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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乡生猪屠宰监管通知范文

时间:2022-06-30 03:54:35

全乡生猪屠宰监管通知

为了加强我乡生猪屠宰管理,保证生猪产品质量安全,保障人民健康,使我乡生猪屠宰工作走上规范化、法制化轨道,依照国务院525号令(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和府办[]14号文件《关于在全县乡镇推行规范生猪定点屠宰加强生猪市场监管实施办法的通知》的精神,经乡政府研究决定在全乡继续推行上市生猪“定点屠宰,集中检疫”的管理办法。现将具体实施办法通知如下:

一、定点屠宰办法

1、全乡生猪必须全部进入指定屠宰场进行统一屠宰。

2、防检站必须每天派检疫员到屠宰场进行生猪检疫和肉品检验,确保肉品质量,生猪凭《产地检疫合格证》进场,猪肉凭《肉品合格证》税费收缴票据,盖好检疫、税印后方可出场。

3、未经定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禁止变相自宰分食、自宰串销。严厉打击违反《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的私屠滥宰、白条肉上市的违法行为。

4、食品站要积极参与市场经营,发挥商业主渠道作用,平抑肉价,保证猪肉市场供应,确保全乡生猪市场稳定,防止猪肉市场价格上涨波动。

二、集中检疫程序

防检站应积极配合生猪屠宰场的检疫工作,派有检疫检验技术能力的工作人员集中检疫,严格按照《动物防疫法》对生猪及其产品进行检疫检验,把好生猪进场关,没有产地检疫免疫耳标的生猪及病、死猪一律不得进场。把好肉品检验关,对屠宰合格的生猪产品加盖检疫检验合格印章和交纳税费,加盖税印后方可出场。对检疫检验不合格的生猪及其产品必须监督进行无害化处理;对阉制的母猪上市必须监督亮牌经营,明码标价。肉品检疫检验员必须坚守岗位,履行职责,若有徇私舞弊、工作失职,导致不合格肉品上市,必须追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统一税费征收标准

1、乡生猪市场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是由物价部门审核的税费代缴单位。为了加强上市税费征管,生猪屠宰的各种税费,全部由各部门同食品站办理相关手续,同食品站统一结算,并支付给单位的手续费。

2、上市生猪及外销生猪税费征收标准

按照府办[]14号文件规定:屠宰上市销售生猪每头:国税20元,地税13.20元,检疫费4元,场地设施服务费26元。外销生猪收费标准每头:增植税20元,检疫费4元。

3、因有食品站凭营业批照须经营生猪及猪肉,免收个人所得税。

四、票据及财务管理

1、我乡代收单位必须严格加强财务管理,建帐机制,健全财务手续。空白票据统一在县食品公司领取后,加盖国税、地税后方可使用,用完后统一到县食品公司核销以票换票。否则,按违纪处理。

2、生猪定点屠宰税费收据实行一猪一票,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把关,发票联当时送达。做到日清月结。报表真实有据,同时规范财务管理行为,严格执行县政府统一税费项目和标准,不得自立项目,擅自提高标准,违者将严肃查处。

3、在市场稽查中,要严格依法行政。查缴的肉品及罚款要及时入帐,上交财政。在执法过程中,要亮证执法,查扣实物,要开具财产清单等合法手续,罚款必须要开具合法财政收据。联合执法费用,在专项提取的经费中开支,但必须由乡领导小组组长审批。

五、市场监督及其它管理

1、生猪市场管理领导小组要加强我乡生猪屠宰监督管理的领导,及时协调解决生猪屠宰工作中发生的各种问题。食品站应依法履行职责,加强我乡生猪屠宰活动的日常监督检查。

2、严格运销管理制度。食品站必须建立肉品销售台帐,记录肉品流向,肉品运输和销售过程中应采取以符合卫生条件的方式,保证肉品的质量安全,避免再次污染。

3、凡从事销售生猪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依法取得相关证照后,方可开展经营。否则,按无证(照)经营处理。

4、生猪市场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建立公共举报制度,公布举报电话,加强生猪市场管理,严厉打击私屠滥宰不法行为,查处违法案件。

六、精心组织,加强领导,严加市场监管

1、本乡生猪定点屠宰工作在乡党委、政府的领导下进行。由商业、工商、税务、公安、农业等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成立乡生猪市场管理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上市生猪定点屠宰服务、税费、市场稽查、日常管理工作。同时组成稽查队,由县生猪市管办签发《生猪市场稽查证》,负责本乡范围内的生猪市场管理和稽查,依法征收生猪经营的各项税费,查处无证经营、私屠滥宰、乱设摊点等一切违法案件。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由稽查队依法予以取缔,没收生猪及其产品、屠宰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并按《条》处1-5倍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从事生猪产品销售、肉食品生产加工的单位和个体以及餐饮服务经营者、集体伙食单位,销售、使用非生猪定点屠宰的生猪产品,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经营肉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由市管办没收相关生猪产品以及违法所得,并按法定标准处以罚款,情况严重的,吊销证照;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3、凡未经定点违法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生猪屠宰场地或生猪产品储存设施,或者为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其它物质的单位个人提供场所的,由市管办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按法定标准罚款。

4、生猪市场管理工作人员,必须依法行政,严格执法,在生猪屠宰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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