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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障工作通知范文

时间:2022-09-27 10:21:29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障工作通知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和《县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的精神,经镇党委、政府研究,决定在全镇推开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障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为切实解决农民基本医疗保障问题,政府要努力建立起以大病统筹为主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障制度。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障制度,是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是构建城乡社会医疗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解决农民大病住院医疗问题,防止因病致贫,提高农村人口健康水平,促进我镇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二、工作原则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障制度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障制度要遵循以下原则:

1、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障制度要按照“政府领导、统一筹资、征管分离、定额补偿”的原则。

2、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障制度要遵循自愿参加、多方筹资、以收定支、保障适度的原则。

三、筹资办法及调整参保期限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障制度,实行个人缴费、集体扶持和政府资助相结合的筹资机制。各级政府和村集体对自愿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障并已按筹资标准缴纳个人缴费部分的参保人口实行适当补助。

筹资标准由原来的每人每年50元提高到每人每年65元,由中央财政2元、省财政20元、县财政10元、乡镇3元、个人30元构成。农村五保户和低保对象,基个人缴费部分由县政府负责解决。

参保期限与财政年度相一致,全县统一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四、工作要求

1、各村、镇属各单位务必深刻认识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障制度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把这项工作作为为民办实事的“民心工程”来抓,切实加强领导,成立以村主要干部为组长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障工作领导小组,确保我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障制度工作在2007年10月10日前全面完成。

2、8月4日至9月5日,各村要采取多种形式,向群众宣传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障制度的目的和重要意义,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障工作的好处家喻户晓,引导农民增强自我保健意识和互助共济意识,并结合本村实际,召开以村、组为单位多层次的动员大会,动员广大农民自愿、积极参保。

3、9月6日至10月10日,各村要确定专人负责,对本村的应保对象进行摸底、统计、填写参保人员登记表,做好基金收缴工作。并于10月10日前统一把保费缴入镇农医保基金专用帐户,同时将参保人员登记表上交到镇农医保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4、镇政府将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障制度列入对各村的年度工作目标考核。10月10日至10月31日,镇政府将组织有关人员,对各村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障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督查、考核、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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