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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引资优惠工作试行通知范文

时间:2022-04-22 09:30:31

招商引资优惠工作试行通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改善投资环境,鼓励中外投资者来我区投资,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优惠政策。

第二条客商可以资金、机器设备或其它物料、专有技术、工业产权等作为投资,来本区举办合资经营企业、合作经营企业、独资企业和股份制企业。

第三条鼓励客商向下列项目区域投资:中心商业区、经济开发区、花卉苗木区、城市社区。

第四条鼓励投资商向下列领域(以下简称鼓励类项目)投资:

(一)汽车零部件、轻纺、化工、农副产品深加工等市场前景好、无污染的工业;

(二)高新技术产业;

(三)商贸、旅游、服务业;

(四)出口创汇的产业;

(五)能够实现资源综合利用和环境保护的产业;

(六)重大基础类、公益类产业或项目;

(七)属于国家、省、市和本区鼓励发展的其它产业或项目。

第二章财税政策优惠

第五条客商投资企业享受下列财政税收优惠政策:

(一)在本地经营期10年以上的高新技术型外商投资企业,享受国家前两年免征企业所得税,后三年减半征收(以下简称“两免三减半”)和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二)生产型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获利年起,享受“两免三减半”优惠政策;生产型内资企业在本地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获利年起,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以后每年按企业所得税本区财政留成新增部分20%予以奖励。

(三)对产品出口型外商投资企业,“两免三减半”期满后,凡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企业当年产品产值70%以上的,继续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已经按15%的税率征税的,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对从事农业、林业、牧业、水产养殖的外商投资企业,“两免三减半”期满后,经企业申请,税务机关批准,在以后的10年内可以继续按应纳税额减征15%至30%的企业所得税;对从事上述产业的内资企业,当年企业依法缴纳所得税,以后每年按企业所得税本区财政留成新增部分20%予以奖励。

(五)对从事商贸、物流的内、外资企业,当年企业依法缴纳所得税,以后每年按企业所得税本区财政留成新增部分10%予以奖励。

(六)外商投资企业中的外商将其从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以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以此为资本,在本区投资举办其它外商投资企业,且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本级留成部分的40%。外商将其从企业取得的利润再投资、扩建产品出口企业和技术先进企业,且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全部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地方财政留成部分企业所得税税款。

第六条外商投资企业在享受规定的免征和减征企业所得税期间,免征地方财政留成部分地方所得税。规定的减免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对产品出口型和技术先进型的外商投资企业,可继续免征地方财政留成部分地方所得税9年;属投资于能源、交通、原材料等基础设施和基础工业,开发性农业和社会发展事业,以及通过利用、改造现有生产企业进行合资、合作或独资经营的,继续免征地方财政留成部分地方所得税6年;其它外商投资企业免征地方财政留成部分地方所得税3年。地方所得税免征期满后可继续申请免征。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短于上述年限的,地方所得税的免征以经营期为限。

第七条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方投资者,将其从企业分得的利润汇出境外时,免征汇出额的所得税。

第八条外商投资企业在其投资总额内进口的机器设备、零部件等,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流转税。

第九条年1月1日后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的产品直接出口的,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退还或免征增值税、消费税的待遇。

第十条新(改、扩)建鼓励类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从投产之日起,缴纳的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两年内全部奖励给企业;第3至5年内,奖励留成部分的50%;投资2000万美元以上或2亿元人民币以上的项目和其它重点扶持的项目,可根据不同项目的具体情况,采取更加优惠的奖励政策。

第三章规费和服务性收费优惠

第十一条客商报批项目,属区政府权限内的行政性收费只收取工本费,属区政府权限内的事业性收费取下限收取,属上缴省、市的收费按最低标准收取,特殊情况报区政府决定。

第十二条客商投资鼓励类项目,在立项和生产经营过程中,所涉及的行政性规费地方留成部分一律免收。

第十三条客商投资兴办产品出口企业、先进技术企业、基础设施建设或投资嫁接改造老企业、特困企业的,在办理用地手续时,土地登记费、地价评估费和测量费按不高于物价部门规定收费标准的三分之一收取;客商投资企业在立项和生产经营过程中,所涉及的咨询费、勘察测量费、工程建设监理费、土地测绘费、资产评估费等服务性收费,其收费均不超过市里规定的最低标准。

第十四条在本区投资改造特困企业,且安置该企业职工60%以上的客商企业,由本区执行的行政事业收费,5年内原则上免收,确需要收取的报区政府批准。

第十五条对国家、省、市规定的行政性收费,可收可不收的坚决不收,收费标准有浮动幅度的,一律按下限征收。对外商投资企业中的外来人员免征暂住人口管理费和外来劳务人员管理费。

第四章用地优惠

第十六条客商投资鼓励类项目用地,由区政府依照城市规划,实行统一征用,统一拆迁补偿,统一开发。

严格控制生产用地的征地成本。其中:苗木花卉区(不包括城市建成区内的零星用地)控制在8万元以内(其中征地补偿安置费不超过3万元);省级经济开发区控制在5万元以内(其中征地补偿安置费不超过2万元)。

新(改、扩)鼓励类项目,投资(不含收购性投入、流动资金投入和生活设施建设投入,下同)适用苗木花卉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土地的,免收生产用地的土地出让金,并在严格控制征地成本的基础上,对生产用地按下列标准给予补贴:

(一)投资300万美元以上或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项目,每亩补贴1万元人民币;

(二)投资500万美元以上或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项目,每亩补贴2万元人民币;

(三)投资1000万美元以上或1亿元人民币以上的项目,对100亩生产用地的征地成本实行全额补贴。

第十七条客商投资企业也可以以租赁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投资200万美元以上或2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项目,根据不同项目和区域,5至10年按土地租金低限收取。

第十八条凡客商投资开发国有荒地、荒坡、荒山、荒水、滩涂等或投资进行中低产田改造,兴建和完善农业基础设施,引进现代化耕种技术或新品种等项目,在10年内(含建设期)免收场地使用费。10年后,按农业用地的优惠价格收取场地使用费。

第五章投资服务

第十九条加强和完善行政服务和经济发展环境建设,由区招商局为中外客商提供优质、快捷、便利、周到、安全的生产经营环境和生活环境。对客商投资企业所涉及的行政审批事项,所有投资项目由区招商局实行“一家受理、联合审批、集中收费、限时办结”的办法,为投资者提供涉及项目建设和企业规费咨询、报批、缴费、投诉等方面全过程服务。

第二十条实行“一条龙”办证制、收费明白卡制和服务承诺制。“一条龙”办证制,就是区招商局集中各执法主体单位现场办公,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和项目,实行“一条龙”服务,保证各项手续在规定时间内一次性办结。其中内资企业申报5至10天办结,外资企业申报7至15天办结,不具有审批权的项目,由区招商局实行全程“跟踪服务”。收费明白卡制就是对政策规定的一次性收费、常规性收费和项目报建的费用,由相关部门提供政策依据和标准,区招商局依据优惠政策的具体规定,“一支笔”审批,统一出具明白卡。服务承诺制,就是招商局对项目和企业提供承诺服务,由区招商局统一组织协调经济管理部门和有关职能部门抓好落实,并对相关服务进行有效的跟踪监督。

第二十一条实行投资项目领导联系制度。根据客商意愿,对一次性投资在100万美元以上或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项目,确定1名区“四大家”领导负责该项目协调工作,负责督促落实优惠政策,协调处理投资建设和生产经营中的问题。

第二十二条为内外资企业的生产经营创造安全、安宁的环境。对客商投资企业实行挂牌保护制度,采取封闭式管理,除“两税两费”(国税、地税、水费、电费)外,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区监察局允许,不得随意进入外资企业收费。每月1至25日,任何单位不得到企业检查。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和食品卫生等部门确需在1至25日到企业检查的,需报经区招商局同意。否则,客商投资企业可以拒绝检查。

第二十三条实行政策跟着项目走。凡来我区投资的内外资企业,只要不违背国家政策,可以实行一个项目一个优惠政策,尽最大努力满足客商的正当、合理需要。

第二十四条实行服务跟着项目走。凡来我区投资的外商一切办证均由区招商局负责全过程办理;外商子女入学入托享受本区子女同等待遇,凭区招商局出具的证明到区教育局客商子女教育服务中心办理入学入托手续;外商在生产、生活困难由区招商局安排解决;外商的意见、投诉由区招商局在不超过一天内向有关领导汇报解决;外商投资企业在享受区纪委(监察局)、区公安分局挂牌重点保护,未经批准不准向外商企业收费、罚款、检查和摊派。

第二十五条凡来我区投资的外来客商,其用电、用水及家属、子女在教育、就业、购置物业等方面与本地居民一视同仁,享受当地居民待遇。

第二十六条以高科技成果、专利技术、专有技术与本区企业进行合作经营的,其技术可作价入股,股份可占合营企业注册资本的35%(或国家允许的最高限)。

第二十七条根据投资者要求,在上级无法规条文又无明文反对的,凡属符合国际惯例的投资政策,在我区都可试行。

第二十八条世界500强大公司、大商社或实投500万美元以上的外商投资项目,可一事一议,报请市政府单独制定优惠政策。

第二十九条建立区“四大家”领导与内、外资企业联系制度,主动与客商交朋友,定期听取意见和建议,及时为他们排忧解难。

第三十条公安、工商、劳动、城建、卫生、环保、土地等部门要公开实行“承诺服务”和“失职赔偿”制度,凡承诺的服务和责任出现问题,对外企造成损失的,实行责任赔偿。

第三十一条切实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把客商及其投资企业纳入全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重点保护范围,并坚决依法从重从快打击对客商及其投资企业的各种不法侵害行为,确保客商生命和财产安全。

第三十二条对内、外资企业引进的各种专业技术人才,由区人才交流中心免费进行人事服务。根据本人申请,可办理市城镇居民户口。

第三十三条由政府招标获得土地使用权的投资项目,除规划、环保可保留简化核准环节外,其他环节取消行政审批。

第三十四条尊重客商的工作、文化和生活习惯。对外商投资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颁发“外商保护绿卡”,给予必要的保护、照顾和便利。投资者需长期居留的,公安机关积极办理长期居留手续。投资者子女入学、入托,收费一视同仁。对投资者本人或家属愿在本地落户的,按规定办理户口迁移和划宅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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