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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产税收查治通告范文

时间:2022-06-24 04:07:21

地产税收查治通告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对房地产业的宏观调控要求,整顿我市房地产业税收管理秩序,查处税收违法行为,规范房地产业税收管理,保障和促进税收收入稳定增长,创建公平和谐的税收环境,经研究,决定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房地产业税收专项清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查对象

全市范围内所有房地产企业,重点清查年以后在我市有开发项目的房地产企业。下列企业列为必查对象:

(一)近3年未接受税务稽查的房地产企业。

(二)土地增值税应清算和可清算而未按规定完成清算的房地产企业。

二、目标任务

全面清理检查房地产企业税收缴纳情况,规范房地产业税收秩序。

原则上要对被查对象-年度纳税情况进行全面审核清算,查补偷漏税款,及时追缴入库。因纳税人失误,未缴或少缴税款,根据《税收征管法》规定,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五年。对于偷税的,不受追征期限制。

三、工作步骤

(一)准备阶段(9月1日--9月20日)

1.各县(市区)财政、国税、地税部门要研究制定当地房地产专项清查工作方案、确定清查对象名单、抽调业务骨干组成检查组,并完成其他各项准备工作。

2.责成辖区内所有房地产企业开展纳税情况自查,填报自查表,自查后要补缴税款的,应通知企业及时申报缴纳入库。

3.对能在规定期限内认真开展纳税情况自查,及时补缴自查税款的企业,其自查补缴的税款部分可酌情减轻处罚。对不按规定开展纳税情况自查,拖延敷衍的企业,应列入重点清查名单,组织开展税务检查,并按规定做出处理。

(二)清查阶段(9月21日--11月30日)

1.各主管税务机关组织检查组对列入重点清查名单的房地产企业各税费的缴纳情况进行实地检查,将查补税款及时入库,对税收违法违规行为按规定做出处理。检查提纲见附件。

2.各县(市、区)国税局、地税局要统筹安排管理局、稽查局检查力量,一般以管理局为主体开展纳税清理检查,对有重大税收违法问题的企业,应移送稽查局正式立案检查。对存在严重税收违法行为,又不积极配合税收清查的企业,可做为典型案例予以曝光。

3.对清查过程中发现房地产企业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及时移送相关部门查处。

(三)总结汇报阶段(12月1日--12月15日)

1.对房地产业税收专项清查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分析,评估我市房地产业税收管理情况,提出进一步规范管理的建议。

2.房地产业税收专项清查工作结束后,各县(市区)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应联合正式行文向上级报告房地产业税收专项清查工作开展情况。

四、组织领导

(一)成立市房地产业税收专项清查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

(二)各县(市、区)、东侨开发区相应成立专项清查工作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加强领导,采取有效措施,迅速推进房地产业税收专项清查工作。

五、职责分工

各级财政、国税、地税部门应根据职能分工,各负其责,协调配合,认真开展房地产业税收专项清理检查工作。各级联合领导小组要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会议研究讨论工作,确定重点清查企业名单。各部门具体职责分工如下:

(一)财政部门:牵头召集房地产业税收专项清查工作联合领导小组会议;牵头协调税收专项清查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做好清查成果的汇总上报工作;并为专项清查工作提供必要的资金支持。

(二)国税部门:参加房地产业税收专项清查工作联合领导小组会议;牵头做好所得税为国税管理的房地产企业的清查和处理工作;做好牵头清查企业的相关数据的统计报送工作。

(三)地税部门:参加房地产业税收专项清查工作联合领导小组会议;牵头做好所得税为地税管理的房地产企业的清查和处理工作;派人参与国税牵头的房地产业的清查工作,做好地税管辖税种的清查和处理工作;做好牵头清查企业的相关数据的统计报送工作。

六、有关要求

(一)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各级税务机关要高度重视房地产业税收专项清查工作,切实提高认识,加大工作力度,细化并落实工作举措,抽调管理、稽查业务骨干投入房地产业税收专项清查工作,并从物力、财力上予以支持,保证专项清查工作顺利进行。

(二)统筹安排、注重时效。要以规范房地产业税收秩序为目标,以清查积欠税款、查处税收违法行为为重点,做到该查的户全部检查到位,杜绝敷衍拖延。要科学调度人员,加强督促考核,提高工作绩效,加快清查进度,查深查透、快审快结。要加大税款追缴力度,提高查补税款的入库率。确保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各阶段工作目标任务。

(三)依法依规、规范执法。要严格按照《税收征管法》、《行政处罚法》、《省行政执法程序规定》和《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等规定开展房地产业税收专项清查工作,确保检查、取证、处理各环节依法依规、公平公正。

(四)部门协作,形成合力。对企业所得税属国税部门管辖的房地产企业,国、地税部门在清查中,应联合进户,做到信息共享、各税统查、分别入库,避免重复检查,切实提高效率。要积极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市委市政府对房地产业税收专项清查工作的要求及专项清查工作的进展情况,及时请示,争取支持,为专项清查工作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五)认真总结、规范管理。清查工作结束后,各地要认真进行总结梳理,并于12月31日前报送房地产业税收专项清查工作总结及相关统计表,针对专项清查工作中发现的问题,认真总结分析,提出加强房地产业税收征管,规范行业管理的整改意见与措施,抓好整改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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