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章网 资料文库 危险品生产企业执法检查通知范文

危险品生产企业执法检查通知范文

时间:2022-03-15 05:35:06

危险品生产企业执法检查通知

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环境保护局:

为进一步加大环境监管力度,强化监管责任,切实防范环境风险,排除环境安全隐患,省环境保护厅决定开展全省铅蓄电池及涉重金属、危险化学品专项执法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目的

通过持续开展专项执法检查,巩固环境执法监管年活动成果,进一步加大重点行业企业环境监管力度,建立环境风险源动态管理数据库和电子监察档案,督促企业落实防范环境风险和治理污染主体责任,排除环境污染隐患,切实保障群众环境权益,维护环境安全和社会稳定。

二、检查内容

(一)重点行业企业

1、铅蓄电池企业。对全省范围内从事生产、组装、回收的铅蓄电池企业进行逐一排查。重点检查现有企业生产状况、清洁生产审核情况、污染物排放情况、危险废物处置及经营企业规范化管理情况、环境应急管理情况;停产整顿和停产治理企业,包括环境执法监管年活动中挂牌督办、列入黑名单企业整改落实情况;自行停产企业环境管理及监管情况;依法取缔、关停企业执行到位情况。

2、其他涉重金属企业。全面排查辖区内涉及重点防控重金属污染物铅(Pb)、汞(Hg)、镉(Cd)、铬(Cr)和类金属砷(As)排放的行业。重点检查企业执行环境保护制度情况;环保设施运行状况和记录、污水和废气治理、污染物达标排放、环境监测记录、废渣场和尾矿库隐患排查等情况;含重金属固体废物收集、贮存、转移、处置情况;环境应急管理情况;被查处环境问题整改落实情况。

重点防控重金属排放的行业分别是:

(1)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常用有色金属冶炼-铜、铅锌冶炼,贵金属冶炼-金、银冶炼,稀有稀土金属冶炼-钨钼冶炼);

(2)皮革/皮毛(绒)及其制品业(皮革鞣制加工、毛皮鞣制加工);

(3)有色金属矿采选业(常用有色金属矿采选-铅锌矿采选,贵金属矿采选-金、银矿采选,稀有稀土金属矿采选-钨钼矿采选);

(4)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基础化学原料制造-无机酸、碱<烧碱>、盐<铬盐>制造,涂料、油墨、颜料及类似产品制造-颜料制造,合成材料PVC制造业);

(5)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业。

3、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全面排查辖区内从事生产最终产品或者中间产品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的企业。重点检点流域、水库沿岸地区、饮用水水源地等环境敏感区域内的,持有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的,以及群众反映强烈和历次排查中发现问题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检查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及污染物排放情况;环境应急预案修订、演练、评估、备案及执行情况;危险废物(包括废弃危险化学品)执行危险废物管理相关规定情况;环境污染隐患整改情况。

(二)环境监管情况

检查地方环保部门及执法人员履行环境监管职责情况。重点检查年以来,对本次检查范围内企业的日常监督检查、违法案件调查处理、下达环境执法文书、督促整改落实及监管档案信息建立等情况;对未实施清洁生产审核铅蓄电池企业的处理、处罚情况。

三、时间安排

(一)部署阶段。各地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方案,部署专项执法工作。3月13日前,将本次专项执法检查工作分管局领导、联系人及联系方式,连同实施方案一并报省环保厅。

(二)自查阶段。各地按照检查内容和所属行业分别核实、核定本辖区各类企业名单,结合辖区内企业类别及分布情况,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业务培训,对涉及企业进行逐家排查。3月31日前,报送专项执法检查总结报告。报告内容应包括:辖区内各重点企业基本信息、环境违法问题查处及整改落实情况、好的经验做法、存在的突出问题、下步工作措施及建议等。同时报送铅蓄电池企业执法检查专项总结,报告内容应包括企业数及现状、存在主要环境问题和查处情况、实施清洁生产情况、对未实施清洁生产审核企业的处理处罚情况等。

(三)督查阶段。各省辖市对辖区内专项执法检查工作开展督查。省环保厅将适时对各地专项执法检查工作进行督查。

(四)总结阶段(4月21日至4月30日)。各地结合日常环境监管,逐级建立铅蓄电池等涉重金属及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动态管理数据库和电子监察档案,认真总结本次检查成效,研究建立环境污染隐患排查治理长效管理机制,全面完成本次专项执法检查工作。

四、有关要求

(一)高度重视。要有效防范环境风险,必须持续开展风险排查整治,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及时排除环境污染隐患。为此,各地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统筹安排,充分利用全省环境执法监管年等活动成果,结合当地实际,逐级制定实施方案,有针对地加强执法人员业务培训,按时保质完成任务。

(二)严格监管。对正常生产企业,要加强对危险废物和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监管,确保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和污染物达标排放;对在建企业要严格“三同时”监管,达不到环评要求的不能批准试生产;对被停产整治或停产治理的,未经验收不得恢复生产,在组织验收时要明确提出实施清洁生产审核的具体时限要求;对已经下达取缔关闭决定的或自行关闭的企业,要拆除生产设备、明确具体责任单位并妥善处置危险废物。对年底前不实施清洁生产审核,或者虽经审核但不如实报告审核结果的在生产铅蓄电池企业,依法进行处罚。

(三)落实责任。各地要将每家企业的环境监管责任落实到人。检查时,对照检查内容和发现的问题,认真填写《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和《现场勘察笔录》等,做到监管合程序,步步有记录,执法留痕迹。各级环保部门督查时,要将日常监管情况和自查时的检查记录、法律文书等作为首要督查内容。对省环保厅督查中发现,而当地环保部门未能及时发现的,对检查不认真或发现问题既不查处、又不报告的,对瞒报、谎报、漏报辖区企业数量和信息的,给予全省通报批评;对有明显弄虚作假、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依纪对有关单位及责任人进行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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