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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燃气安全大检查工作通知范文

时间:2022-03-26 03:08:56

城镇燃气安全大检查工作通知

各县规划和建设局、康定、丹巴、九龙县市政管理局、海螺沟景区管理局规划建设处:

根据省建设厅《关于开展全省城镇燃气安全大检查的通知》要求,经研究决定在全州开展城镇燃气安全大检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的范围和内容

(一)检查范围

1、各县城镇燃气企业的安全工作;

2、各县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二)检查内容

1、管道燃气企业的门站,储配站,调压站、柜、箱,室外管道,室内管道及燃气器具等的安全状况;

2、液化石油气企业的储配站、罐装站、销售站点及在用钢瓶的周期检验的安全状况;

3、CNG经营企业的主体设备及配套设施运行的安全可靠情况,主要工艺指标执行状况和在用贮气瓶(罐)同期检验情况;

4、燃气企业安全组织机构及其人员配备、安全资金投入和安全教育情况,员工安全知识、技能培训和持有效证件上岗情况;

5、燃气经营企业经营配备相应的检测、检漏、维护、抢险设备情况,燃气突发事故抢险处置预案制定、预演和抢险人员、设备及材料配备情况;

6、各县规划和建设局、市政管理局、海管局规建处和燃气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的制定及执行情况,建立和完善燃气事故应急抢险预案、预案的可行性、高效性的情况;

7、各县规划和建设局、市政管理局、海管局规建处和燃气企业执行国家、行业和地方的相关法规、标准、规范等情况;

8、燃气公司是否取得经营许可,安全生产许可证;燃气工程设计、施工、监理是否与资质相符等。

二、检查的方法与步骤

(一)检查方法

1、各县规划和建设局、市政管理局、海管局规建处、燃气企业自查;

2、州规划和建设局组织复查;

3、迎接省建设厅抽查。

(二)检查步骤

第一阶段:自查阶段。(12月16日—12月30日),由各县规划和建设局、市政管理局、海管局规建处、燃气企业进行自查,发现安全隐患和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处理,并将自查情况进行总结以书面形式于12月30日前报州局。

第二阶段:全面检查阶段。(2010年1月1日—15日),各县规划和建设局、市政管理局、海管局规建处在第一阶段自查基础上,对本辖区所在燃气企业进行全面检查;州规划和建设局组织进行复查。

第三阶段:迎检阶段。(2010年1月16日—30日),迎接省厅检查组的抽查。

三、工作要求

(一)各县规划和建设局、市政管理局、海管局规建处要充分认识燃气生产、输配、使用过程中存在安全隐患的严重性,高度重视燃气安全生产。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领导,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督促整改,确保检查取得成效。

(二)在检查中各县城建(城管)执法队伍要积极主动参与,履行职责,严格执法。同时,要把城镇燃气安全执法工作作为日常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编入执法计划,把工作落到实处,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三)对检查中发现的管线安全隐患问题,在抓紧整改的同时,要采取设置专门标志,派人值班巡视、跟踪管理、禁止车辆停放、人员通行等严格措施。对个别地段一时整改不了的,要派专人看守,及时整改。

(四)凡是在检查中发现燃气管道上有违章建筑和违章堆积物的,一律限期拆除和清理。凡是经批准建设的临时建筑占压燃气管线的,应严格检查管线情况,提出整改意见,限期由建筑物产权所有单位负责改迁,确保万无一失。凡是限期不处理或不执行处理意见的,各县规划和建设局、市政管理局、海管局规建处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依法处理;对造成后果的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五)凡是检查中发现有燃气泄漏、形成密封空间隐患的。要及时通知燃气经营单位及时维修,不得推诿。对改变建筑结构和环境可能造成密封空间的,要进行拆除或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由于工作原因造成事故的,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六)要将液化气运输、灌注和使用的安全作为检查的重点之一。罐装液化气必须使用经检验合格的钢瓶,所有供气单位都不得为不合格钢瓶供气,违者依法追究供气单位负责人和经办人的责任,造成后果的应当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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