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章网 资料文库 就业局就业通知范文

就业局就业通知范文

就业局就业通知

为切实做好新形势下的就业工作,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工作的通知》(**府发〔2009〕1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全市就业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强化政府促进就业的领导责任

(一)把就业工作摆在更加突出的重要位置。坚持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努力创造公平就业环境。各县区要把扩大就业作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目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在发展经济和调整产业结构、规范人力资源市场、完善就业服务、加强职业教育和培训、提供就业援助等方面制订具体措施,努力实现社会就业更加充分的目标。

(二)健全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度。把城镇新增就业、控制失业率、失业人员就业、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及减少有劳动能力长期失业人员、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就业作为就业工作主要目标任务,层层分解落实,建立健全目标责任、目标考核体系,并作为各级政府政绩考核的重要指标。要将统筹城乡就业、建立社会保障与促进就业联动机制纳入政府就业工作目标责任。

(三)加强失业调控,努力减少失业。各县区在安排政府投资和确定重大建设项目时,要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更加注重对扩大就业的影响,将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发展与增加就业相结合,将帮扶企业与稳定岗位相结合。建立失业动态监测制度、企业空岗信息报告制度、失业预警制度,制定失业预案,科学、及时地实施失业预防、调节和控制,保持就业局势的稳定。

二、实施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

(四)延长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享受就业扶持政策的期限。对**年底前审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的各项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政策继续执行,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对其中在2009年享受期满的,可根据实际情况将享受期限一次性延长,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从2009年起,全市不再审批发放《再就业优惠证》。持《**省地震灾区就业援助优惠证》的人员享受的地震灾区就业援助政策延续到2009年底。

(五)继续实行税收优惠政策。延续鼓励下岗失业人员创业的税费扶持政策,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按规定在限额内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审批期限延长至2009年底。延续鼓励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的税收扶持政策,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规定在相应期限内定额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审批期限延长至2009年底。登记失业人员创办企业的,凡符合有关条件,可按国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符合残疾人就业优惠条件的,可以享受现行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税收优惠政策。

(六)继续实行收费减免政策。登记失业人员、残疾人、退役士兵、返乡农民工以及毕业两年内的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其在工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

(七)扩大小额担保贷款政策覆盖范围。将小额担保贷款政策的覆盖范围扩大到所有有创业愿望和创业能力的城镇劳动者和进城就业创业的农村劳动者,小额担保贷款额度个人最高可达5万元。经办银行可将小额担保贷款利率在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基础上上浮3个百分点。各县区财政要根据本地财力状况和小额担保贷款发放情况,积极筹措担保基金和本级财政应负担的贴息资金,建立健全担保基金的风险补偿机制和贷款奖补机制。积极探索降低反担保门槛或取消反担保的措施,允许经济基础好的创业人员之间实行“联保”,积极开展信用社区创建评选活动,经信用社区推荐的可取消反担保。进一步加大对符合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的贷款支持力度,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最高可贷200万元;加大贴息支持力度,鼓励利用小额担保基金为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提供贷款担保服务。

(八)扶持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就业困难人员是指办理失业登记且难以实现就业的下列人员:“4050”人员(女年满40周岁,男年满50周岁),残疾人员,低收入家庭人员,按城镇人口安置的被征地农民,连续失业1年以上的人员。就业困难人员申请认定办法另行制定。对各类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相应期限内给予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补贴的标准按单位应缴纳的部分执行,岗位补贴标准为200元/人·月;政府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要优先安排符合岗位要求的就业困难人员,并视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在相应期限内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社保补贴的标准按单位应缴纳的部分执行,岗位补贴标准为450元/人·月;对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按月申报连续就业6个月以上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缴费额的1/2给予社会保险补贴。社会保险和岗位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

(九)实行创业补贴。对就业困难人员自主创业,连续正常纳税经营1年以上的,可一次性给予3000元创业补贴,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十)加大就业资金投入。各县区政府要根据就业工作的需要安排就业专项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就业专项资金用于职业介绍补贴、职业培训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特定就业政策补助、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和小额担保贷款贴息,以及扶持公共就业服务等。就业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办法由市财政、市劳动保障部门另行制定。失业保险基金用于促进就业的支出,按有关规定执行。

三、千方百计扩大就业

(十一)结合扩大内需和恢复重建增加就业。结合国家扩大内需、恢复重建,实施好承接产业转移和资源转化战略,在安排政府投资和重点项目建设时,把就业岗位增加和人力资源配置作为重要内容。项目实施方案中要明确扩大就业的具体安排,积极吸纳高校毕业生、返乡农民工、灾区群众等群体就业,并按规定落实相关就业扶持政策。在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中,尽可能吸纳城乡劳动者、受灾群众就地就近就业。鼓励农林水利、国土整治、生态环保等工程建设实行以工代赈。

(十二)大力促进创业带动就业。认真落实国家、省、市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的政策措施,加快形成政策扶持、创业服务、创业培训三位一体的工作机制,针对存在的突出问题,积极探索完善支持自主创业、自谋职业的财税、金融、工商、场地安排等政策。要构建创业服务体系,依托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立创业指导服务中心,建立创业项目引进机制和创业项目库,组织开展项目开发、方案设计、风险评估、开业指导、融资服务、跟踪扶持等“一条龙”创业服务。

(十三)大力发展中小企业。落实鼓励中小企业发展的各项扶持政策,加强融资和担保服务,建立健全中小企业服务体系,为企业发展提供政策、信息、技术咨询等专项服务,切实发挥中小企业吸纳就业的主体作用。结合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支持农村中小企业发展,鼓励农民联合创办经济实体,拓展农村劳动力就地就近就业空间。继续实施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完善财税、金融等扶持政策,鼓励发展轻工、纺织、建筑等劳动密集型产业,创造更多就业机会。

(十四)充分发挥服务业吸纳就业的优势。在发展商贸、旅游、餐饮、娱乐等传统服务业的同时,大力发展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生产服务、生活服务、救助服务等服务业新领域和新门路,重点开发养老服务、医护服务、残疾人居家服务、物业服务、廉租房配套服务等社区服务岗位,引导和支持动漫、创意、租赁、家政和农业技术推广、农副产品销售、农业生产资料连锁经营等服务业发展。充分利用新建产业开发区、工业园区、产业集群等的配套服务扩大就业。着力突破制约服务业发展的体制障碍,放宽服务业准入,加大政策支持力度,使服务业在扩大就业中发挥更大作用。

(十五)切实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对符合条件的困难企业,通过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降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四项社会保险费率,运用失业保险基金结余和给予社保、岗位补贴等措施,引导企业不裁员或少裁员,稳定就业岗位,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指导企业通过协商薪酬、调整工时制度、开展在岗培训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严格执行裁员相关规定,企业裁减人员20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20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需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意见后,并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裁减人员方案。加大劳动监察工作力度,妥善处理劳动争议,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维护企业和社会稳定。

四、切实做好重点人群的就业工作

(十六)全力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认真落实国家、省、市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各项扶持政策,积极拓宽就业渠道,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城乡基层、非公有制企业和中小企业就业。鼓励自主创业。鼓励企业吸纳和稳定高校毕业生就业。鼓励承担国家、省、市重大科研项目的单位积极聘用优秀高校毕业生参与研究,组织开展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系列活动,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同时为中专毕业生提供就业服务,强化就业指导,提供就业信息,加强就业服务的针对性、有效性。全面落实对登记失业高校毕业生的相关就业扶持政策。

(十七)强化对就业困难人员的就业援助。采取更有力的措施,通过组织开展就业援助系列活动、公益性岗位等多种援助途径,对所有有就业愿望和就业能力的就业困难人员实行重点帮扶就业,并及时兑现各项扶持政策。进一步完善零就业家庭申报认定制度,多渠道开发就业岗位,动态消除零就业家庭。继续做好受灾劳动者的就业援助,并逐步实现稳定就业。

(十八)切实做好农民工就业工作。认真落实国家、省、市切实做好农民工就业工作,促进农民工稳定就业的政策措施。深化拓展“基地—订单—培训—鉴定—就业—参保—维权”“七位一体”农民工工作模式,充分发挥劳动力储备、农民工培训、劳务用工三大基地相辅相成运行机制,促进一批农民工成规模就业,强化政策扶持和引导,促进一批农民工返乡创业和投身新农村建设;强化职业培训和加强就业服务,促进一批农民工在城镇再就业和外出务工农民工在外稳定就业。做好农民工社会保障和公共就业服务,切实保障返乡农民工土地承包权益。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积极收集、可靠的招聘信息。让返乡农民工及时了解用工需求信息。继续组织开展“春风行动”、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等系列活动。

(十九)努力做好失地无业农民就业工作。针对失地农民实际,积极帮助通过本地就业或外地务工、自谋职业或自主创业、公益性岗位安置或灵活就业等多种形式实现就业。大力开展失地农民职业技能培训,帮助失地农民转变观念和增加技能,促进其向新职业和新身份转变。积极引导各类职业介绍机构和劳务中介组织向失地农民提供就业信息,组织外出务工和劳务派遣,帮助失地农民就业。鼓励征用地单位在同等情况下优先聘用失地农民。鼓励失地农民自主创业,失地农民创办企业的,同等享受城镇失业人员创办企业的优惠政策。

(二十)积极推进复员转业军人安置就业工作。采取有力措施,拓宽安置渠道,落实自主择业政策,积极鼓励自主创业。加强就业服务和职业培训,鼓励复员转业军人到基层一线和经济社会发展最需要的地方工作。

五、大力开展职业技能培训

(二十一)健全职业技能培训制度。完善职业培训工作机制,大力实施品牌培训行动。鼓励支持具备资质的各类职业院校、职业培训机构和用人单位根据市场需求,依法开展就业前培训、在职培训、再就业培训和创业培训;鼓励劳动者根据职业生涯发展需要,参加多层次、多形式的职业技能培训。继续落实职业培训补贴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政策。合理确定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现行补贴标准不足弥补实际培训成本时,可提高补贴标准。完善职业培训补贴办法,建立健全职业培训补贴与培训质量、促进就业效果挂钩机制。积极探索职业培训项目化运作模式,强化政府购买培训成果的机制,将补贴资金与项目运作紧密结合起来,提高职业培训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二十二)实施职业培训特别计划。指导困难企业组织待岗人员开展技能提升培训或转岗转业培训,稳定职工就业;以县为单位组织失业返乡农民工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促进其实现转移就业或返乡创业;帮助失业人员和未就业的大中专毕业生参加中短期职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提升其就业和创业能力;组织引导退役士兵免费参加相关职业技能培训,培养技能型人才;对农村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开展6-12个月的劳动预备制培训,加强技能劳动者储备。加强农村职业教育和农村劳动力就业能力培训,培育一批掌握一定技能的村镇建筑工匠、基层技术人员和农村基础设施管理、养护、维修人员等专业人才。

六、强化公共就业服务

(二十三)建立健全人力资源市场。各县区人民政府要在**年底前,建立市、县区、乡镇(街道)三级联网、信息同享、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人力资源市场。要加强人力资源市场信息网络及相关设施建设,建立健全人力资源市场信息服务体系。鼓励社会资本投资人力资源服务领域,鼓励社会各方面依法开展就业服务活动,加强对职业中介机构的管理,提高服务质量。各类职业中介机构为城乡劳动者免费提供就业服务并实现就业的,按就业困难人员每人200元,其他人员每人150元的标准给予职业介绍补贴。

(二十四)建立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各县区要结合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加快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恢复重建,进一步明确服务职责和范围,合理确定人员编制,将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编制内的人员和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在各相关部门综合预算中安排,以保障其为城乡劳动者提供免费就业服务,逐步实现公共就业服务均等化。市、县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建立综合性服务场所,为劳动者和用单位提供“一站式”就业服务;街道(乡镇)、社区就业劳动保障服务机构要设立专门服务窗口,开展公共就业服务。要规范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服务流程和标准,提高服务质量和服务效率。

(二十五)建立就业、失业登记制度。通过就业和失业登记记录劳动者就业和失业变动情况,完善就业管理和失业管理。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和与劳动者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应当到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劳动者办理就业或失业登记手续。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城镇常住人员(含在常住地稳定就业满6个月的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和其他非本地户籍人员),可以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全市实行统一的《就业失业登记证》(以下简称《登记证》),向登记失业的劳动者、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人员及社区就业人员等免费发放。本通知第(八)条规定的就业困难人员,要在《登记证》中予以注明。就业失业登记办法由市劳动保障局制定。

七、广泛动员全社会共同做好就业工作

(二十六)加强领导,分工协作。进一步加强对促进就业工作的组织领导,充分发挥市、县区就业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作用,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履行职能,共同做好促进就业工作。要进一步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工商联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的作用,共同做好就业促进工作。

(二十七)建立社会保障与促进就业联动机制。各级劳动保障、民政、财政等部门要密切协作,形成失业保险、社会救助与促进就业工作有机结合的激励约束机制。严格失业保险金、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申领条件和程序,在准确区分申请人员有无劳动能力的基础上,组织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人员和有劳动能力、有就业愿望的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参加职业介绍、职业培训、公益性劳动等活动,采取多种措施,鼓励和吸引其积极就业,逐步形成促进就业的政策导向。

(二十八)为就业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和社会氛围。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介,深入做好就业形势和就业法律法规、政策宣传工作。宣传各县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促进就业的好做法,宣传劳动者转变就业观念、自主创业、自谋职业和用人单位承担社会责任、促进就业的典型经验,引导劳动者对树立正确的就业观,鼓励支持劳动者不等不靠,通过自身努力,实现就业再就业。要对在促进就业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