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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农田保护和管理工作通知范文

时间:2022-10-08 03:35:07

基本农田保护和管理工作通知

各村(居)党支部、村(居)民委员会,各办,镇属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耕地保护尤其是基本农田保护的要求,切实加强我镇基本农田保护工作,促进基本农田长效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镇的实际,现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明确职责,高度重视基本农田保护和管理工作

加强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直接关系到国家粮食安全,关系到经济的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关系到人民的安居乐业和农民的切身利益,各村、各单位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务必保持清醒头脑,要把基本农田保护作为“一条不可逾越的红线”,正确处理经济发展与基本农田保护的关系,要按照村委会或集体经济组织主要负责人为基本农田保护第一责任人的要求,制定和落实基本农田保护目标管理责任制,并把基本农田保护责任落实分解到村民小组,村民小组要向农户发出通知,明确农户保护基本农田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二、广泛宣传,营造氛围,努力提高基本农田保护和管理意识

要充分运用广播、横幅、标语、发放宣传册、张贴宣传画等方式,大力宣传基本农田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全方位宣传保护基本农田的意义和作用,切实增强群众惜地、爱地和依法保护耕地的意识。各村要结合各自实际,将基本农田保护内容纳入村规民约。

三、加强巡查,落实措施,严格执行基本农田保护和管理制度

各村要按照《土地管理法》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基本农田保护目标责任制、用途管制、建设占用审批和补划、监督检查等各项基本农田保护和管理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或者占用。要严格执行基本农田“五不准”,确保基本农田的用途不改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非法建设、植树造林、挖塘养鱼、建设畜禽养殖建筑物,不得有毁田取土、排灌海水等严重破坏耕作条件的行为,不得闲置、荒芜基本农田。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一律不安排新建非农建设项目,现有各类非农建筑物和养殖塘要及时复垦为耕地。要充分发动群众,加强对基本农田保护日常情况的动态监测,及时发现线索,掌握情况,实行动态跟踪整改。要大力开展土地复垦、农田开发整理,推广应用绿肥种植、秸杆还田、配方施肥、保护性耕作、地力培肥、退化耕地修复等技术,提升基本农田地力等级,确保全镇基本农田面积不减少、质量不降低。

四、建立组织,量化考核,切实强化基本农田保护和管理责任

为切实加强对基本农田保护和管理工作的领导,镇政府成立由镇长为组长,分管农业、土地工作的副镇长为副组长,相关办、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基本农田保护和管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农田保护和管理的日常工作。要完善目标管理责任制度,明确各村委会主任为各村基本农田保护的第一责任人,年底,镇政府组织对各村基本农田的保有量、网络建设、保护标志以及有无违法占用等情况进行检查,实行百分制考核。凡发现有违法占用基本农田现象的,对村委会主任实行一票否决,并给予通报批评;对基本农田保护工作做得好的村和主要领导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和精神奖励,并作为年终评优评先的依据。

五、通力协作,从严查处,坚决加大基本农田保护和管理力度

各村要切实负起责任,充分发挥和调动广大群众的积极性,对发现有破坏、侵占基本农田行为的,及时反映,镇政府及有关单位要与各村通力合作,加大对基本农田保护区尤其是重点区域的巡查,形成齐抓共管的良好氛围,及时发现、纠正和查处非法占用基本农田的行为。对违法违规占用和破坏基本农田的,不论涉及到谁,都要坚决予以严肃查处,决不姑息。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要按照《土地管理法》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有关规定,坚决制止,责令纠正;情节严重的要从严查处,依法追究责任人的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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