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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技能预防管理工作通知范文

时间:2022-04-22 04:54:35

安全技能预防管理工作通知

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保障国家、集体财产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城市居民住宅安全防范设施建设管理规定》(建设部、公安部令第49号)、《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管理办法》(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安部令第12号)、《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规定》和《关于印发<市城市居民住宅安全防范设施建设管理规定(施行)>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就进一步加强全县公共安全技术规范管理工作,特通知如下:

一、凡新建、扩建、改建的通用型公共建筑(含办公楼、宾馆、商业建筑、体育文化建筑等)和居民住宅楼,建筑单位在设计建筑图纸时,必须统一设计相应等级标准的安全技术防范设施。技防设施建设的设计经县公安局审核合格,出具审核合格书后,方可提交县规划委员会议研究。县规划局、房管局等有关部门,必须将安全技术防范设施建设设计审核,纳入建筑图纸审核范围。

二、住宅小区的安全技术防范等级标准要按照《省住宅小区安全防范系统设计规范》、《市城市居民住宅安全防范设施建设管理规定》执行,凡进行安全技术防范工程设计、施工的单位必须持有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专项设计、施工资质证书。安全技术防范工程设计、施工资质证书由省公安厅技防部门统一颁发。安全技术防范工程开工前须到县公安局备案,施工期间应接受县公安局监督检查。

三、新建、扩建、改建的居民小区的安全防范建设应遵从人防、物防、技防有机结合的原则,建筑开发商必须在居民小区设置小区监控中心,视频监控、家庭报警系统、消防报警、紧急求助等电子防护系统必须接入监控中心,由专职保卫机构负责管理维护,专职保安人员24小时值班,保证技防系统全天候正常运行。技防系统运行情况要由公安机关负责检查监督、指导。同时,监控中心要配置高效的通讯工具,设置防护窗和防盗门。

四、居民住宅小区建设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安全技术防范设计要求进行施工,不得擅自改动。确有修改必要的,应重新组织论证,出具变更设计意见书及相应的图纸,并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批后方可进行施工。居民住宅小区安全技术防范设施所用的产品(包括设备、系统等),已纳入公共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管理范围的,应当持有省级以上公安技防管理部门颁发的生产登记批准书。未纳入管理范围的产品,每批需持有法定检测机构的检测报告或鉴定证明方可使用。

五、通用型公共建筑技防系统建设和维护经费由使用单位承担。居民住宅小区技防系统建设经费由建筑开发商承担。技防系统维护费用纳入小区物业管理费中,由物业管理公司统一收取。

六、已建住宅小区、公共建筑要进行安全技术防范设施的建设和改造,方案由县公安局、县住建委及相关单位共同拟定。具体要求参照有关规定执行。

七、安全技术防范工程应采用招投标方式决定施工单位。工程质量本着“谁施工、谁负责”的原则承担相应责任。住宅小区、公共建筑的安全技术防范技术规范要按照建设部、公安部《城市居民住宅安全防范设施建设管理规定》,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安部《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管理办法》、《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规定》和《省住宅小区安全防范系统设计规范》执行。

八、新建、扩建、改建的住宅小区、通用型公共建筑的安全技术防范工程竣工验收,严格按照公安部《安全防范系统验收规则》执行,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得办理竣工验收,不得交付使用,公安机关不予登记核发门牌。依据《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的要求,总造价在30万元以上的安全技术防范设施验收之前,应通过公安部指定的检测机构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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