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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房建设秩序整治通告范文

时间:2022-09-06 08:01:32

私房建设秩序整治通告

为有效打击违法建房和非法买卖土地行为,规范全县私房建设秩序,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严格控制规划区内私房建设。严格城镇规划区的建设规划与用地管理。规划区内的一切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城镇建设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严格控制新增个人建房用地审批。严格审查个人建房资格,危房改造与旧房翻建必须经县住建局、国土资源局批准后方可建设。

二、规范个人房屋登记管理。个人建房的占地面积和房屋建设要符合规划要求。凡违规建房,没有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县房产局不得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经批准个人建造自住自用的房屋,县房产局可予以办理产权初始登记。凡超出自住自用范围对外出售的房屋,县国土资源局不得办理土地使用权分户转移登记,县房产局一律不得办理房屋分户转移登记。

三、全面清查,依法处理。由县监察局牵头,县国土资源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住建局、房产局等相关执法部门密切配合,对县城规划区内的违法建房行为进行一次全面清查。对未取得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要立即责令其停止施工,并依法进行行政处罚;符合建设规划和用地条件可以补办手续的,必须在严格依法处理到位后,再按有关规定补办手续,对不符合规划条件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坚决拆除。

县经管局要与乡镇人民政府共同对规划区内原村、组集体发包的土地面积、位置逐一核对,与户主见面认定,对清查出的责任田、土、山少于承包面积、非法转让给他人从事非农建设的,要移交相关部门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四、严禁私自买卖土地。所有土地只能由县政府统一征收,并按用途统一向社会供地。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私自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购买土地从事非农建设,不得以土地租用及农村集体土地流转、林地流转及其他农业产业化等项目变相进行个人建房或开发商品房。违者由相关部门依法依纪追究责任,从严处理。

五、规范农村村民建房。今后,凡属本村本组村民符合建房资格确需建房的,统一由村组集体选址,统一规划,集中分户建设;涉及土地调整的,由村组统一调整,个人一律不得自行选址违规建房;严禁非当地世居人口以个人建房为目的,将户籍转入城镇规划区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六、严厉打击非法建房行为。凡违反本通告要求,非法买卖土地、擅自零星建房或进行房地产开发建设的,要严格依法查处,决不姑息迁就。对干扰执法、围攻恐吓或殴打执法工作人员的,县公安局要迅速出警,及时依法从重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严肃工作纪律。各级领导、党员、干部、职工要自觉遵守国家法令,维护城镇土地管理和规划管理秩序,不得阻扰、妨碍城区专项行政执法,不得参与、操纵群众闹事等违法行为。各行政执法机关及工作人员要依法行政,秉公执法,不得滥用职权,对因管理失控造成后果的,要严格追责;涉嫌渎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特此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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