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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宇经济发展政策的通知范文

时间:2022-05-01 05:54:38

楼宇经济发展政策的通知

一、设立“加快楼宇经济发展专项资金”

设立“加快楼宇经济发展专项资金”1000万元。凡在区范围内,单体商务(商业)楼宇(经认定登记的,下同)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含本数,下同)的开发主体;经营管理商务(商业)楼宇建筑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在区注册纳税并独立核算的物业管理公司(商业管理公司);符合商务(商业)楼宇招商定位,并在区注册纳税的相关企业,均属专项资金扶持范围。

二、鼓励新开发商务(商业)楼宇提高入驻率

1、对年新建成的单体商务(商业)楼宇,一年内企业入驻率达50%、60%、70%以上,且80%以上入驻企业实现属地纳税的,分别给予招商主体5万元、10万元、1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2、鼓励商务(商业)楼宇开发主体自主持有产权。年新建商务(商业)楼宇面积在10000平方米以上,并自主持有50%以上产权的楼宇开发主体,以其租赁经营收入缴纳营业税区财政实际所得部分为基数,三年内给予开发主体100%奖励。

3、凡商务(商业)楼宇新入驻企业,在我区属地注册、纳税的,注册到位资金在100万元以上的,给予企业工商注册、税务登记费全额补贴。

三、鼓励打造特色楼宇

4、世界500强企业、全国500强企业区域性总部、经市认定为总部型企业的,每新引进一家,分别给予引进人(或引进团队)15万元、1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以上企业高管人员(副总以上)个人所得税区财政实际所得部分,三年内给予等额奖励。

5、凡金融保险、现代物流、信息科技、中介服务和文化创意产业等高端服务业领域的企业来我区落户注册(年纳税50万元以上),以入驻企业年度新增纳税额区财政实际所得部分为基数,三年内给予相应企业50%奖励。

6、单体商务(商业)楼宇引进同一行业企业数占入驻企业总数50%以上的,以单体楼宇年度缴纳税收区财政实际所得部分为基数,给予招商主体10%的一次性奖励,最高奖励不超过10万元。

四、鼓励物业管理公司(商业管理公司)参与招商、提升服务

7、对在我区注册纳税的物业管理企业(商业管理公司),在我区管理商务(商业)楼宇面积10000平方米以上,获得国家、省、市物业管理示范大厦荣誉的,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2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8、对及时提供未属地纳税企业或新入驻企业信息,并积极配合相关部门促成入驻企业办理属地纳税的物业管理企业(商业管理公司),经区商务局和区财政局认定,给予5000元的一次性奖励;超过10户以上的,给予1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每年度组织开展一次“区星级物业管理企业(商业管理公司)”评选表彰活动,对为我区楼宇经济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物业管理企业(商业管理公司),给予3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五、其他

同一项目适用多项扶持政策的,可以重复享受。同一项目在区财政扶持后又享受市级以上优惠政策的,区财政扶持部分视作配套。

以上奖补政策涉及税收奖励条款,由区本级财政与街道按现行财政分成比例共同承担,其余由区本级承担。

奖励(补贴)均按年度申报,由申报的企业或单位于次年2月份向区商务局申报,区商务局会同区财政局、区招商局等有关部门在二周内一次性审结,并在有关媒体上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区政府批准,再由财政部门直接拨付给相关企业或单位。专项资金实行总量控制和预算管理,当年兑现资金超出总量的,按企业申报时间先后顺序兑现,超出部分在下一年度再予拨付。

对符合我区楼宇经济发展规划、贡献大和牵动性强的新入驻企业,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视情奖励。

各相关部门要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的审计监督,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严肃财经纪律,确保政策的贯彻执行。对弄虚作假、骗取奖补资金的行为,要追回已拨付资金;情节严重的,要严格追究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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