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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公安消防队伍建设的通知范文

时间:2022-02-12 04:08:47

加强公安消防队伍建设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新区、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层应急队伍建设的意见》(国办发〔〕59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安消防部队综合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的通知》(冀政办字〔〕20号)精神,进一步推动公安消防部队综合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有效提升我市突发公共事件应对处置能力,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公安消防部队综合应急救援工作指导

各县(市、区)政府要本着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精神,切实加大对公安消防综合应急救援工作的指导督促力度。要将公安消防综合应急救援工作纳入政府应急工作机制,在政府统一领导下积极开展应急救援工作;要将公安消防部队综合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纳入政府《消防安全责任状》,每年进行检查考评,狠抓责任落实;要加强协调指导力度,推动应急救援工作深入开展,实现信息资源共享,联动响应;建立应急救援联训制度,每季度至少组织社会应急专业力量联合开展1次合成训练和实地实装演练,实现平时与战时的联勤联动;完善应急救援专家人才库,提高灾害事故处置决策水平。

二、加大公安消防部队综合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力度

各县(市、区)政府要深入推进公安消防部队综合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切实加大投入力度。加强人员配备,到年底,全市所有县级综合应急救援队伍,必须按照不少于30人的标准配齐配强合同制队员;到2012年底,市综合应急救援支队要组建不少于50人的跨区域机动救援队。加强装备建设,结合行政区域灾害应急救援任务需要,有针对性地加强市、县两级综合应急救援队伍装备配备。县级综合应急救援队伍要按照公安部制定的《县级综合性(消防)应急救援队装备配备标准(试行)》(以下简称“《标准》”)加强器材配备。年底前,黄骅、泊头、任丘、河间4个县级市的综合应急救援队伍必配、备份和增配装备必须全部达到《标准》要求,在此基础上,根据行政区域内常见、易发灾害事故处置需要,进一步增加车辆装备配备种类和数量。沧县、青县、吴桥3个经济条件较好县的综合应急救援队伍必配和备份装备必须达到《标准》要求,增配装备不得低于《标准》的70%。东光、海兴、盐山、孟村、献县、南皮、肃宁7个部级、省级贫困县的综合应急救援队伍必配和备份装备必须达到《标准》要求。到2012年底,市综合应急救援支队跨区域机动救援队按照不低于2支县级综合应急救援队伍装备的标准进行配备,同时结合辖区灾害应急救援任务需要,加强车辆、装备种类、数量配备。加强政策保障,采取征召合同制队员方式补充公安消防部队综合应急救援力量的地区,在年底前要制定用工制度、福利待遇、奖励抚恤等方面的政策,规范综合应急救援队伍的建设和管理。

三、强化相关保障措施

一是强化制度保障。各县(市、区)要将综合应急救援工作纳入当地“十二五”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明确任务,督促落实。二是强化物资保障。要将公安消防部队综合应急救援工作纳入政府统一保障范畴,优化各类应急物资装备储备,明确保障渠道、保障方式,实现联储联运。三是加大经费保障力度。2012年起,要依托消防部队经费保障渠道,根据应急救援工作开展和业务需要,统筹将应急救援业务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各级公安消防部队综合应急救援队伍和人员经费要参照省财政厅、省公安厅《关于制发全省设区市级和县级消防部队业务经费保障指导标准的通知》(冀财行〔2008〕3号)和省公安厅、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消防专职队员离队安置和经费保障工作的通知》(冀公消〔〕209号)标准予以保障。四是强化训练设施保障,到2012年底,市本级完成公安消防部队应急救援训练基地建设,并参照《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加强基础生活、执勤、训练设施建设,为市跨区域机动救援队提供驻勤保障。各县市也必须结合本地实际,到2012年底各县市级综合应急救援队伍要建有不少于5种功能的模拟训练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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