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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奖管理办法实施通知范文

时间:2022-04-12 08:58:27

质量奖管理办法实施通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大力实施质量强县战略,加快我县转型升级、率先发展步伐,鼓励和引导广大企业建立和实施卓越绩效管理制度,提高产品、工程和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务院《质量发展纲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省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政〔〕91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政〔〕90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县政府质量奖,是由县政府设立,授予本县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施卓越绩效管理,有广泛社会知名度和影响力,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并在行业内处于领先地位企业的最高质量奖项。

县政府质量奖每年评审1次,授奖总数不超过2家企业。

第三条县政府质量奖的评审,遵守企业自愿申请原则,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不增加企业负担原则。

第四条获得县政府质量奖的企业,3年后可再次提出申请。

第五条县政府质量奖的奖励和工作经费列入县政府财政预算。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六条在县质量强县活动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设立县政府质量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

评审委员会由各镇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和相关行业协会负责人、质量管理专家、行业技术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成员名单由县质量强县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报县质量强县活动领导小组审定。

第七条评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审定县政府质量奖的评审细则、评审程序等工作规范;

(二)组织开展县政府质量奖评审活动;

(三)评审提出县政府质量奖候选名单。

评审委员会下设若干专家评审组,具体负责县政府质量奖的评审工作。

第八条县质量强县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县政府质量奖的评审日常工作和获奖企业的监督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评审标准拟定县政府质量奖的评审细则、评审程序等工作规范;

(二)建立评审员专家库,组建专家评审组;

(三)编制县政府质量奖年度工作计划,评审公告;

(四)负责县政府质量奖的申请受理和资格审核等工作;

(五)负责县政府质量奖获奖企业的监督管理。

第九条各镇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和相关行业协会负责本辖区、本系统、本行业县政府质量奖的有关工作,包括培育和推荐申报企业、推荐评审专家、宣传推广获奖企业先进经验和成果等。

第十条县行政监察部门全程监督县政府质量奖的评审工作。

第三章评审标准及方法

第十一条县政府质量奖评审标准采用《卓越绩效评价准则》(GB/T19580)和《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GB/T19579)的最新版本。评审内容包括:“领导”、“战略”、“顾客与市场”、“资源”、“过程管理”、“测量、分析与改进”、“经营结果”等7个部分,总分为1000分。

第十二条获得县政府质量奖的企业,评审得分不得低于600分。

第十三条根据质量管理理论及其实践的发展,县质量强县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应适时修订县政府质量奖的管理办法、评审标准、评审细则。

第四章申报条件

第十四条企业申报县政府质量奖,可直接向县质量技术监督局申报,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本县行政区域内注册的企业法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满3年;

(二)建立并实施卓越绩效管理制度,质量管理体系健全,已通过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或其他相关管理体系认证;

(三)具有卓越的经营业绩和社会贡献,经营规模、实现税收、利润率、总资产贡献率等在上年度位居县内同行业前3位,最近3年未发生亏损;

(四)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和社会声誉;

第十五条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受理其政府质量奖的申请:

(一)不符合国家节能、环保等产业发展政策的;

(二)未取得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应资质的;

(三)近3年内发生重大质量和安全生产事故(事故等级按行业规定界定),或存在重大有效投诉的;

(四)近3年内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

(五)近3年内企业存在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的;

(六)近3年内存在涉税违法违规行为的;

(七)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的。

第五章评审程序

第十六条县政府质量奖的主要评审程序包括:申报企业资格审核、专家评审组进行材料和现场评审、评审委员会审议提出候选名单、拟奖励名单公示、县质量强县活动领导小组审核后报县政府批准、公布。

第十七条县政府质量奖评审前,由县质量强县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通过网站或相关媒体,公布本年度县政府质量奖的申报事宜。

第十八条企业申报县政府质量奖时,应如实填写《县政府质量奖申报表》,按照评审标准进行自我评价并提交自评报告,同时提供有关证实性材料;经镇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或县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签署推荐意见后,在规定时限内报县质量强县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受理。县质量强县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申报企业进行资格审查,提出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名单。

第十九条通过资格审核的企业,由专家评审组对其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对照评审细则逐条评分,形成材料评审报告;

通过材料评审的企业,由专家评审组进行现场评审,形成现场评审报告。

第二十条各专家评审组根据材料评审和现场评审情况,进行综合排序。

评审委员会根据各专家评审组评审结果,提出县政府质量奖获奖企业候选名单。

第二十一条县质量强县活动领导小组对评审委员会提出的候选名单进行审核,确定拟奖励企业名单,并在网站上公示。

第二十二条经公示通过的拟奖励企业名单,报县政府批准、公布。

第六章奖励及经费

第二十三条获得县政府质量奖称号的企业,由县政府颁发证书,并对获奖企业予以20万元的奖励。县政府每年安排10万元作为县政府质量奖专项工作经费。

第二十四条县政府质量奖的奖金用于获奖企业的质量持续改进、质量攻关和人员培训、质量检验机构和实验室建设、获奖企业宣传等,奖金中的20%可以用于对企业推进卓越绩效管理模式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奖励,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五条县政府质量奖的工作经费用于卓越绩效评审准则宣贯、卓越绩效管理模式推广、企业质量管理人员培训、评审专家培训、选拔和培养、评审工作开展、卓越绩效管理模式和获奖企业媒体宣传、卓越绩效管理推行先进经验调研等,不得挪作他用。

第七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获奖企业应当按要求向社会公开推广介绍其先进经验和成果。

第二十七条获奖企业在宣传其获得县政府质量奖时,必须同时标明获奖年度。

第二十八条县政府质量奖获奖企业应当持续运行卓越绩效管理模式,不断追求卓越。

第二十九条对采取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获得县政府质量奖称号的企业,由县质量强县活动领导小组报请县政府撤销其县政府质量奖称号,并收回证书和奖金。

第三十条承担县政府质量奖评审任务的机构和人员,要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进行评审,严守纪律,公正廉洁,并保守企业的商业秘密。

第三十一条对在评审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机构或个人,取消其参与评审工作资格,并对责任人提请有关主管部门或所在单位给予纪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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