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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性服务业税收政策的完善范文

时间:2022-05-08 03:23:50

生产性服务业税收政策的完善

1所得税优惠力度不够

1.1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门槛高税收优惠政策对高技术服务业条件要求较高,且我国企业所得税法关于生产性服务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甚少。税收优惠政策缺失,或没有税收扶持政策,高技术服务业要发展很困难。对于物流企业跨区域经营的发展,这种总部与分支机构的财务盈亏被分离纳税的情况使得企业整体的营运状况就不能很好地得到体现,无疑加重了企业所得税负担。

1.2缺乏促进人力资本投资的税收政策人力资本对于生产性服务业的发展至关重要,对于其他外籍专家以及国内优秀的高技术服务业科研人员的科技研发收入没有相应的税收优惠,对于商务服务业高素质人才,我国个人所得税法也没有制定相应的个人所得税优惠,同时也缺乏促进人力资本投资的税收政策。

1.3税收优惠方式有待完善我国企业所得税中专门针对生产性服务的税收优惠条例甚少,可以利用到的一些税收优惠条款也都是以直接优惠为主,这容易导致高技术服务业为了追求事后税收优惠而忽略了企业前期阶段的科技研发,很难提高高技术服务业技术开发和基础研究的积极性,更谈不上快速发展了。

1.4服务出口促进的财税优惠措施亟待突破中国对于服务出口的税收优惠措施主要体现在文化产品出口、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离岸服务外包等领域。其中服务外包的优惠主要体现在《关于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和《关于示范城市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免征营业税的通知》两个文件中,从中可以看出存在较多的区域、税种、行业限制,免税标准过严。

2生产性服务业税收政策国际借鉴及优化建议

2.1国外生产性服务业税收政策纵观全球经济,科技研发服务业、信息服务业、金融保险业业、现代物流业、商务服务业等生产性服务业的快速发展已成为不可逆转的趋势,但我国生产性服务业与发达国家相比,仍然存在很大的差距,通过对国外生产性服务业税收政策的研究,对发展我国生产性服务业发展可以得到一些启发,现总结归纳如下:(1)国外金融业的主要流转税为增值税,而我国金融业主要的流转税为营业税,还要在此基础上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与国外相比,金融业负担比较重,建议政府把金融业纳入我国增值税征税范围;我国银行业提取呆账准备金的方法与国外的两种方法相比,存在较大的差距,建议可以考虑借鉴国外特殊准备法和核销法实行呆账准备金扣除。(2)国外很多国家都比较重视物流业的发展,例如美国、新加坡、日本等,对于物流业给予了不少所得税优惠,我国虽然提出要发展物流业,但也仅限于减少对物流业的限制,而没有太多的激励政策,同时增值税税率偏高以及增值税、所得税抵扣项目较少导致物流业税收负担过重。需要降低物流业增值税税率,另外加大对物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3)美国、韩国非常重视科技研发业的发展,给予很不少税收优惠,包括科技研发业技术开发费用、技术开发准备金实行税前扣除,科研设备实行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偏重于间接优惠,科研人员还可以享受个人所得税优惠等,而我国给予营利性科技研发业的税收优惠寥寥无几,建议可以借鉴国外科技研发业税收优惠政策,采用加速折旧、税前抵扣等间接优惠方式减轻企业所得税负担,同时要加大对科研人员的税收投入,实行有关个人所得税税收优惠,提高科研人员技术研发的积极性。(4)印度的软件业在政府的大力支持下发展相当迅速,印度政府也给予了软件业相当大的税收优惠,极大释放了软件业的需求,我国也应该借鉴印度的软件业相关税收优惠手段,加大对我国软件业企业所得税优惠以及进出口关税优惠,有利于我国软件业快速发展,与国际接轨。

2.2生产性服务业税收政策优化建议

2.2.1完善流转税制(1)改革营业税制。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指导思想是促进经济结构调整,支持现代服务业发展。基本原则是改革试点行业总体税负不增加或略有下降,基本消除重复征税。增值税是一种中性税制,仅就增值额进行征税,可以有效解决重复征税的问题。虽自2013年8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但建筑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销售不动产、转让无形资产、金融保险业和生活性服务业还没有开始试点,改革覆盖范围还不够广,存在试点前后增值税与营业税政策的衔接问题,存在试点地区行业、试点纳税人与非试点地区行业、非试点纳税人税负不公平、税制协调问题。建议政府加快营业税改增值税制的步伐,通过优化税制结构减轻税收负担,为深化产业分工和加快现代服务业发展提供良好的制度支持,有利于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经济结构调整。针对生产性服务业,允许纳税人可以扣除当期外购的不动产、无形资产进项增值税额。尤其是高技术服务业,可以提高高技术服务业进行技术创新的积极性,更重要的是能够促进我国高技术服务业与国际接轨,提高我国高技术服务业的国际竞争力。(2)降低增值税税率。试点方案在现行增值税的基础上新增了两档低税率,纳税人兼营营业税应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应税服务的销售额和营业税应税项目的营业额;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应税服务的销售额。由现代物流业兼营不同增值税税目劳务,很难将这些繁琐的环节一一分开来纳税,再加上大量存量固定资产不能抵扣,物流业税负较重。应改物流业即交通运输和物流辅助为6%的税率,既降低了税率,又避免了分开纳税的繁琐工作,将在很大程度上减轻其税收负担。(3)改善重复征税现象。针对物流业物流环节拆分越多,重复纳税额度就越大现象,在营改增取得一定进展后,考虑将金融服务业纳入增值税征收范围。在企业所得税上,考虑对涉农和中小企业贷款之外的一般贷款也放宽贷款损失扣除的条件,并解决抵债资产的重复征税问题,促进我国银行业的金融创新能力和服务能力。

2.2.2降低所得税负担(1)降低企业所得税优惠门槛。降低高新技术服务业所得税优惠门槛,只要符合高新技术条件就给予一定的所得税税收优惠。将目前只适用于离岸业务的服务外包税收优惠政策进行适当延伸。(2)加大人力资本投资的税收优惠力度。允许高技术服务、商务服务企业的职工教育经费全额扣除,鼓励企业加大对职工教育的培训力度。调整个人所得税,对个人从高新技术企业中获取的投资所得适当降低税率,以鼓励风险投资。允许个人按一定比例扣除再教育费用,以调动个人学习新知识、新技术的主动性。对个人进行科技创新的转让所得降低税率,提高费用扣除标准。鼓励技术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实施职务科技成果入股、科技成果折股、股权奖励、股份期权、分红权等多种形式的激励,分红免税。(3)改善税收优惠方式。目前我国税率式、税额式直接税收优惠方式不利于高技术服务业中上游阶段的技术开发。需要费用全额扣除、加计扣除、加速折旧、投资抵免、折旧补贴、提取投资准备金、亏损结转等税基式间接优惠方式加以配合,形成全研发流程的税收优惠扶持。完善生产性服务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明确生产性服务业研发活动的定义,明确其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认定范围,让其研发活动能实实在在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这一税收优惠政策。(本文来自于《科技创业》杂志。《科技创业》杂志简介详见。)

作者:胡晓东刘瑶单位:中南民族大学管理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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