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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府加强统计项目通知范文

时间:2022-06-15 05:04:08

县府加强统计项目通知

统计是各级党委、政府实行科学决策和现代化管理的一项重要基础工作,搞好统计工作是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需要。为进一步提高统计数据质量,更好地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推进统计工作再上新水平,决定从六个方面进一步加强统计工作。

一、进一步加强统计机构和队伍建设

各乡镇(场)、县直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各村(居)委会要依法设置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形成以县统计局为中心,上联省、市,下联乡镇、村,横联各部门的综合统计网络。

1、乡镇(场)要设立统计站,挂靠乡镇党政办,执行综合统计职能,负责本行政区域一、二、三产业和社会事业统计工作。三平风景区管委会、灵通风景区管委会参照执行。

2、设置首席统计员和助理统计员。各乡镇(场)要配备首席统计员和助理统计员,由本级、本单位具有相关统计知识,熟悉辖区情况的干部担任。其主要职责是:在乡镇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组织和协调本乡镇(场)统计工作,牵头执行统计法律法规赋予的乡镇综合统计的职责,管理辖区的统计事务,依法完成各项统计任务。首席统计员和助理统计员由县统计部门与人事部门共同考核聘任。

3、配强统计人员。各乡镇统计站要配备专兼职统计人员不少于3人,专职统计人员要1人以上(所需人员编制由内部调剂),具体负责农村统计、工业统计、投资统计、劳工统计以及各种统计调查工作。

各村、居委会至少要配备1名兼职统计人员,由文书或会计兼任。县直各系统、各单位要配备1名以上专兼职统计人员。各级统计人员必须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从业资格证书》方可从事统计工作。

统计人员要按规定参加统计继续再教育。

4、企业事业组织必须根据统计制度规定和统计任务需要,设置统计机构或配备统计人员,保证统计工作的正常进行。

5、各级统计机构要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办公桌和资料柜等,做到有班子、有制度、有必要的办公工作条件。

6、加强统计人员管理。乡镇和县直各系统统计人员接受乡镇政府、系统党委和县统计局的双重领导,业务上以县统计局领导为主;村、居委会统计人员原则上实行聘任制,由乡镇人民政府发给聘任书,并报县统计局备案,工作由乡镇统计站负责管理。要保持统计队伍的相对稳定,统计人员的任用、调动(变动)应事先征得县统计局的同意,调动(变动)应同时推荐拟接任人选,并报请县统计局审核。对于各方面表现优秀的统计人员,由县统计局会同所在单位向县委组织部推荐为县管后备干部人选。

二、进一步加强统计工作制度化建设

统计工作必须全面贯彻落实统计法,严格遵守统计制度和统计方法,各级各部门要提高依法统计的意识,建立健全统计各项规章制度,全面、及时、高质量完成各项统计工作任务。

1、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各乡镇、县直各系统统计机构要加强规范化建设,完善各项制度:①建立健全统计岗位责任制度和政治业务学习制度;②季度统计工作例会制度;③统计分析制度;④统计服务制度;⑤统计监督制度;⑥统计档案管理制度;⑦统计报表报送审核制度及统计数据评估制度;⑧辖区内各部门各单位统计联席会议制度;⑨基层统计工作考核评比制度等。

2、依法设置和完善各类统计原始记录和台帐。统计站和统计人员要根据统计核算和管理的需要,遵守《统计法》和统计制度的规定,以原始记录和统计台帐为依据,确保数出有据。

3、依法报送各种统计资料。如实提供统计资料是各级、各部门、各种组织和公民的法定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要按照统计制度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供统计所需的统计资料,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

4、加强各项调查工作。按照在地统计和属地管理原则,各乡镇(场)、县直十大系统要切实负起抓好各项普查和调查的责任。乡镇(场)统计站要组织好上级统计部门在本乡镇(场)设立的各种调查点的抽样调查,指导帮助调查员做好调查点资料的搜集、整理和审核,确保全面高质量完成各项调查任务。

三、进一步加强统计法制工作

要牢固树立依法统计意识,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确保各项统计调查数据的准确性和全面性。

1、加强统计法规学习。各级各部门党员领导要带头学习统计法律法规,组织部、县党校、统计局要按照平统字文件的要求切实抓好各级领导干部统计知识的学习培训工作,提高应用统计资料科学决策、制定计划的能力。县统计局要广泛宣传统计法,经常性地开展统计法、统计业务知识培训,提高统计人员法律意识和业务水平。

2、加强统计执法力量。成立县统计执法检查队,为县统计局内设机构,负责统计法制工作,全方位地开展统计执法检查。

3、加强统计监督检查。各乡镇、县直各系统统计机构、统计人员要加强对本辖区行政、企事业单位等统计调查对象的指导和检查,确保统计资料真实可靠。要全力配合上级统计执法工作,共同营造依法统计、自觉上报统计资料的良好氛围。

4、加强统计数据管理。各部门及新闻媒体公布和使用统计数据必须严肃慎重,凡涉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统计数据,必须经县政府统计部门核定方可对外公布;凡涉及考核奖励的主要指标,必须与县统计局共同认定为准。

四、进一步加强统计保障工作

统计工作涉及面广,工作量大,时效性强,要有必要的工作业务经费和办公设备作为保障。

1、落实统计工作业务经费。各乡镇统计业务经费的安排要与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和统计工作任务相适应。原则上人口在1—2万人的乡镇,每年统计业务经费安排不得少于6000元,每增加1万人口相应增加1000元经费(不含购置设备和各种普查经费),列入乡镇年度预算。

2、落实普查经费。各乡镇、各单位必须按工作需要,及时足额拨付各项统计专项调查项目和国家周期性普查项目经费,绝不能因经费问题影响各项调查工作的开展。

3、落实抽样调查经费。根据国家统计工作需要,在各乡镇设立的常年性抽样调查网点,调查经费原则上由县、乡两级财政共同承担。

4、落实统计信息化建设经费。各乡镇、各部门要将统计信息化建设纳入规划,落实资金,推进统计报表网上直报。要尽快接入全省统计VPN网,开通广域网,建立一站式公共报送平台,逐步实现统计报送的联网直报。各乡镇、各主管部门、各基层企事业单位要配备必要的计算机和相关配套设备,尽快与县统计局实现信息网络对接。

五、进一步加强统计考评工作

为了增强从事统计工作的责任感,调动统计人员的工作积极性,要进一步加强对单位和个人统计工作的考核,对年度考核合格的专兼职统计人员、对统计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人员给予奖励和表彰。

1、开展统计全面工作考评。把统计工作(包括各种普查、调查)列为乡镇绩效考评的一项内容,从领导重视、业务工作、基础建设、依法统计、服务经济等五个方面,进一步加强对各乡镇和有关部门的统计工作进行详细考核,逐项评分,分档分类,并将考评结果上报组织人事部门备案,作为乡镇(场)和县直有关部门领导年终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

2、建立统计工作奖惩制度。在统计全面工作考评的基础上,结合乡镇、系统首席统计员和基层统计人员的工作实绩,经县统计、人事部门考核后,落实相应的奖惩制度。①奖励方面。年度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基层单位或统计人员个人给予表彰奖励:统计基础建设工作规范化,建立标准的统计台帐,统计资料管理保存完好的;认真开展统计分析、统计预测,为领导提供决策依据;在宣传贯彻统计法律、法规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在完成国家和地方专项统计调查任务方面成绩突出的;勇于检举和抵制在统计上弄虚作假行为的;严守国家保密规定,同泄密行为作斗争成绩突出的;所辖区域内各类统计填报单位连续两年没有发生统计违法违规行为的。②处罚方面。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基层单位或个人,由县统计局责令改正,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由纪检监察部门对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查处;虚报、瞒报统计资料的;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拒报或屡次迟报统计资料;未依法办理统计登记证,违反统计人员持证上岗规定的;未经核定或批准擅自公布统计资料的;不按规定设置、保存原始记录、统计台帐的;其他违反统计法的行为。

3、设立统计工作基金和表彰基金。县每年安排一定的统计工作基金,用于弥补统计经费缺口,日常统计人员培训和考核奖励,统计办公设备的添置、更新和维护;每年安排一定的表彰基金,用于表彰先进单位和个人。每两年召开一次全县统计工作表彰会议,对于工作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统计工作基金和表彰基金纳入县级每年度财政预算,由县统计局管理发放。

六、进一步加强统计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级各部门要切实把加强统计工作摆上议事日程,加快推进统计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法制化建设,充分发挥统计在全县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

1、加强对统计工作的领导。乡镇党委、政府要加强对统计工作的领导,各乡(镇)场长、各有关部门“一把手”为统计工作第一责任人,各乡镇(场)要明确分管领导,县直各单位要指定一名领导具体分管。各级各有关部门对统计工作必须真抓实管,要坚持每月听取经济运行情况汇报,对上报的各种报表、数据要严格审核,切实把好质量关。凡数据出现严重质量问题,要严肃追究责任。

2、加强部门协调管理。统计部门要充分发挥组织、管理协调作用,加强与业务主管部门的联系,不断提高业务指导水平,形成分级负责、齐抓共管的工作局面。各业务主管部门要大力支持统计部门开展国民经济核算、专项调查和经济分析工作。发改、经贸、公安、旅游、财政、劳动、农业、金融、保险、交通、邮政、电信、外经、税务、工商、文化、教育、卫生、计生等部门,要按照《统计法》和统计制度规定,及时向县统计局部门报送有关进度和年度统计、会计、业务核算资料,以满足国民经济核算工作的需要。工商、民政、编制、税务等部门要积极配合县统计局做好基本单位名录库系统建设工作。

3、加强统计督查工作。县政府抽调相关部门人员组成督查组,对基层统计工作进行不定期的督查。督查的主要内容是:贯彻县政府文件的情况;依法统计情况;统计机构、人员、制度、经费落实情况;主要经济指标完成情况;主要指标数据质量情况。对督查中发现的突出问题,要进行通报批评,对违法行为要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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