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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营养改善意见试点通知范文

时间:2022-05-29 08:39:21

学生营养改善意见试点通知

我州8县市已被纳入全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试点范围。为扎实推进试点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意见》(国办发〔〕54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意见》(政办发〔2012〕12号)精神,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主要内容

(一)试点范围和时间。从年秋季学期起,国家在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启动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试点工作。省从2012年3月起启动试点工作,我州8个县市均被纳入试点范围,涉及学生29万多人。

(二)补助标准。中央财政为试点地区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提供营养膳食补助,标准为每生每天3元(全年按照学生在校时间200天计算),所需资金全部由中央财政承担。

(三)改善就餐条件。各县市要结合农村中小学布局调整,统筹农村初中校舍改造、农村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和农村薄弱学校改造等义务教育工程项目资金,认真制定农村中小学学生食堂建设规划,加强农村中小学食堂建设,使其达到餐饮服务许可的标准和要求。对规模较小的农村边远学校,要安排专项资金,改造、配备伙房和相关设施,为学生在校就餐提供基本条件;要配备合格的食堂工作人员,并妥善解决待遇和专业培训等问题。

二、重点工作

(一)科学制定实施方案。各县市要深入开展调查摸底工作,充分听取各方意见,综合考虑本县市农村中小学食堂现状、饮食习惯、物产资源特点、交通运输条件等因素,合理确定供餐内容和方式。按照因地制宜、实事求是的原则,研究制定试点实施方案。

(二)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保障机制。各县市要根据国家有关食品卫生安全标准,结合本地实际,建立食品供应准入制度,制定和完善食品采购制度。学校要统一建立食品采购登记台账,严禁采购“三无”产品。中小学校食堂严禁制作冷荤凉菜,严禁违规加工制作豆角,严禁采购、储存和使用亚硝酸盐。中小学食堂一律不得对外承包。各县市和学校必须建立和完善校园食品卫生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三)严格管理财政补助资金。各县市应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经费管理办法,将财政补助资金纳入国库管理,实行分账核算,集中支付,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挤占和挪用。补助资金应足额用于为学生提供食品,不得直接发放给学生个人和家长。建立实名制学生信息管理系统,防止套取和冒领国家补助资金的行为。切实加强食堂会计核算,加强内控制度建设,定期全面公开学生营养改善经费账目,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规范和有效。

(四)提高补助家庭经济困难寄宿学生生活费标准。从年秋季学期起,将补助家庭经济困难寄宿学生生活费标准每生每天提高1元,达到每生每天小学4元、初中5元。提标后,全州家庭经济困难寄宿学生生活费补助标准为初中每生每年1250元,小学每生每年1000元。

(五)强化监督检查。各县市要制定专门的监督检查办法,对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实施进行全过程监督。监察、审计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促进计划实施公开透明、廉洁运作。教育督导部门要把计划实施情况作为重要工作内容定期督导。各县市要主动将计划实施情况向同级人大、政协报告,接受法律监督和民主监督。要将工作方案、进展情况、运行结果向社会公示,督促农村学校成立家长、学生、教师代表共同参加的营养改善计划监督小组。要设置监督举报电话和公众意见箱,广泛接受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

(六)加强营养教育。要积极向广大学生、家长、教师普及营养科学知识,培养科学的营养观念和饮食习惯。学校要将营养健康教育纳入课堂教学,使广大学生能够利用营养知识终身受益。

(七)做好宣传工作。各县市和州直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宣传工作,充分利用各种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向社会准确、深入宣传这项惠民政策,做到家喻户晓,深入人心。要认真总结、宣传推广典型经验,努力营造全社会共同支持、共同监督和共同推进的良好氛围,使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真正成为民心工程、德政工程和阳光工程。

三、组织领导

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试点工作实行地方为主,分级负责,各部门、各方面协作工作的管理体制。各县市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主要负责人负总责,分管负责人分工负责,各有关部门和有关学校齐抓共管,形成合力,扎扎实实把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一)明确工作责任。县市人民政府是学生营养改善工作的行动主体和责任主体,负责制订本地区学生营养改善工作实施方案和配餐指南,确定供餐模式和供餐内容,对本地区的学生食品安全和资金安全负总责。各有关部门要发挥职能作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承担具体落实和相关管理责任。

(二)明确部门职责。发改部门要把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教育部门牵头负责计划的实施、指导、监督检查,负责学校食品安全日常管理,配合有关部门对学校食堂进行食品安全检查。民宗部门负责争取国家和省有关少数民族地区的优惠政策。监察、审计等部门在各自责任范围内,依法进行监督,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确保计划实施公开、透明。财政部门要充分发挥公共财政职能作用,制订和完善相关政策,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将本级财政应承担经费纳入预算统筹安排,落实专项资金,加强资金监管,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农业部门负责食用农畜产品生产环节的监督检查,定期开展质量检测抽查。卫生部门负责指导学校卫生防疫和学生营养健康状况的监测评估,对学生营养食谱和营养改善提出指导意见。工商部门负责供餐企业主体资格的登记和管理。物价部门建立价格监测和物价预警机制,开展生产成本调查,组织对食品价格进行监督检查,研究制定营养改善计划流通环节相关规费的减免政策。质监部门负责对食品生产企业进行监管,查处食品生产中的质量问题和违法行为。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构负责组织处置重大学校食品安全事故。餐饮监管部门负责对学校食堂、供餐企业食品安全进行监管,组织查处一般食品安全事故。

(三)鼓励社会参与。鼓励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有关基层组织,以及企业、基金会、慈善机构,在地方人民政府统筹下,积极参与推进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工作,在改善就餐条件、创新供餐方式、加强社会监督等方面积极发挥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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