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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域政银合作路径选择范文

县域政银合作路径选择

一、县域政银合作的现状

自新中国成立到20世纪80年代初,地方政府与银行之间的合作,严格地讲应该是一种从属关系而不是一种合作关系。地方政府与银行之间的关系,在体制上银行被看作是政府机关的一个部门,在经济上源自一个经济共同体,几乎是地方政府指向哪银行信贷投向哪,地方政府需要多少资金银行就给多少贷款,地方政府与银行在县域里的关系,其实就是一个指令,一个执行,银行没有任何与地方政府意见相佐的倾向。银行既不能在国民经济中发挥杠杆作用,也没有任何表达自己意愿的余地。这种从属关系就是典型的计划经济条件下的地方政府与银行之间的关系。

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以及《商业银行法》的颁布实施,银行逐步摆脱了地方政府控制,经营自主权逐步扩大,银行虽然仍然继续在支持地方经济发展中发挥作用,但已经不再是地方政府需要多少资金银行就给多少贷款了。地方政府的所属企业与银行之间的关系,已经不再是一对孪生兄弟的关系,而是被一种完全的抵押关系所取代,即一家企业能否从银行获得信贷,并不在于企业所有制如何,而在于企业经营的状况和持有的抵押物评估价值的大小,为了使地方政府的所属企业能够拿到贷款,有时地方政府不得不以地方财政给予担保,虽然这种担保只是一种形式,但这也意味着银行与地方政府之间从属关系的终结,开始改变利益归地方政府所有、责任由银行一肩挑的状况。

由于国有企业成为县域经济中逃废银行债务的主体,银行与地方政府之间存在着诸多的不协调;银行推行的抵押文化,对于县域中的中小企业、个体经营户以及一些特殊行业来说,抵押物的缺乏带来了融资困难;在国有经济大量从县域经济中退出后,银行失去了贷款目标,加之金融生态环境不尽人意,银行在县域经济中的信贷业务迅速萎缩。以海南省经济处于中等发展水平的琼海市为例,2000年全市银行信贷业务存贷比为60.9%,2001年为56.1%,2002年为59.3%,2003年为46.1%,2004年为39.4%,2005年为32.7%,五年间存贷比总体下降了28.2个百分点。[1]

二、县域政银合作存在的问题

1.思想认识不足,影响了合作的深化。由于我国特有的行政体制,使得地方政府习惯于发号施令,不想也不愿意以对等的心态与银行进行沟通;长期以来计划经济及转轨时期遗留下来的问题使银行背上了沉重的包袱,银行对与地方政府的合作心有余悸。因此,从思想认识上,政银双方合作意识就比较淡漠。

2.政银信息不对称。从本质上讲,银行业是一个信息行业,但在县域融资活动中,信息不对称现象普遍存在。一方面,地方政府对银行信贷政策、贷款基准以及相关金融运作不甚了解;另一方面,银行对地方政府的经济发展战略、政策措施、区域经济发展状况尤其是企业的准入退出知之甚少,由此导致两方面的后果,银行“惜贷”、“恐贷”,县域企业“赖债”、“废债”的现象比较普遍。

3.互不信任。地方政府认为,在国有企业从县域经济中退出后,县域经济的构成主要是以城镇为中心,以农村为基础,以产业为纽带,由多层次、多成份、多行业集合而成的县域经济综合体,其经济的主体是农业,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银行在实际操作中存在着重大轻小、重高轻低、重外轻内的规模歧视,银行不能提供县域多元化融资需求所必须的金融服务和产品;银行资金外流多,对本地经济支持主动性差,贷款力度不够。

银行却认为,地方政府缺少一套透明的、规范的、高效的运行机制,制定的产业项目规划、优惠政策、鼓励措施以及操作细则,随意性大,信用度低,往往是一任领导一个政策,使贷款面临很大变数风险。甚至有些地方政府只希望金融机构按自己的规矩办事,而这些规矩往往只是顾及地方政府的利益,而没有兼顾到银行的利益。

三、加强县域政银合作的对策建议

1.政府与银行要加深对合作重要性的认识。合作博弈是实现多方共赢的重要途径。随着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以利益为驱动的市场主体之间的博弈关系亦在发生变化,主体行为开始由非理性向理性的转化,由只顾追求短期自身利益最大化的投机行为向兼顾共同利益和长远利益的多赢行为转化,市场参与主体正逐渐走出“囚徒困境”,走向合作性博弈。银政合作就是地方政府与银行之间互惠互利,是政府运用经济手段促进辖区经济发展的加速器;是银行借助政府的力量,开拓市场,加快自身发展的有效途径。2.建立新型的政银合作关系。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特别是实行银行股份制改造后,银行就必须承担贷款的责任,银行要确定其市场竞争力,在市场经济中生存和发展,就得在经营风险与收益之间寻找平衡点。银行就得在这种平衡中追求银行发展的长期目标。地方政府应转变职能,从市场一般竞争行业中退出,集中精力致力于管理、引导和协调辖区经济发展,着力于信贷投资环境的改善,引导企业夯实信用基础,为企业向银行申请信贷资金牵线搭桥,如成立信用担保公司等,为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融资提供担保;从直接确定贷款项目、直接干预银行信贷业务中转变过来,把对“点”的干预转变为对“面”的引导,通过制定规划政策、提高现行政策法规的透明度、产业政策引导、提供完善的服务等,把政府的意愿转变为银行自觉的行动。银行要履行金融职责,不能将经营目标简单的定位为“经营利润最大化”,忽视了应该承担的社会责任和应履行的义务,要转变目前经营中存在的“垒大户”倾向,要认识到开展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贷款业务是调整银行信贷结构,防范银行经营风险的理性选择,要大力改进金融服务,推进金融创新,积极探索银行在县域经营业务的转型,针对县域经济的特点,调整银行的发展战略,把经营业务从传统的批发业务向零售银行业务转变,研究进一步支持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金融服务改革措施,研究设计适合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特点和要求的金融产品、授信管理和绩效考核模式,培训专门的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信贷管理人员,支持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在推动县域经济发展和扩大就业再就业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新晨3.开展政银信息交流和合作。搭建“政银”联动平台,形成项目信息沟通机制,可以为银行参与地方经济发展提供前瞻性的信息资料,地方政府在经济发展中掌握着很多重要的资源,通过地方政府的相关部门牵线搭桥,银行可以从政府部门中及时掌握相关经济发展和项目投资信息,提前介入市场,有效地渗透到企业的合作中。要建立地方政府与银行业的长效沟通机制,政府部门应成立金融服务的专门机构,专事于金融,改变原来政府各部门与银行分散型联系向集中型联系转变,提高工作效率,使政府部门的金融服务机构成为银行与政府广泛联系的桥梁。银行要更新观念,改进方式方法,加强与地方政府的沟通,与政府共同建立健全金融债权管理专题会、联席会等制度,定期向政府汇报金融生态环境建设工作,以取得地方政府的重视和支持。

4.共建金融安全区。当前我国的金融生态环境是不尽人意的,中国人民银行于2003年完成的一项对2001-2002年我国银行不良资产形成的历史原因的调查分析中指出,在不良资产的形成中,由于计划与行政干预而造成的约占30%,政策上要求国有银行支持国有企业而国有企业违约的约占30%,国家安排的关、停、并、转等结构调整的约占10%,地方干预,包括司法、执法方面对债权人保护不力的约占10%,而由于国有商业银行内部管理原因形成的不良贷款则占全部不良贷款的20%。[2]调查统计的数据表明,形成巨额不良资产和金融风险的原因,不仅来自金融部门自身,还广泛地来自作为金融部门运行环境的非金融部门。良好的金融生态环境是银行业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建立一个良好的金融生态环境,对实现县域经济、金融的良性互动和可持续发展,落实科学的发展观,全面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因此,首先,地方政府要在县域金融生态环境建设中担当起领导责任,发挥主导作用,必须充分认识到良好的金融生态环境对县域经济发展的积极作用,认真履行职责,切实加强领导和协调,维护司法的独立和公正,整合相关部门力量,形成一种良性治理机制,以法律的严肃性维护银行的合法债权,通过与银行部门的合作,组织开展强制清收逾期贷款专题工作,惩治恶意逃废银行债务的当事人和负责人,切实帮助银行解决“赢了官司输了钱”问题;支持银行采取多渠道、多形式、多办法盘活不良贷款。其次,作为银行部门应加强内部管理,完善信贷管理体制和机制,充分发挥《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作用,加大对诚实守信行为的激励和对逃废债行为的惩治力度,建立科学的风险内控长效机制;要通过金融债权管理专题会议等形式构建对失信行为整体联动的维权机制。

参考文献:

[1]中国人民银行琼海市支行编.琼海市金融机构货币信贷收支月报[Z].2000-2005年月报。

[2]中国社会科学院金融研究所“中国城市金融生态环境评价”课题组.中国城市金融生态环境评估报告[N].金融时报2005-11-05.

摘要:

在区域经济联动日益紧密的时代,全方位、多层次的合作,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显得更为重要和迫切。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地方政府和银行在区域发展中利益趋同,在某种程度上形成了利益共同体。地方政府追求的是在地方经济快速发展的同时地方财政收入也快速增长,银行追逐的是经营风险的最小化和利益最大化。政银合作主要涉及两个层面,一是银行为区域经济发展提供金融服务,二是地方政府为银行业创造良好的生态环境和发展空间。县域政银合作意义深远,它将促进县域实体经济的发展,促进银行业服务效率的提高、服务成本的降低以及金融安全区的形成。实现政府和银行之间的互动,进而实现区域经济与银行的“双赢”发展,应该是各级政府、银行业共同关注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