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章网 资料文库 关于未成年人救助联席会议制的通知范文

关于未成年人救助联席会议制的通知范文

时间:2022-04-04 09:23:15

关于未成年人救助联席会议制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加强对全市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强化部门之间协作配合,及时通报信息,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确保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顺利开展,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政办〔〕21号)精神,结合我市救助管理工作实际,决定建立市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联席会议组成人员

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民政局,负责联席会议的组织、联络和协调,做好会议筹备工作;协调、督促各成员单位履行工作职责,落实联席会议决定;完成联席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办公室主任由市民政局副局长担任。

二、联席会议和主要部门职责

(一)联席会议职责。

组织协调和指导全市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推动部门间的沟通与交流;督促、检查流浪未成年人救助管理工作的落实,及时通报工作进展情况;完成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主要部门职责。

1、民政部门。要积极开展主动救助,充分发挥牵头作用,加强组织协调,定期通报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情况。对查找到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要及时安排接送、护送返乡,对暂时查找不到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流浪未成年人,在继续查找的同时,要通过救助保护机构照料、社会福利机构代养、家庭寄养等多种方式予以妥善照顾。救助保护机构要依法承担流浪未成年人的临时监护责任,为其提供文化和法制教育、心理辅导、行为矫治、技能培训等救助保护服务。救助管理机构要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对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经费的分配、使用和监督管理作出明确规定。对跨省救助经费要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2、公安机关。发现流浪乞讨的未成年人,要及时护送到救助保护机构接受救助。由成年人携带流浪乞讨的,应进行调查、甄别,对有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等违法犯罪嫌疑的,要依法查处;对利用未成年残疾人乞讨牟利或进行乞讨违法犯罪活动的,特别是以暴力、胁迫等手段组织残疾人乞讨违法犯罪活动的犯罪团伙,要依法从重从快打击;对由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携带流浪乞讨的,应批评、教育并引导护送到救助保护机构接受救助,无力自行返乡的由救助保护机构接送返乡,公安机关予以配合。

要严厉打击拐卖未成年人犯罪行为,对来历不明的流浪乞讨和被强迫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未成年人,要一律采集生物检材,检验后录入全国打拐DNA(脱氧核糖核酸)信息库比对,及时发现、解救失踪被被拐未成年人。

要综合运用救助保护信息系统、公安人口管理信息系统、全国打拐DNA(脱氧核糖核酸)信息库和向社会寻亲公告等方式,及时查找流浪未成年人父母或其它监护人。对经过两年以上仍查找不到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公安机关要按户籍管理有关法规政策规定,为其办理户口登记手续,以便于其就学、就业等正常生活。

3、城管执法部门。发现流浪未成年人,应告知并协助公安部门将其护送到救助保护机构接受救助。对突发急病的流浪未成年人,应配合有关部门,直接护送到定点医院进行救治。

4、财政部门。建立包括流浪未成年人在内的流浪乞讨人员的生活救助、教育矫治、医疗救治、临时安置、返乡救助、设施建设、设备购置、运转需要等经费保障机制,做到足额保障。

5、卫生部门、残联。要合理确定定点医院,完善定点医院与非定点医院转诊制度,严格规范诊疗行为。对流浪残疾未成年人,卫生、残联等部门要指导救助保护机构对其进行心理疏导、康复训练。市残联要将流浪残疾未成年人纳入残疾未成年人康复、教育总体安排。

6、宣传部门。要强化宣传引导,进一步加大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法律法规宣传力度,开展多种形式的法制宣传活动,弘扬中华民族恤孤慈幼的传统美德,鼓励社会力量通过开展慈善捐助、实施公益项目、提供志愿服务等多种方式,积极参与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营造关心关爱流浪未成年人的良好氛围。

7、共青团、妇联和妇儿工委。要密切配合民政部门,动员社工队伍、志愿者和社会组织等,帮助救助保护机构开展好流浪未成年人的救助、教育与矫治。

8、司法部门。要依法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流浪未成年人提供法律援助或司法救助。

9、教育部门。要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加强学生思想道德教育和心理健康辅导,根据学生特点和需要,开展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使学生掌握就业技能,实现稳定就业;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要进行重点教育帮扶;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要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教育资助和特别关怀。要建立适龄儿童辍学、失学信息通报制度,指导学校做好劝学、返学工作。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要积极做好协助工作。

10、市编委办。根据救助管理机构工作需要,合理确定人员编制,配备与工作相适应的人员。

11、交通运输、铁路部门。对安排接送返乡的流浪未成年人,交通运输、铁路等部门要在购票、进出站、乘车等方面积极协助,提供方便。

12、扶贫办。进一步落实扶贫开发政策,把流浪未成年人贫困家庭纳入扶贫帮助对象,帮助家庭脱贫致富。

13、县(市、区)、乡镇(街道)、村(居)委会。要完善三级流浪未成年人救助管理网络,增强救助保护能力。强化流浪未成年人源头预防和治理工作,教育家庭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责任和抚养义务,加强对家庭履行监护责任的指导和监督。对困难家庭予以帮扶,提升家庭抚育和教育能力,帮助其解决实际困难。村(居)民委员会要建立随访制度,对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责任或者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要予以劝诫、制止;情节严重的,要报公安机关予以训诫,责令其改正;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三、工作要求

(一)联席会议每年召开一次,由召集人或受召集人委托的同志主持。根据实际需要,可临时召集会议。联席会议以会议纪要形式明确会议议定事项,经与会单位同意后印发有关方面并抄报市人民政府。

(二)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主动研究涉及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有关问题,互通信息,相互配合,相互支持,认真落实联席会议确定的工作任务和议定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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