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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财政工作体制的通知范文

时间:2022-04-10 04:36:15

调整财政工作体制的通知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提出的“好字当头、后发快进、干字为本”的总体要求,推动市区经济财政跨越式发展;强化财政服务和引导经济发展功能,构建市区利益共享机制,调动市、区培植财源、组织收入的积极性;加强财税监管,降低税收成本;健全征管体制,规范财税分配秩序,提高税收征管水平,实现市区财政收入科学、健康和可持续增长。

(二)基本原则:

1.促进科学发展原则。充分调动市、区两级共同发展经济、培植财源、组织收入的积极性,从体制上实行“谁发展、谁受益,谁发展快、谁受益多”的模式,促进市区经济跨越式发展。

2.效益与公平兼顾原则。核定基数,增量分成,保证各地既得利益,建立利益共享机制,实现市、区财力同步增长;完善市对区转移支付制度,促进市区公共服务水平均等化。

3.规范、透明和简化原则。规范税收征收管理秩序,合理划分各级收入;公正透明测算基数,统一分享范围和比例;简化财政结算办法,科学制定体制调整方案。

二、调整的主要内容

(一)收入的划分:市区税收总体按属地征管原则确定征管范围和国库级次。

1.市直收入范围。

(1)市直保留年缴入市库的市属部门企事业单位缴纳的各项收入(建安、房地产企业除外);金融、保险、证券、邮政、电信、移动通讯、烟草、盐业、电力、石油等中央、省、市属企业缴纳的各项税费;市属供水、供热、供气等城市公用企业的税收。

(2)市区范围内征收的契税(不含豫、城区所属乡镇)。

(3)市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的市以上(含市级)为投资主体的重大工程项目所缴纳的税收。

(4)市审计、财政对市区企事业单位查补的混库收入及罚没收入。

(5)市级以上(含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及所属企业在市区缴纳的税收(含个人所得税)。

(6)原体制规定属市级的各项非税收入和基金收入。

2.区级收入范围。

(1)原区属企事业单位缴纳的税收。

(2)洋河集团的税收仍缴入城区国库,苏玻和原属豫区但目前在城区经营尚未搬迁的企业税收仍然缴入豫区国库。

(3)豫、城区乡镇范围内征收的契税。

(4)建筑安装、销售不动产税收按施工项目和房地产开发项目所在地,就地缴入各区国库;市财政部门未明确的工程项目按劳务发生地,就地缴入各区国库。

(5)区审计、财政部门对区级企业的混库收入及查补收入。

(6)原体制规定属区级的各项非税收入和基金收入。

3.其他。

(1)市政府决定跨区搬迁的企业,老企业按原属地管理,税收缴入原属地国库;搬迁后新建或追加投资的企业原则上按原属地管理,企业税收另有协议规定的按协议规定办理。

(2)以后年度新增企业,按照属地原则和办法界定征管范围和国库级次。市招商引资的重大项目,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确定入库级次,企业税收另有协议规定的按协议规定。

(二)专项结算事项:

1.省集中返还财力分成事项。以年为基期年,从年起,市经济开发区、骆马湖外向型农业示范区新增地方财政收入省集中部分(省新一轮体制调整集中口径,不含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市返还50%。

2.市区范围内的中央、省、市属企业,当年实际入库国税收入所形成的地方财力以年为基数,城区、豫区基数内全留,超基数部分市直、豫区、城区各分成1/3。

3.房地产、重大工程税收。老城区和市府新区建安、房地产税收统一入城区国库,从年开始,税收形成的地方财力市与区按3:7比例分成。市及市以上为投资主体的重大工程由市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后统一入市级国库,年终市财政根据各地劳务承担情况给予相应的财力补助。

4.原由各区征收的专项收入(不含教育费附加)、罚没收入、其他收入、行政性收费等各项非税收入除按规定上缴外全额留用。

5.土地出让金扣除相关费用后的净收益,老城区及市府新区范围内的市与城区按7:3比例分成,其余区域全额返还土地所在区;市区基础设施配套费由市扎口收取,扣除手续费等相关费用后,老城区范围市与城区按7:3比例分成,其余各区全额返还项目所在区。

6.从年起,市区(不含豫区)地税征收经费和国、地税奖励经费实行统一结算制度。市财政局统一与市地税局结算市区当年所发生的征收和奖励经费,与市国税局结算奖励经费。征收和奖励经费按照完成的收入实绩及省市规定的比例确定,超预算部分一事一议。年终由市财政局根据市、区收入情况,在市、区间按比例分担,各区不再发生地税征收经费和国、地税奖励经费支出。

7.契税结算。按照市长办公会议〔〕23号纪要及财契〔〕2号、3号文件规定执行,即豫区按入库契税剔除手续费全额返还,其他各区剔除手续费后市与区5:5分成。市区各乡镇入库契税全额(含手续费)返还各区财政,由区财政结算到乡镇。

8.苏工业园区实行封闭运行,收入全留,支出自担(年-2016年)。

9.在市对城区企业养老保险基金年补助基础上,再增加补助800万元。

10.其他结算事项仍按原规定执行。

市区财政体制调整从年1月1日起执行(财力结算从年1月1日执行,税收缴库从年1月1日执行),暂定五年,如遇国家、省重大政策调整则作相应调整。

三、调整的配套措施

(一)加强税收收入征管。各地、各部门要为经济发展创造公平有序的财税环境,坚决制止越权减、免税行为,不得擅自出台减、免税收优惠政策。要建立以区、乡(镇、街道)为主,社区及市直各相关部门共同参与,覆盖市区范围的社会综合治税体系,进一步加大税收的征收与管理,形成市区税收分析、纳税评估、税收管理、税务稽查“四位一体”的税源联动管理新机制,提高税收征收管理效益。

(二)强化非税收入管理。深化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改革,加大对非税收入项目的清理力度,确保各项非税收入及时足额缴入同级国库或财政专户,严禁单位截留挪用或私设小金库。深化部门预算制度改革,按照综合预算和零基预算的要求,统筹安排预算内、外资金,并将非税收入征收管理与规范公务员津补贴相结合。建立健全预算支出绩效考评体系,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三)推进乡镇配套改革。各地要按照要求,积极推进乡镇机构改革,精简富余人员,节减财政支出。推进乡镇财政管理体制改革,促进乡镇财政收入上台阶,科学划分区乡事权和收支范围,不得把乡镇收入收归区级,不得把区级支出责任转嫁给乡镇。严格资金审批手续,加强乡镇财政管理,优先安排“保民生、促发展”的项目支出,规范乡镇财政收支行为。

(四)建立部门协作机制。各级财政部门要根据财政管理体制调整的原则和内容,准确测算数据,核准企业名单,保证新一轮财政体制的顺利过渡。国税、地税部门要规范和完善市区税收征管范围和入库级次。人民银行要完善财税库联网系统,调整收入划分软件,保障财政收入按规定的预算级次及时准确入库。市建设、规划、国土、交通、水务等部门要积极主动配合市财政做好对房地产企业、重大工程项目等的核定和上报工作。市财政要会同市国税、地税、工商等部门成立市区财税秩序联合管理小组,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研究市区税收纳税级次界定办法,做好新办企业和重大工程项目的纳税级次界定工作,并定期通报企业工商注册、税务登记信息,及时研究解决财税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保证税收收入缴库的及时和准确。

这次市区财政管理体制调整,对于提高市、区两级发展经济积极性,加快市区共同发展步伐,具有重要意义。各区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积极贯彻落实新的市区财政管理体制,努力培植财源,加强收支管理,深化财政改革,完善公共财政体系,提高依法理财、科学理财水平,确保调整后的财政管理体制顺利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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