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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政办下发规范土地管理工作通知范文

时间:2022-03-30 11:09:46

县政办下发规范土地管理工作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

近期,人民日报、中央电视台、新华网等新闻媒体曝光了县在土地流转和土地管理使用、征用过程中出现的严重违法行为,引起社会广泛关注,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省市委、政府高度重视,5月27日专门召开了规范土地管理电视电话会议,对规范土地管理工作进行了安排部署,并就增强国土意识、依法管理土地问题提出了明确要求。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依法依规严格农村土地管理的紧急通知》(政办传〔〕73号)和省、市规范土地管理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就有关问题紧急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增强做好土地管理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各乡(镇)、有关部门要从土地使用违规案件中认真汲取教训,涉及土地问题,尤其是农用地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制定的有关法规、条例办事,不得触碰“红线”,不得变相处置,违规必究。要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土地管理,坚持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合理开发利用土地,为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提供坚强保障。要进一步增强国土意识,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从讲政治、顾大局的高度,从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高度,从转方式调结构、推动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高度,从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高度,从保持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的高度,充分认识土地管理工作的极端重要性,进一步增强全局意识、法治意识、责任意识和群众意识,把加强和规范土地管理摆上关系科学发展、富民强县的战略位置,切实抓紧抓实抓好。

二、依法管理土地,不折不扣地贯彻执行土地管理的各项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一)坚守耕地保护“红线”。严格执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坚决制止违法占地特别是违法占用耕地,严格落实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

(二)严格建设用地管理。各类建设用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城镇和村庄规划,纳入年度土地利用计划,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三)规范增减挂钩试点,确保新民居建设规范、健康、有序进行。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严格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切实做好农村土地整治工作的通知》(国发〔〕47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严格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切实做好农村土地整治工作的通知》(政〔〕39号)精神,坚持局部试点、封闭运行、规范管理、结果可控的原则,充分尊重农民意愿,切实维护农民权益,依法依规审批实施,规范开展增减挂钩试点和新民居建设用地工作。新民居建设腾出的土地首先要复垦为耕地,规划继续作为建设用地的,可作为农民旧房改造、新民居建设、农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配套设施建设以及农村非农产业发展用地。涉及将节余建设用地调剂给城镇使用的,须纳入增减挂钩试点进行严格管理,挂钩周转指标要严格控制在国家下达的年度计划内,严禁突破挂钩周转指标,严禁以增减挂钩和新民居建设为名违法违规批地供地用地。要规范新民居建设周转用地使用管理,已批准的周转用地须用于拆迁安置农民的新民居建设和村庄基础设施用地,确需征收集体土地的须依法办理土地征收手续,严禁擅自改变用途用于商品房开发。

(四)严格宅基地管理。严格执行《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政策,做到依法、依规管理农村宅基地,严格落实农村宅基地审批制度,对乱批、乱放宅基地的,要依法追究乡镇、村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五)切实维护群众权益。依法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确保补偿费用及时足额到位,确保被征地农民妥善安置到位。

三、坚决制止以土地流转为名违法违规进行非农业建设,切实维护农民合法权益

要严格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有关规定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未经依法征收不得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性质,未经合法转用审批不得改变农用地用途用于非农业建设,未经农民同意不得采取强制手段和行政命令强迫流转。各乡(镇)、有关部门不得制定、实施与国家政策相违背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和集体土地流转政策措施,不得损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严禁通过土地流转违法违规占地进行非农业建设。

四、严格征地用地管理,规范征地用地行为

(一)严格征地管理。征收集体所有土地,必须要在县政府的统一组织领导下依法规范进行,按法定程序、权限报批,严格执行征地区片价,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确保补偿费用及时足额支付到位、被征地农民妥善安置到位,严禁通过出租(承租)、承包等“以租”方式非法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进行非农业项目建设,严禁拖欠、截留和挪用征地补偿费用。征收前须充分征求群众意见,征地报批前妥善解决群众提出的合理要求,征地经依法批准后群众再次提出意见的,要认真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和群众思想疏导工作,争取群众的理解和支持,不得强行实施征地。

(二)严格土地供应和使用监管。征地实施后,要严格执行国家供地政策,依法做好土地供应工作,并加强土地利用的监管,防止批少用多、擅自改变用途和位置、圈而不建和撂荒耕地等问题的发生,确保依法依规供地用地。

五、认真开展清查整改工作,严肃查处土地违法违规行为

(一)认真开展清查工作。根据上级安排,我县近日将对土地管理工作进行一次清理检查,结合目前正在开展土地卫片执法检查,以土地变更调查为基础,对所有新增建设用地进行勘测,特别是要全面清查增减挂钩试点、建设用地使用管理以及土地流转中存在的问题,做到不留死角,不留盲区。

(二)扎实开展批而未用土地清理工作。对已经批准的、年度建设用地,要尽快组织征地供地工作;对已经省政府批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后满2年未实施项目征地的,批准文件自动失效,由国土部门将予以收回。对闲置一年以上的土地依法征收土地闲置费,对闲置两年以上的土地依法予以收回。

(三)切实加大第十一次卫片整改落实力度。对发现的违法占地,一要查处整改到位。县政府将组织国土与纪检监察、公安、法院等部门联合办案,集中时间,集中力量,切实加大案件的查处和整改力度,无论是国家、省市重点项目,还是其它违法占地,都要按照既处理事、又处理人的原则,做到“五个到位”:即行政处罚到位、移交公安到位、移送纪检监察到位、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到位、追究刑事和党政纪责任到位。对于应拆除的违法占地,5月底前一律拆除复耕到位,确保全县违法占地比例不超过15%。二要尽快完善相关手续。对于已列入年用地指标的,已组卷上报的项目,要确保在6月20日前办结农用地转用手续。对于处罚到位后能补办手续的,国土、发改、住建、社保、财政等部门要密切配合,确保6月5日前完成组卷,上报省、市国土部门,6月20日前办结相关手续。三要严格责任追究。对违法比例高、整改工作不力、措施不到位、不能按计划完成整改任务的乡(镇),县委、县政府将开展先期约谈。对违纪政纪的,纪检监察机关要及时提出处分建议;对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要及时移交司法机关。各级各有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要切实负起第一责任人的责任,监察、国土、农牧等部门要加强对清查整改工作监督检查,确保土地管理工作依法、规范、有序开展。

六、强化责任,进一步规范土地管理工作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严格落实领导责任,真正履职尽责,做到守土有责。要把规范土地管理、守住耕地“红线”,作为推动科学发展的重要内容、体现执政能力的重要标志、检验群众观念的重要尺度,各乡(镇)、各有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要负起领导责任,分管负责同志要负起直接责任,国土部门要负起具体责任,发改、环保部门要负起项目审核责任,监察部门要负起监督责任,宣传部门要负起引导责任,切实在全县形成依法管地、科学用地的良好氛围,扎扎实实地做好规范土地管理的各项工作,为科学发展、富民强县提供有力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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