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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扩围”的可行路径范文

时间:2022-11-10 10:38:18

增值税“扩围”的可行路径

自1979年增值税引入我国税制至今一直处在不断的改革与完善之中,虽然增值税已经历了两个建设阶段,但为了适应我国经济体制转型的实际需求与国情特色,增值税制的改革必须继续推进,必须建立起符合市场经济规律,完善的、规范的现代型增值税制。本文主要探究增值税“扩围”实施的对策,从理论上论证并提出实行增值税“扩围”的可行路径,以供有关部门做决策参考。

一、分步实施增值税“扩围”改革

我国自上世纪70年代开始引入增值税,增值税随着我国经济体制的变化而经历了不同的变革。第一个阶段——过渡阶段为1983年增值税改革。此阶段总体上征税范围局限于工业企业的生产环节,对产品税、增值税采用不交叉征收的税收征收管理模式,增值税普遍性原则、中性原则和简化原则没有得到很好的体现。第二阶段——过渡阶段为1994年增值税改革。本阶段对原有的增值税模式进行了全面的、彻底的改革,建立了具有中国特色的生产型增值税制度,确立了我国流转税制格局以增值税改革为核心。第三阶段——转型阶段为2009年增值税改革,将增值税由“生产型”转为“消费型”,允许抵扣外购固定资产增值税,但征税范围未扩大。虽然每阶段改革涉及的具体问题不同,但唯一的原则不变,即为我国经济建设发挥其所长。本次增值税“扩围”的目的亦然。目前,我国经济体制已成功转型为市场经济,但是却仍处于并长期处于初期的市场经济中。在这一背景下,增值税的完善应当满足并符合现阶段中国特色市场经济体制的实际需要,应继续分步实施增值税“扩围”改革,继承前阶段改革成果,不断完善我国特色税制。根据我国经济发展水平和各行业发展状况,有关增值税“扩围”的具体步骤本文提出以下建议:第一阶段,将与货物交易联系紧密的、目前征收营业税的生产性服务业纳入增值税征税范围,如交通运输业、邮电通信业、建筑业、仓储业等;因这些行业兼具货物销售和劳务双重性质,改征增值税后货物从生产、流通直至最终消费不会出现增值税链条断裂。第二阶段,其他生产性服务业纳入其中,如销售不动产、邮电通信及仓储、租赁等直接与商品生产、流通关系密切的行业;再逐步扩大到广告、租赁、仓储、等行业;最终取消营业税,实行大范围、普遍征收的增值税。

二、重新调整中央地方分配关系

现行我国税制安排是以货物和劳务分别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的双税制,在财政收入分配上,增值税属于中央与地方的共享税,按一定比例由中央与地方进行分配;营业税属于地方专享税,是地方税收的主要来源。增值税“扩围”的实质是将改变这种双税制,把营业税统一为增值税,地方政府的税收将会减少。所以,体制困境成为增值税“扩围”的阻碍之一,增加地方政府税收收入是解决的方法。但在理论上,增值税由中央政府统一进行征收能够发挥更好的效果。一味依靠下放税权并不理想。因此,增值税需要由中央政府统一制定、全国范围内统一执行,才能更好的发挥较强的财政收入能力。从我国现行增值税的共享制度来看,增值税的共享制度在很大程度上保证了地方政府的财政能力,但现行税收分配体制是以税收上缴地为基础,随着实践的推进暴露出了明显的缺陷。这些缺陷主要表现在二个方面:一是在现有分配体制下,地方政府所占的增值税分成比例成为其主要财源,扩大收入只能通过此渠道。二是对于跨地区商品贸易将会引发各地方间增值税税负的转嫁。税负转嫁迫使地方政府对跨境贸易的阻碍,人为阻止外地商品的销售,想尽方法推销本地商品,形成地方保护主义,不利于全国大市场的发展。因此,必须重新调整中央与地方的分配关系,重新划分税收比例,改革各级政府财政收入分配制度。一是重新划分共享税分配比例。二是增加地方新税种。

三、合理确定税基及税率

增值税税基的选择由一国的经济发展状况所决定,要保证财政收入能够满足社会经济发展战略与政策的实施。在国际上,增值税税基应用的估算方法有多种,较为广泛的是1988年AguirreandShome提出的行业核算账户法(即生产法)的估算增值税税基及收入、Jenkins,Kuo,Shukla(2000)的总计法、产业部门法以及投入产出法。上述几种方法均已最终消费为税基,可以统称为消费型增值税。我国自1994年开始实行增值税以来,增值税税基估算只涉及对制造业、零售业、维修业、批发业、进口等征收,属于生产型增值税。这种做法的科学性有待商榷,虽然实际运行过程中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实现了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增长和综合国力的提升,但效果也并不理想。在短期内,以实行生产型增值税的背景下探索我国增值税税基的选择原则的确能筹集更多的财政收入,对继续稳定国家财政收人、建立良好的、税赋公平政收入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但从长远考虑,这种增值税类型限制了固定资产更新和技术进步,挫伤投资者的积极性,侵蚀了税源,不利于经济增长的可持续发展。所以,在增值税转型的过程中,税基设计方面应宽纳税收范围,采用消费型税型有助于促进现实经济发展水平。允许企业购进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金可以在销项税金中抵扣,从而避免重复征税,最大限度地减少税收对市场机制的扭曲。还应该增加物流行业(海路(含铁路)空)、建筑行业、金融行业、保险行业、邮政行业、通讯行业、租赁行业、餐饮行业及其他中介行业等。对于税率而言,要以税制改革的主要目为依据,我国税改的目的是稳固税基、提高效率,建立更合理的分配机制和公平的税负体系,税率的设置与调整须为改革目标服务。纵观其他实行增值税的国家,尤其是20世纪90年代实行增值税的国家(如日本、新西兰、韩国、澳大利亚以及东南亚国家等),大部分采取的是单一税率结构,而不再单设低税率。这是由于单设低税率,增加了征税过程的难度,同时并不能使纳税者真正得到低税率的实惠。所以,从国际经验的角度来看,单一税率是增值税税制的优势之一,这与我国上海试点结论并不一致。本文认为我国增值税税率应当进一步简化,发挥增值税便于征管和解决重复征税的优势,同时降低现行税率。

四、提高增值税征收管理水平

理论上,优越的税制与良好的税收征管能力必须相适应,这样才能有利于发挥税制的功能。如果在现实中不具备可行的操作条件与执行基础,那么将会对税制的效果造成极大的影响。在增值税“扩围”后,必须要考虑税务机关能否具备将税源转化为税收收入的能力和水平,税务机关的管理成本和纳税人的缴税成本。由于增值税采取以发票为基础,环环相扣的税款抵扣方式,相对而言与其他税制对税务机关征管能力的要求标准更严格。一国的增值税征收管理水平较低时,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将受到局限。目前,我国征税队伍知识单一,人才结构不尽合理,法律和计算机专业人才比较缺乏。据统计,全国税务公务员中,学习财税和其他经济专业的人员占95%以上。这种情况造成了增值税的税收成本高于其他税种,税收流失严重。增值税一旦实现“扩围”,税制结构发生变化,那么现行的征管水平难以以税制相协调,必须对其进行改革,才能优化税制,降低税务部门的管理成本,提高征管水平。在操作中以增值税发票为管理凭证,不同环节可以抵扣税款是增值税的特殊性,这种特殊性要求其在运行过程中必须具有完整的、连贯的征扣税机制和较高的征管能力。因此,建议有关部门从效率和成本的角度上,一是在管理上应当保证一致性,二是简化增值税征收流程和手段。

作者:闫婷 王嘉 张元庆 单位:辽宁行政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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