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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还贷款业务税收政策研究范文

时间:2022-05-08 02:54:39

企业还贷款业务税收政策研究

一、统借统还贷款模式符合国家相关政策

1.符合国家关于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集团内成员单位,因规模大小不一,盈利情况不同,部分单位存在贷款难的问题。而通过企业集团进行统借统还贷款,能有效解决集团内成员单位资金来源,同时,可以增强集团公司对整体融资风险的管理。

2.可有效降低银行风险。企业集团一般具有规模大、信誉好、资金筹措能力强的特点,银行贷款给企业集团比贷款给集团内个别企业具有更大的安全系数。人民银行于1998年1月12日的内部通知中要求,实行总分公司模式的企业集团,除经总公司授权的分公司外,分公司贷款必须由总公司统借统还。

3.从税法的角度看,企业集团将贷款分拨给分、子公司有据可依。按照财税字〔2000〕7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金融机构统借统还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要求,统借方可以将贷款分拨给非独立核算单位,也可以将贷款分拨给独立核算单位。在实际经济活动中,企业集团向银行取得的贷款,本部自用的极少,一般用于满足成员单位流动资金和项目资金需求。从经济本质上来看,基本都属于统借统还性质。

二、统借统还贷款利息征免营业税主要文件

统借统还贷款利息征免营业税主要依据是财税字[2000]7号和国税发[2002]13号两个文件。企业集团从成员单位收取的统借统还贷款利息,符合以下条件,可免征营业税:一是对成员单位的贷款利率不得高于从外部银行取得贷款的利率;二是贷款的对应关系明确。有确凿的证据表明,企业集团对成员单位的委托贷款属于统借统还贷款。即企业集团对成员单位的贷款必须与其从外部银行取得的贷款具备对应关系。四、通过财务公司进行统借统还贷款操作模式

1.企业集团从外部银行取得贷款时,应事先对贷款的使用进行详细计划,确定统借统还的性质。从财政税收的角度看,经济业务的实质是确定税收政策的关键。贷款的用途决定了贷款的性质,在集团从银行取得贷款时就明确计划是给成员单位项目贷款,则后续按计划下拨贷款就可顺理成章执行文件规定免税。

2.企业集团要对贷款的来源、去向进行详细登记,做到一一对应。同时,对贷款利息的收取与支付设置单独的会计科目进行核算。企业集团可以在短期借款和中长期借款科目下设置统借统还贷款明细科目,归集统借统还贷款业务。在持有至到期投资-委托贷款下设置统借统还委托贷款科目,对委托贷款的本金和应收利息进行核算。在应付利息下设置应付统借统还贷款利息明细科目,归集统借统还贷款利息支出。设置统借统还贷款本金、利息收支台账,清晰记录信贷资金使用和利息收支情况。

3.财务公司设置统借统还委托贷款台账。财务公司作为集团金融机构,承办集团内部大部分委托贷款业务。对通过财务公司办理的统借统还委托贷款,财务公司应单独设置贷款台账登记,配合企业集团向相关部门出具委托贷款及利息来源去向的相关证明。

4.清理存量委托贷款。对可以明确为统借统还的存量委托贷款,企业集团应将其调整到相应科目核算,享受委贷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政策。

5.财务公司对统借统还委托贷款设置专门的合同格式。新设统借统还委托贷款合同,对通过财务公司进行的统借统还委托贷款,适用该合同。

6.积极主动协商属地税务部门,取得支持。2006年,国税总局对中国蓝星集团统借统还的借款利息不征收营业税的通知表明,集团统借统还资金在规范管理的基础上,获得营业税免收是可行的。

作者:罗忠勇刘卫程单位:重庆渝能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大唐集团财务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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