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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进防雷减灾实施的通知范文

时间:2022-05-05 03:54:37

促进防雷减灾实施的通知

一、高度重视防雷减灾工作

近年来,随着建(构)筑物建设规模的不断扩大、微电子设备使用的增多,我县雷电灾害也呈逐年上升趋势,安全防雷形势十分严峻。各镇、各单位要进一步提高对防雷减灾工作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不断增强防雷减灾意识,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切实做好防雷减灾工作。

二、明确责任,加强协作

县气象局具体负责我县行政区域内防雷减灾工作,要切实加强对防雷减灾工作的规划、指导、监督和管理。县建设、安监、公安、消防、工商、质监等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和任务,密切配合,能力协作,严格防雷设施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竣工验收等各个环节及生产、流通过程中各种防雷产品质量的管理和监督,共同做好防雷减灾工作。

三、加强防雷装置的安全管理

(一)防雷装置的安装。

根据《省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下列场所或设施应当安装防雷装置:

1、建设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一、二、三类防雷建筑物、构筑物;

2、石油、化工等易燃易爆物资的生产、储存、输送、销售等场所和设施;

3、电力生产设施和输配电系统;

4、计算机信息系统、通讯设施、广播电视设施、自动控制和监控设施;

5、国家规定的应当安装防雷装置的其他场所和设施。

(二)防雷装置设计文件的审核。

根据《省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新建、改建、扩建的建(构)筑物,凡应当安装防雷装置的,建设单位应当将防雷工程设计文件送县气象局审核。县气象局对符合防雷设计规范要求的,予以批准,并出具审核意见书;对不符合防雷设计规范要求的,应当提出修改意见,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三)防雷装置的验收。

防雷装置施工结束后,须经县气象局验收,验收合格的,发给合格证书;验收不合格的,施工单位应按照要求进行整改,并及时申请重新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四)落实定期检测制度。

对本条第(一)项规定安装防雷装置的产权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必须主动向具有专业资质的防雷装置检测单位申报年度安全检测。

石油、化工等易燃易爆物资的生产、储存、输送、销售等场所和设施的防雷装置每半年检测一次,其他场所的防雷装置每年检测一次。

(五)积极开展雷电风险评估。

为科学、合理、有效地预防雷电灾害,对大型建设工作、重点工程、爆炸危险环境等建设项目要依法开展雷电风险评估工作,确保公共安全。

对违反国家防雷减灾管理规定出现雷击事故,造成火灾、爆炸、人员伤亡以及重大财产损失的,经查实,除给予罚款等行政处罚外,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直接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四、进一步完善综合防雷设施

随着计算机、互联网等微电子设施的广泛使用,为避免或减少感应雷对弱电子设施的雷击隐患,石油、化工、易燃易爆物资的生产、储存场所和金融、通信、广播电视等有关单位的计算机信息网络系统及学校、医院、住宅小区等人员密集场所,在做好直击雷防护的同时,应安装感应雷防护装置,完善综合防雷设施。

五、切实做好雷电天气预测预报和灾情鉴定工作

气象部门要加快雷电监测预警业务体系建设,积极开展雷电天气、雷击落区等雷电监测分析和预报警报业务,加强短时和临近预警预报。要充分利用电视、“”电话、广播、互联网、手机短信息等平台,及时雷电灾害预警信息,为各镇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防雷减灾工作提供支持,为广大人民群众增强防雷意识、采取避险措施提供帮助。

建立健全雷电灾害调查与鉴定制度,遭受雷电灾害的单位和个人应及时向气象部门报告灾情,并协助做好雷电灾害的调查,鉴定和上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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