委员会(组)职责

1、认真执行和落实《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制定医疗机构有关药事管理工作规章制度并监督其实施。

2、依据省基层医疗机构用药目录(518种)及省七、八中标药品目录,遴选确定本机构临床用药目录。

3、建立新药引进评审制度与新药引进标准,并负责新药的引进和评审工作;讨论确定非正常采购药物的范围、品种、数量及采购单位。

4、定期分析医疗机构的药物使用情况,组织专家评价医院所用药物的临床疗效与安全性,保证临床合理用药。

5、监督药品采购品种、价格及程序的执行。

在药物与治疗委员会(组)领导下,成立药品采购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设组长1名,由分管领导担任,成员3—5名,由药剂科、临床科室长组成,负责制定药品采购管理相关制度,做好药品采购管理工作。监察室负责采购过程全程监督工作。

采购与管理要求

(一)日常采购管理

1、采购省医疗机构集中采购中标药品,原则上不允许中标范围外采购。

2、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采购范围应控制在“我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用药目录(518种)”范围内,但为保证突发事件、急诊抢救、专科治疗的配药需要,可临时使用部分目录外药品,但临时用药必须是医保目录和新农合目录中的品种。甲类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临时用药品种数不得超过全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用药目录品种数(518种)的20%,乙类卫生院和丙类卫生院不得超过15%。

3、国家规定不实行集中招标的中药材、特殊药品(包括麻醉药品、毒性药品等),按照原有采购品种与采购渠道进行采购。

4、必须通过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平台网上采购。

5、拟定采购计划,要力求保证临床需求,尽量减少库存量,避免积压浪费。

6、药品配送到位后,药库工作人员应进行清点验收,核对品名、规格、剂量、生产厂家,准确无误后,填写药品入库验收单。

7、药房、药库工作人员要落实药品缺货记录、药品出入库、验收、保管、盘点等制度。

8、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入库药品实行零差率销售,药事管理负责人每月将药品采购计划及验收入库情况进行公示。

(二)“新药”引进及采购管理

1、本通知所指的“新药”指本机构未使用过的药品,也是指本机构在用药品种(包括品名、规格、剂型、质量层次、生产厂家等)更换、补充采购。“新药”采购审批的基本原则:(1)必须在“省医疗机构中标药品”目录范围内;(2)符合药品“一品二规”的规定;(3)品质相当的情况下,价格低的药品优先;(4)严禁非医疗需要任意采购高档抗菌素等高价药品,严禁非医疗需要采购大量药品。(5)引进的新药必须建立新药档案,新药引进采取“谁申报、谁负责”的原则对药品质量、使用安全等负责。

2、新药申请:(1)临床专科(科室)主任或本专科(专业)副主任医师以上人员提出申请,非临床专科(科室)主任申请,要有本专科(专业)两位副主任医师以上人员提出;非本专科(科室)人员申请的,应经该专科(科室)主任签名同意。(2)申请人向医务部门领取、填写“新药审批表”,并提供新药介绍或处方资料。(3)医务部门根据文献资料或相关信息,认为具有临床应用价值的,经审核签署意见后,将新药申请表送交药剂部门。(4)药剂部门根据本机构新药釆购审批的基本原则和本院临床治疗实际,提出初审意见,收集汇总后提交本机构药物与治疗委员会(组)开会评审。(5)医疗机构药物与治疗委员会(组)评审成员由以下人员组成:医院分管药事工作领导、医院医务、药剂(中、西药)部门等负责人、药物与治疗委员会(组)专家评委(医院监察纠风部门在会前从专家库中根据评审专业要求随机抽取临床、药学专家参加评审)。(6)经医院药物与治疗委员会(组)会议集体讨论,并经参会委员三分之二通过为有效。(7)讨论通过的新药,由药剂部门汇总,编制釆购计划,做好药品釆购相关事宜。

医疗机构药物与治疗学委员会(组)评审专家应当以认真负责的态度进行评审把关,医疗机构监察纠风部门与医疗机构药剂部门共同组织药物与治疗委员会(组)会议,对药物与治疗学委员会(组)药品评审全程实施监督。

(三)药品应急采购

1、适应范围:遇重大疫情需要紧急采购的;1个月内连续3次不能配送的;配送企业不响应或无法配送的;配送的药品存在质量问题不能使用的;急救等特殊情况需要应急采购的药品。

2、需要进行药品应急采购时,药品使用科室要提出药品应急采购计划,明确应急采购理由和具体药品品名,分清目录内、外品种,经药事管理负责人签字提交,院长核准后,实施采购。建立药品应急采购台账,详细记录应急采购具体情况。

3、应急采购时,一般药品采购不超过15天的使用量,急救药品不超过30天使用量。

4、应急采购后,应及时将应急采购的单位,应急采购原因,应急采购的品种、规格、生产厂家、配送企业、价格、数量等情况及时书面报区卫生局。

监督管理

1、卫生局纪检监察依托药品集中采购监管平台和日常监督检查对药品采购过程、合理用药等工作进行监督,必要时联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物价等部门开展监督检查;医政科负责对基层医疗机构药品采购管理、合理用药工作进行指导,受理群众对基本药物制度及药品价格的投诉;计财科负责审核药库、药房盘点账目、药款回款等情况。

2、药品集中采购工作作为规范医药购销行为、降低药品价格、确保药品质量、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要举措,作为医疗卫生系统遏制医药购销中不正之风、预防和惩治腐败重要抓手,抓紧抓实,务求实效。坚持单位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严格执行药品集中采购规定,健全管理制约和监督机制,加强药品采购、使用关键环节、重点部位的监管,使本单位药品集中采购更加规范化、制度化和程序化,杜绝在药品集中采购活动中发生违纪违规行为。

3、各基层医疗机构要定期分析药物使用情况,评价本单位所用药物的临床疗效与安全性,保证临床合理用药。每季度对医师合理用药情况进行检查,每次抽查数量应不低于执业医师处方或病历的10%,要对临床使用的抗生素实行月销售金额排名,对前10名进行公示。每月对本院用药总量按照单个品种进行汇总排序,对排在前10位的药品及其生产厂家、经销商予以公示;对连续三个月以上销售金额或数量处于第一名的,采取暂停采购、限量采购等措施。

4、财务人员要及时核对药品往来账务,准确处理药品账务,不得将药品款挪作他用。监察室对全院药品采购情况,采购过程、药库、药房盘点、出入库账目,合理用药等情况进行监督,确保药品采购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

5、各级医疗机构要把药品集中采购监督和管理工作纳入目标考核内容,强化检查考核,并纳入人员年度绩效考核和医师定期考核,发现问题及时予以纠正。对无正当理由私自网下采购药品,对大批量采购高档、高价药品过期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工作不落实、不及时纠正问题的,对存在商业贿赂、接受“回扣”、挪用药款的,要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给予通报批评及效能告诫等行政处分或移交司法机关查处。对工作成绩突出的科室、人员予以通报表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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