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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农村合作医疗工作通知范文

时间:2022-11-16 09:39:38

新农村合作医疗工作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府各部门,区直各单位:

根据《中共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以及省、市政府关于做好2010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有关精神,按照“提高筹资水平、完善制度建设、增强保障能力”的总体要求,结合我区实际,为进一步做好2010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进一步强化资金筹集措施

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党中央国务院为解决农村居民看病就医问题而建立的一项基本医疗保障制度,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大举措。各乡镇(街道)、各有关部门要站在关注民生、关注“三农”的高度,把巩固和发展新农合制度作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点,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严格筹资纪律。要在解决新农合筹资工作中的实际困难和具体问题上下功夫,定目标、定进度、定人员、定时间,迅速开展筹资工作,确保2010年度全区新农合参合率达到95%以上。筹资过程中,要积极探索符合当地情况、农民群众易于接受、简便易行的个人缴费方式,逐步变上门收缴为引导农民主动缴纳,降低筹资成本,提高工作效率,确保2009年12月25日前全面完成筹资工作,并及时将筹集的资金上缴新农合基金财政专户。

二、广泛宣传,进一步营造互助共济氛围

各乡镇(街道)、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集中时间、集中精力做好宣传发动。要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标语、宣传单、宣传栏等农民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全面、深入、广泛、细致地宣传新农合的好处和政策。重点做好外出务工农民的联络宣传工作,确保外出务工农民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要利用几年来得到实惠的农民群众现身说法去感化那些心存疑虑的群众,使农民真正了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增强互助共济意识,形成自觉、自愿、积极主动参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氛围。要深入了解和分析缴费标准提高对农民参合意愿的影响,针对性地做好政策解释工作,为确保参合率奠定基础,同时要做好每人享受一种医保类型的政策宣传,防止重复参保的情况出现。

三、提高额度,进一步探索科学筹资机制

2010年,我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年人均筹资额度由2009年的180元提高到240元,其中参合农民个人出资80元,各级财政补助160元。继续全面推行“乡镇小额报销、县区大病统筹、困难群众补助”三条医疗保障线制度,合理分配资金使用比例和额度,筹资标准提高到240元后,按乡镇小额报销75元、县区大病统筹158元,困难群众大病补助7元安排。农村五保户、低保家庭、特困残疾人和低收入农户等困难群众,其参加合作医疗个人出资部分由区、乡镇两级财政全部承担。鼓励企业、团体和个人捐资,支持发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充实合作医疗基金盘子,提高抗风险能力。

四、完善政策,进一步提高大病补偿水平

(一)参合对象。户籍在我区范围内的农业人口和失地农民,以户为单位参合。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不再参加合作医疗。

(二)门诊报销。参合人员在区内农村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社区卫生服务站就诊的门诊可报销医药费用报销45%,复方中草药报销54%。

(三)大病报销。参合人员因病发生的住院医药费用全年累计最高报销封顶额为7.5万元。具体报销标准为:

1.在定点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发生的一次性住院可报销医药费用500元为起报线,500元以上部分报销70%,500元以下部分按照门诊报销政策纳入门诊结算。

2.在本市除乡镇卫生院以外的定点医院发生的住院可报销医药费用全年累计1800元为起报点,1800元以上-20000元(含20000元)部分,报销40%;20000元以上-50000元(含50000元)部分,报销45%;50000元以上部分,报销50%。

3.在市外定点医院发生的住院可报销医药费用全年累计2500元为起报点,2500元以上-30000元(含30000元)部分,报销30%;30000元以上-50000元(含50000元)部分,报销35%;50000元以上部分,报销40%。

(四)特殊病种管理。在恶性肿瘤放射治疗和化学治疗、尿毒症透析治疗、器官移植后抗排异治疗、结核病、精神类疾病等5个病种基础上,将再生障碍性贫血、血友病门诊药物治疗2个病种新增纳入特殊病种管理,发生的门诊可报销医药费用按住院标准报销,享受对象为低保人员,在大病统筹基金中列支。

(五)取消单纯性阑尾炎单病种定额报销管理,调整为按住院标准补偿。

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后,我区2010年新农合补偿政策将按国家和省市要求执行。

五、强化监管,进一步确保新农合基金安全

(一)完善定点医疗机构准入退出机制。进一步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管,继续实行大病基金限额使用、门诊均次费用限额和分乡镇包干使用等制度,健全定点医疗机构目标管理责任制,实行垫付制和预留管理,根据医药费用控制、服务质量以及合作医疗制度执行情况等考核结果确定其定点资格及拨付预留款。加大新农合医师制度执行力度,进一步探索参合人员大病补偿回访制度。

(二)加强合作医疗基金监管和控制。充分发挥区、乡镇、村三级新农合信息化实时报销管理网络优势,加强合作医疗费用支出的数据统计和分析,及时掌握各类医疗费用变化情况,提高监管能力。区内定点医疗机构的年门诊、住院均次费用增长幅度应低于本地区农民年人均纯收入的增长幅度。目录外的自费药品费用占总医药费用的比例原则上不得超过15%。实行平均住院医药费用通报和警示告诫制度,并定期公布定点医疗机构医药费用情况。

(三)规范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药品采购管理。按照省卫生厅《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意见》的要求,开展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网上药品集中采购工作,完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用药目录,提高国家基本药物的使用比例,规范药品采购与使用管理,控制定点医疗机构药品费用价格不合理增长,进一步减轻农民医药费用负担。

(四)切实加强资金使用的监督和管理。进一步加强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卫生服务质量情况的检查与监督,杜绝违规、违纪、违法情况的发生,确保基金使用安全。实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使用公示制度,每季将参加农民人数、住院人数、报销金额数等在乡镇和行政村政务公开栏中公布,使农民享有知情、参与和监督的权力。实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定期审计制度,列入审计部门年度审计计划,每年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收支和管理情况进行审计。

六、明确职责,进一步有序推进新农合工作

各有关部门要明确职责,大力支持各乡镇(街道)扎实有序推进2010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筹资工作。卫生部门要积极组织乡镇、村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协助所在乡镇开展好新农合政策宣传工作;财政部门要做好新农合配套资金和工作经费预算,及时足额划拨到新农合基金专户;区监察、审计部门要做好基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督审计工作;民政、残联、扶贫等部门要落实好农村五保户、低保家庭、特困残疾人和低收入农户等特殊群体的基金缴纳,确保特殊人群能够参加;区合医办要加强对各乡镇(街道)筹资、参合、信息录入等工作的业务指导,及时完成参合人员基金缴费的审核和制证发放等工作。区政府将新农合工作纳入各乡镇(街道)年终目标考核,对宣传发动不到位、措施不力导致参合率不达标的乡镇予以责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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