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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府办行政职权分解任务通告范文

时间:2022-06-05 05:25:58

市府办行政职权分解任务通告

根据省政府法制办部署,今年全市要在去年梳理行政执法依据结果的基础上,认真组织开展行政执法职权分解工作,高质量完成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任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行政执法职权分解工作的基本要求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专门就行政执法职权分解与行政执法责任确定作了明确规定。根据《若干意见》和《实施意见》的规定和要求,分解执法职权统一采用《市××局(委、办)行政执法职权分解表》(范本附后)的形式,并遵循以下四个基本要求:

(一)注重实际、讲求实效。各级行政执法部门要将通过梳理和审定公布的执法依据、执法职权(执法项目)分解到本部门的执法机构和执法岗位,并指导各执法机构和执法岗位根据执法依据、执法职权的规定列出本机构、本岗位法定执法标准、执法程序和法定的执法责任开展行政执法职权分解工作。分解行政执法职权,既要避免平行机构和岗位的职权交叉、重复,又要相互衔接,做到执法流程清楚、要求具体、期限明确。要从本单位的机构和岗位设置、执法事项、执法性质等实际情况出发,以切实解决本单位执法中存在的问题为目标,在按要求完成各项任务的同时,还要建立健全相关长效工作机制,加强配套制度建设,努力提高执法工作的质量。

(二)完善制度,明确职权。行政执法职权分解工作要与当前各项审批改革、政务公开、信息公开、公务员目标管理与岗位考核、绩效评估等制度和工作相结合,做到相互衔接,互相促进,不断完善。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在分解执法职权时,不得擅自增加或者扩大本部门的行政执法职权,如果发现本部门执法职权与其他部门执法职权有重叠、交叉的,要遵从法律、法规、规章和“三定”规定。法律和“三定”规定不详尽的,要通过协调明确主责、辅责和共同责任;要做好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执法职权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成果相衔接,对国家和省里已公布不再审批的行政执法事项,不得再分解到执法机构和执法岗位。要在明确本部门执法人员的执法责任的基础上,结合其任职岗位的具体职权进行资格培训考试考核,合格者方可上岗执法。要重视解决机构合法、执法人员不合法,执法人员合法、机构不合法的问题。要重视解决委托执法中的问题,努力解决靠执法养队伍的问题等。

(三)突出重点,扎实推进。行政执法职权分解工作内容多、涉及面广、工作量大,要有重点地选择一些重点部门先行,做到面上整体推进与重点突破相结合。要根据本单位实际,在学习、借鉴行政执法职权分解格式(范本)和省直机关分解格式和成果的基础上,努力进行创新,确保分解工作扎实推进。

(四)严格把关,保证质量。各级要严格按照要求层层把关,注意解决好分解工作中可能出现的问题。(一)要理顺本部门内设机构之间存在的行政执法职权交叉、重叠,权责不清等问题。如一项行政许可或者行政处罚等行政执法职权,只能确定由一个内设机构行使,不应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内设机构行使。(二)每一个行政执法职权按照执法过程(即受理、审查、批准)、执法标准等分解到每个执法岗位。如实施行政许可时,要将行政许可的受理、审查、批准等环节分解到每一个具体的行政执法岗位;一个执法过程的一项行政执法职权只能分解到一个执法岗位,如行政许可的“受理职权”只能分解在受理的岗位;但一个执法岗位根据需要可以接受多项行政执法职权,如行政许可的受理岗位除了受理行政许可之外,也可将行政处罚、行政征收等行政职权分解在这个岗位上。(三)岗位职责的内容可以结合自己部门的特点或以往效能建设制度的内容,也即可以灵活、自行设定,而不是每个单位、每个环节都一样,但是尽量要与省厅(局)的格式、内容体系相衔接,尽量完善、细化职能、职责,便于今后确定责任。(四)本部门行政执法职权与相关部门的职权交叉时,向有权机关(编办、法制办等)提出协调建议。确定执法责任时,要根据行政执法部门和行政执法人员违反法定义务的不同情形,依据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公务员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若干意见》等规定,确定其应当承担责任的种类和内容。

二、行政执法职权分解工作的具体做法

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在分解行政职权时,要根据已经审定公布的本部门行政执法依据梳理结果和“三定方案”规定的职能,结合本部门在以往行政执法工作中有否实施过该项行政执法职能,或者该项行政执法职权依法可以交由其所属的直属机构或者下级行政执法部门实施等情况进行分解。如果法律规定某项行政执法职权的实施主体为县级以上行政执法部门,市级行政执法部门在分解时,就可以考虑这项行政执法职权是否由下级来实施,是否已上收为省级统一实施;如果已经或研究确定由下级或上级来实施的,市级行政执法部门对该项行政执法职权不必再进行分解。基本做法:

(一)分配行政执法事项。行政执法部门在分解行政执法职权时,首先要将行政执法事项在本部门与其所属的直属机构之间分配,然后再由行政执法部门和直属机构分别在各自的内设机构进行分配。注意避免交叉重复。

(二)划分执法权限。执法权限根据执法事项性质不同、流程中的环节不同,有很大的区别。例如,行政许可事项和行政处罚事项之间在执法权限上就有很大区别,许可在申请与受理阶段与审查决定阶段其权限也有很大不同。此外,执法程序是简单程序、一般程序还是特别程序,案件是普通案件还是重大案件,都会影响执法权限的划分。在实际划分时,要做两个层面的划分:(1)部门直属执法机构、部门内部执法机构之间的划分;

(2)执法岗位之间的划分,具体设置岗位时,要注意岗位是跟着流程和权限来的,与人员并不是一一对应的,一个执法人员可以有多个岗位。

(三)梳理执法流程。执法流程按照行政执法中确定的九大类执法事项来设计,比如行政处罚设一个流程,行政许可设一个流程,行政征收设一个流程。梳理流程首先是明确办理行政执法事项的各个环节,这些环节中有的是外部程序,如听证,有的是内部程序,如报领导审批;其次是明确每一个环节中的执法职能,对应的执法机构、执法岗位;最后是明确该环节中执法的主要内容、标准、要求等。环节要清楚、简洁、流畅和有效衔接,每一个环节都要做到职能明确,标准统一、要求具体、期限明确、监督有力。

三、分解行政执法职权的时间要求。按照省政府法制办的部署,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市级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在今年7月底完成职权分解工作,县(区)行政执法部门可以后延一个月,全市行政执法职权分解工作要在8月底前完成。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完成行政执法职权分解工作后,要将行政执法职权分解成果(附电子文本)和分解书面情况说明分别送市(县、区)政府法制办和编办。书面情况说明包括三方面内容:一是本部门职责、机构、岗位的基本情况;二是本部门行政执法职权分解与行政执法责任确定工作的基本情况;三是相关制度建设情况。不需要报送机构和岗位职责说明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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