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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金缴纳工作通知2则范文

时间:2022-09-11 02:50:01

社保金缴纳工作通知2则

第一篇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中省郴驻资各单位,各规模以上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社会保险关系,维护公民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使公民共享发展成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基金征缴工作的通知》(郴政办发〔2012〕21号)文件精神,结合实际,现就加强我市社会保险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征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

社会保险基金征缴工作关系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与广大劳动者的切身利益密切相关。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相关部门务必高度重视社会保险扩面征缴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协调配合,建立扩面征缴整体联动机制,形成工作合力,确保社会保险应保尽保。宣传部门应开设专题栏目,加大社会保险扩面征缴宣传力度,全面提高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遵纪守法和自我维权意识,营造人人参保的社会氛围。

二、切实履行工作职责

(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研究、制定和完善相关政策,切实履行社会保险综合管理职能,加强督促指导与综合协调,依法加大扩面和申报核定力度,加强与各职能部门的联系,共同建立扩面征缴整体联动工作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九条关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加强社会保险费的征收工作,社会保险费实行统一征收”的规定,积极探索五险统一扩面征缴的工作模式。进一步加大“五险合一”工作队伍建设力度,充实人员,加强力量,强化措施,认真履职。凡法律法规规定的用人单位应当参加的险种必须全部参加,职工工资总额的申报应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统一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的应当缴费人数和缴费申报基数,逐步实现“五险合一”统一征缴。

(二)工商、地税、民政部门在用人单位办理工商、税务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团登记时,应当要求用人单位及时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和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在开展相关证照年检时应当督促未参保的单位按规定依法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和缴纳社会保险费,并及时向人社部门提供用人单位登记注册、用工人数等相关资料信息,有关单位在开展相关证照年检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设立窗口,及时办理社会保险相关事宜。

(三)住建部门在办理建筑企业施工资质年检时,应当要求用人单位出示社会保险登记和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凭证,颁发和审验《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必须严格把关,查验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资料。财政部门应强化对社会保险基金的预决算管理,不断加大对社会保障的投入,并协助做好社会保险费征缴入库工作。

(四)审计部门应将被审计单位是否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作为审计的重要内容。

(五)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加强对违反社会保险法案件的审理和执行力度,督促用人单位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

三、加强社会保险登记

(一)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根据工商、税务等部门提供的单位登记年检信息,充实社会保险参保登记信息数据库。

(二)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

(三)工商、民政部门和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报用人单位的成立、终止情况。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报个人的出生、死亡以及户口登记、迁移、注销等情况。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根据相关单位提供的信息,督促用人单位依法及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参加社会保险。

四、加强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预算管理

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应当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对全额拨款的机关事业单位,财政部门应当按规定将社会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列入部门预算,参保单位应按规定及时、准确地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

五、强化行政监督执法

(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用人单位参保和申报缴费的专项稽核、监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以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申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按照该单位上月缴费额的110%确定应当缴纳数额;缴费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后,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按照规定结算。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补足。用人单位逾期仍未缴纳或补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并可以申请有关行政部门作出划转社会保险费的决定,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划拨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账面余额少于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征收机构可以要求该用人单位提供担保,签订延期缴费协议。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且未提供担保的,社会保险征收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

第二篇

各区县劳动保障局、市各社保经办机构:

为贯彻落实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对2007年社保基金使用情况实行目标责任管理的通知》,切实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确保各项基金安全完整,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明确社保基金监管责任。社保基金实行目标责任管理,各区县劳动保障部门主要负责人是社保基金目标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社保基金安全负总责,分管领导负领导责任,社保基金监管机构负责具体监管工作。目标任务要逐级落实到各有关单位,并加强督促检查。各社保经办机构要严格执行社会保险费征收政策,严防社保基金在源头上流失,做到应收尽收。加强对社会保险待遇支付工作的监督检查,防止发生虚报冒领现象。严禁违纪违规使用社保基金,确保不发生截留、挤占和挪用各项社保基金问题,确保辖区内各项社会保险基金安全完整,凡发生违规违纪的一律不能评优。

二、继续开展全市社保基金专项检查。以各项社保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为主线,从社会保险费征缴、入库、支出、结余等资金流转各环节,对贯彻执行各项社保基金管理法律、法规,各项社保政策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各区县劳动保障局要组织对社保基金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市里将组织抽查,抽查面不低于50%。

三、认真整改各项审计及专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各区县对审计及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切实落实整改工作,尚未纠正的要抓紧整改。对于推诿搪塞、整改不力的地区,市局将向市政府报告并予以通报。

四、切实落实基金要情通报制度。发生要情的地区应在发现要情5个工作日内将初步情况上报至市局基金监督科,重大要情应同时报送省厅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各地要认真落实社保基金定期报告制度,按季报送各项基金使用管理情况和财务报表(统一用经办机构季报表式),并对基金安全进行分析,发现问题应查明原因及时整改。报告在季后15日内报送市局,未发生违规情况的地区,实行零报告制度。

五、进一步健全社保经办机构内部控制制度。按照劳动保障部和省厅的统一要求,建立健全经办机构内部控制制度,完善和优化基金经办业务流程,建立基金管理和经办各环节彼此衔接、互相制衡的内控体系、内外结合的监督体系和基金监管各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的责任体系。强化经办机构内部稽核工作,堵塞管理漏洞。

六、认真落实部门监管责任。按照省劳动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社保基金协同监管工作的意见》要求,各区县要建立社保基金协同监管工作机制和部门责任追究制度,成立由六部门成员共同组成的社保基金协同监管指导小组,并积极开展工作,定期通报基金管理情况。要围绕贯彻落实国务院第157次常务会议精神,按照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地税局、省审计厅、省监察厅和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6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社保基金协同监管工作的意见》要求,牢固树立法纪观念、组织观念和社保基金是生命线、高压线的意识,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监管措施,确保社保基金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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