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章网 资料文库 财政预算使用监管通知2则范文

财政预算使用监管通知2则范文

时间:2022-09-06 09:28:59

财政预算使用监管通知2则

第一篇财政预算使用监管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机关各单位:

当前,全球经济已步入后危机时代,呈现出复苏但不稳定的特征。今年全县经济形势依然比较复杂,一般预算收入虽有增加,但财政收支矛盾十分突出,财政支出呈刚性增长。为了规范和加强财政预算支出管理,进一步提高我县财政预算管理水平,根据《县本级政府财政预算管理办法》文件精神,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财政预算支出管理总体原则

按照“一保稳定、二保发展”的总原则,采取“有保有压”的举措,按政策保人员工资、保基本运转、保民生、保重点工程的基本支出。

二、预算资金拨付程序

在资金拨付上,首先拨付人员工资,其次是保基本运转费和民生及稳定工作所必要的经费,其他视资金情况进行拨付。

三、项目资金的管理

全县所有的项目资金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凡未实施的项目,财政不拨付资金;正在实施的项目,财政按工程进度拨付资金;已经完工的项目,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通过结算评审后拨付资金,财政对单位项目资金的使用效果实行跟踪管理。

四、项目前期经费的管理

为进一步规范项目前期经费的使用管理,所有的前期经费(包括勘探、规划、设计、修编等项目经费),一律通过政府采购中心或国库集中支付核算局直接拨付。

五、城维费的管理

所有的城维费纳入基金管理,资金的拨付一律遵循预算支出管理的原则。

六、追加资金的管理

年初预算通过后,因工作特别需要,必须追加的资金或临时报告的资金,经领导审批,财政将按轻、重、缓、急,视国库资金状况酌情拨付资金,并按程序补列预算。

第二篇价格调动基金征收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机关各单位:

为了更好地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增强政府宏观调控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省价格监督管理条例》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等法规政策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做好价格调节基金征收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进一步做好价格调节基金征收工作的重要性

价格调节基金是政府为了发挥价格合理配置资源作用,调控市场价格总水平,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专项基金。进一步做好价格调节基金征收工作,对于建立平抑市场价格的经济调控机制,保持市场价格基本稳定,安定人民生活,服务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引导农民发展经济效益型、绿色环保型农业提供资金支持发挥着重要作用,意义十分重大。各单位必须提高认识,服从大局,切实抓好价格调节基金征收工作,促进县域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社会和谐稳定。

二、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征收工作力度到位

价格调节基金征收工作牵涉面广,需要方方面面的高度重视和紧密配合,必须创新工作机制,强化组织领导。县政府成立由县长任组长,分管价格工作的副县长任副组长,财政、林业、国土资源、建设、房产、煤炭、地税、文化、电力、自来水等相关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县价格调节基金征管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物价局),具体负责价格调节基金征管工作的日常事务。

三、强化舆论宣传,营造良好工作氛围

注重宣传,不断加大对价格调节基金征收工作的宣传力度,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滚动播放有关价格调节基金征收政策、管理办法、使用原则;利用宣传车到大街小巷、车站、乡镇来回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有关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使用的政策法规,让全县人民群众全面认识基金征收的意义、目的和重要作用;印发《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办法》等相关宣传资料进行宣传。

四、加强部门配合,形成征收工作合力

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要在县价格调节基金征管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采取价格调节基金征管办公室直接征收和委托其他部门相结合的方式征收。对木材、煤炭、房产交易、土地交易、建安工程等方面的价格调节基金分别由县林业、煤炭、房产、国土资源、建设部门。事业性收费及政府定价、指导价的服务性收费单位的价格调节基金由县财政非税收入管理部门。中央、省、市驻溆企事业单位的价格调节基金由省市价格调节基金征管办公室委托县价格调节基金征管办公室征收。宾馆等住宿业经营单位(个人)、娱乐休闲业经营单位(个人)的价格调节基金由县价格调节基金征管办公室征收,税务、文化等部门协征。其它价格调节基金由县价格调节基金征管办公室征收。具体征收范围和标准按照《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及有关规定执行。和协征部门要加强协调、积极配合、各负其责、形成合力,做到应收尽收。

五、严格管理制度,确保资金足额及时入库

价格调节基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严格票证管理,基金收入直接解入县财政专户,各征收单位必须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原则。的价格调节基金应于次月15日前全额划转县财政“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对单位实行奖励机制,由价格调节基金征管办公室与各单位签订“目标管理责任书”,在定任务、定基数的基础上,对超额征收的部分进行奖励,即在基础任务以内按5%提取工作经费,超收部分提取20%作为奖励。各单位要认真履行职责、熟悉业务,严格程序、严格标准、严格把关。防止和杜绝少收、漏收、滞交、截留,确保基金及时足额入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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