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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工程质量管理工作通知范文

时间:2022-04-09 08:12:46

住宅工程质量管理工作通知

一、提高思想认识,积极做好住宅工程质量管理工作

商品住房作为一种特殊的商品,其工程质量的优劣,不仅关系到我市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而且直接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从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充分认识抓好住宅工程质量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工作紧迫感和使命感。要根据自身实际和住宅工程质量的现状,确立提高住宅工程质量的阶段目标和任务,通过开展创建精品工程活动,加强住宅工程质量控制,有效克服住宅质量通病,促进我市住宅工程质量总体水平的提高。

二、突出重点环节,强化参建各方主体质量责任

(一)建设单位应设立质量管理机构并配备相应人员,加强对设计和施工质量的过程控制和验收管理。在工程建设中,要保证合理工期、造价和住宅设计标准,不得擅自变更已审查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等。提倡绿色环保、施工效率更高的工厂预制装配式住宅建筑。在房屋销售合同中要明确因住宅工程质量原因所产生的退换房和保修的具体内容以及保修赔偿方式等相关条款。保修期内发生住宅工程质量投诉的,由建设单位负责查明责任,并组织有关责任方解决质量问题。暂时无法落实责任的,建设单位也应先行解决,待质量问题的原因查明后由责任方承担相关费用。

(二)勘察、设计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强制性技术标准,注重提高住宅工程的科技含量。设计单位要坚持以人为本,注重生态环境建设和住宅内部功能设计,结合本地居住习惯,在确保结构安全的基础上,保证设计文件能够满足对日照、采光、隔声、节能、抗震、自然通风、无障碍设计、公共卫生和居住方便的需要,并对容易产生质量通病的部位和环节,细化设计方案。

(三)施工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强化施工质量过程控制,保证各工序质量达到验收规范的要求。要制定本企业的住宅工程施工工艺标准,结合工程实际,落实设计图纸中保证施工质量的设计内容,对容易产生质量通病的部位施工,要采取相应的技术保障措施。

(四)监理单位要针对工程的具体情况制定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按国家技术标准进行验收,上道工序质量验收不合格的,不得进行下道工序。要将住宅工程结构质量、使用功能和建筑材料对室内环境的污染作为监理工作的控制重点,并按有关规定做好旁站监理和见证取样工作,特别是要认真落实好住宅工程分户验收各项制度。

(五)检测机构要在资质许可范围内承接检测业务,按照国家规范和标准进行检测,及时将不合格报告上报当地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要数据准确,结论明确,并有检测人员、审核人员和技术负责人的签字。

三、严格标准要求,加强住宅工程各环节质量管理

(一)切实加强勘察、设计质量管理。勘察、设计单位要认真执行建设工程质量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技术标准。对于《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中的甲类建筑,地震作用应高于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要求,其值应按批准的地震安全性结果确定;对于乙、丙、丁类建筑工程,地震作用应符合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要求,不得采用低于地区抗震设防烈度要求的地震动参数。设计单位要严格按照勘察报告的基础设计方案建议进行设计,同时加强图纸会审交底工作,避免因设计施工图纸错误造成施工隐患。

(二)严格执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制度。施工图审查机构要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按国家强制性技术标准要求,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施工图审查机构要对审查结论负责,确保设计图纸符合标准规范要求,达到规定深度,并对施工图设计是否执行《省住宅工程质量通病控制标准》进行重点审查。

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经审查不合格、重大结构和使用功能改变未经设计审查的不得交付施工。对审查发现的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问题,应当及时上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施工企业要严格依据施工图审查合格文件进行施工。加强施工过程中变更审查管理,建设单位申请变更必须报原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变更审查。

(三)严格规范建设程序,加大施工过程质量的监管力度。住宅工程建设必须严格执行施工许可制度,对不依法办理质量安全监督手续的工程,建设主管部门不予发放施工许可证;没有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工程不得开工建设。切实加强施工过程监管,加大工程质量巡查力度,加强对参建各方责任主体质量行为和工程实体质量的监督和控制,重点对工程地基基础、主体工程结构质量、环境质量、节能和重要使用功能部位进行检查。进一步加强对建筑材料构配件检测的监管,严格执行建筑材料构配件见证取样送检制度,严厉打击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和违规检测行为,确保用于工程施工的建筑材料合格。加强工程主体验收前对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重要部位进行实体抽样检测工作。

(四)严格把好竣工验收关,加强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建设单位要全面落实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制度,严格按照《省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规程》,认真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验收,有效防止工程质量通病。竣工验收合格后应及时报当地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并及时将竣工验收资料移交当地城建档案机构归档。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住宅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验收备案。

(五)严格住宅工程交付条件,禁止违规交房现象。进一步明确住宅工程交付条件,严格禁止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交付的行为。建设单位应在项目竣工验收备案后,在小区主要出入口及当地建设主管部门网站进行交付使用公示(公示7天),接受业主的咨询、验房和投诉,让业主共同参与小区交付使用。

四、加强质量投诉处理,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住宅工程质量直接影响人民群众的生活质量,是长期以来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专门的投诉举报中心,向社会公布投诉举报电话,进一步加强住宅工程质量投诉管理,切实规范住宅工程质量投诉处理程序,建立限时办结制度,深入细致地做好投诉处理工作,妥善化解矛盾和纠纷,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于投诉处理难以使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的,要及时引导双方通过司法途径解决。同时,要建立住宅工程信用档案,将建设过程中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使用后投诉处理等情况进行记录,并向社会公布。

各地、各相关部门要本着实事求是、依法办事的原则,及时有效地处理各类投诉案件。在处理住宅工程投诉过程中,不得将投诉中涉及到的检举、揭发、控告等情况,透露或者转送给被检举、揭发、控告的人员和单位。对在投诉处理工作中弄虚作假、拖延推诿及其他不按规定办理投诉事项的,予以通报批评;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五、加强执法监察,确保建筑市场稳定运行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强化工作机制,切实履行职能,认真做好日常巡查、专项整治、综合执法检查、案源重点执法等工作。建立清除机制和黑名单制度,加大失信惩戒力度,切实加强对参建各方及从业人员的管理。对工程建设各方违法违规降低住宅工程质量的行为,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重点查处以下违法违规行为:

(一)建设单位

1.违反建设程序擅自开工的;

2.不按科学规律办事,盲目压缩合理工期的;

3.强令承包人从事损害公共安全、公共利益或者违反工程建设程序、技术标准和规范的活动的;

4.明示或暗示设计单位或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

5.提供、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使用无生产许可证、未经强制性认证、不合格或假冒伪劣的建筑材料、构配件或设备的;

6.未将设计文件(含总图设计)报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的;

7.擅自修改勘察设计文件的;

8.房屋未经竣工验收备案擅自交付使用的;

9.对住宅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消极,不积极主动消除质量缺陷的;

10.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二)勘察、设计单位

1.勘察设计文件不符合国家、省有关工程勘察设计的技术标准和承包合同规定的;

2.设计的深度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设计深度要求,未按国家、省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标准进行图纸设计的;

3.未按国家规定要求进行节能减排规范设计的;

4.违反强制性标准,以各种方式变更设计或降低设计标准的;

5.未就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向施工单位作详细说明、交底,或委派非勘察报告或图纸的设计签名人员进行技术交底的;

6.施工图设计文件同一修改内容修改三次仍未修改到位的;

7.勘察、设计文件经施工图审查属退审的;

8.勘察、设计单位不参加施工验槽及设计单位不参加基础主体主要分部验收和竣工验收的,或委派非勘察报告或图纸的设计签名人员进行工程质量验收的;

9.市外勘察单位未能采取有效措施在本市完成土工试验的;

10.勘察、设计单位未按要求及时回复的,或未把设计变更和回复修改意见统一落实到蓝图上的;

11.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施工单位

1.未取得资质等级证书或者擅自超越资质等级承接施工业务的;

2.不按照原设计文件施工,偷工减料、偷工减序的;

3.使用不符合质量标准或设计要求的建筑材料、构配件或设备的;

4.使用无生产许可证、未经强制性认证、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等假冒伪劣材料的;

5.只收管理费,不对工程进行有效管理,将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付款、文明工地等责任全部放到项目部的;

6.擅自变更设计图纸或使用未经变更审查合格图纸的;

7.使用未经培训或者考核不合格的技术工种或特殊作业工种人员的;

8.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四)监理单位

1.未取得资质等级证书或者擅自超越资质等级承接工程监理业务的;

2.不按国家有关规定配备现场项目总监及其它监理人员的;

3.不按国家规定对工程实施旁站、巡视或平行检验的;

4.不按国家、省、市等规定对工程质量进行验收的;

5.未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监理合同备案的;

6.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五)工程质量检测机构

1.未取得资质(备案)证书或者超越资质许可范围承接检测业务的;

2.与建设单位签定“三包”(包合格、包最低价、包接样)合同的;

3.市外检测机构在本市开展检测业务未备案的,或未书面告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

4.未将不合格报告及时上报当地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

5.出具虚假报告或涂改、抽换检测报告的;

6.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六)施工图审查机构

1.超出认定的范围从事施工图审查的;

2.使用不符合条件审查人员的;

3.未按规定上报审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4.未按规定在审查合格书和施工图上签字盖章的;

5.未按规定审查内容进行审查的;

6.出具虚假审查合格书的;

7.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六、加强制度建设,完善住宅工程质量管理长效机制

(一)进一步强化不良记录的信用管理制度。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质量行为的监督管理,在健全建筑市场综合监管信息系统的基础上,建立向社会开放的建筑市场诚信信息平台,做好诚信信息的工作。要按照统一的诚信标准和管理办法,对本地区参与工程建设的各方主体的诚信行为进行检查、记录,依法进行处罚,并按规定将本辖区内的记录和处罚情况汇总,适时向社会公布。

(二)进一步加强质量保修制度的落实。房屋建筑工程在保修期限内出现质量缺陷,建设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如果发生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缺陷,建设单位必须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由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维修方案,施工单位实施保修,保修完成后,由建设单位或者房屋所有人组织验收,并报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三)实行住宅工程质量保证金制度。为进一步规范我市住宅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落实住宅工程在质量缺陷责任期内的维修责任,在工程竣工验收前由建设单位将工程造价的5%存入当地建设主管部门设立的专用帐户,作为质量保证金。保证金用于在工程保修期内出现质量问题的维修,实行专款专用。保证金按每年用于保修后余额的20%逐年返还,保证金全部返还后,建设、施工单位应按国家规定和

合同约定继续履行相应的质量责任和保修义务。

(四)进一步加强商品房买卖合同管理。进一步细化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相关责任条款,在合同中进一步明确房屋必须符合国家和地方的强制性标准;进一步明确除不可抗力或其他非归责于建设单位的原因外,建设单位应当承担房屋质量保修责任,给业主造成实际经济损失的,建设单位应据实赔偿;进一步明确建设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的违约责任及赔偿违约金的数额,明确质量争议的解决方式及出现质量缺陷时业主的权利。

(五)进一步改革和完善工程质量保证机制。在住宅工程建设领域引入工程质量保险制度,鼓励保险公司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在有效防范风险的前提下,积极开发能满足住宅工程建设需要的保险产品,切实保护消费者权益,确保用户的利益,鼓励建设单位购买房屋质量保险,并与业主在合同中约定保险赔偿事宜。

(六)加强住宅装饰装修管理。鼓励新建商品住宅一次装修到位或菜单式装修模式,分步实施,逐步达到取消毛坯房、直接向消费者提供全装修成品房的目标。加强室内环境质量管理,严格控制室内环境污染。施工单位要使用有产品出厂检验报告和合格证的建筑材料和装修材料,并按规定进行环境污染指标复试。工程施工结束后,建设单位要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对室内环境质量进行检测,室内污染各项指标经检测合格后方可组织竣工验收。全装修成品房建设完成后必须进行室内环境检测,检测不合格的,不得办理竣工验收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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