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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产品收购企业的税收监控管理分析范文

时间:2022-04-12 10:03:38

农产品收购企业的税收监控管理分析

摘要:

依据我国税收的规定,对所购农产品应依据收购发票买入价的13%加以抵扣该批农产品的税款,这是我国农业生产领域中在没有开征增值税的状况下,为了让抵扣链条能够保持完整而实施的一项规定,属于增值税制在农业领域中的延伸。这样一来,对农产品收购发票实施的管理就成为当前农产品收购企业税收管理的重中之重。本文列举了农产品收购企业的主要特点,分析了农产品收购企业税收管理中的突出问题,并提出了加强农产品收购企业税收管理的有效措施。

关键词:

农产品收购企业;税收管理;措施

在面向农产品收购企业的税收管理工作中,往往会产生以下这种固有的思维模式:有农产品抵扣相应税款的企业,要么属于农产品经营公司,要么属于农产品加工公司,税收管理均围绕以上两种企业加以实施。但是,当前市场所具有的多元化导致农产品企业在经营管理中不再局限于以上情况。例如,蔬果类生产公司因为原料保鲜之所需,通常都会在原料收购所在地实施委托加工以降低成本;制革企业如果在皮革出产地在收购毛皮之后直接就地加工,有可能会受到本地环保政策之限制,因此,往往会委托别的地区的相关企业予以加工。因为这一市场因素而产生的农产品企业收购后委托加工状况的产生,对农产品收购企业的税收管理造成了新的困难。有鉴于此,必须对农产品收购企业的税收管理问题与措施进行深入研究。

1农产品收购企业的主要特点

一是从收购形式来考虑,农产品收购企业主要可以分成直接收购与间接收购两种,通过农产品生产企业与加工企业直接面向一线农业生产者进行收购的比较少,相当大的一部分均属于间接收购,比如,由农产品收购企业委托各加工点进行收购。二是从农产品收购发票来考虑,主要可以分成农产品收购专用发票以及普通发票。增值税主要是指由纳税人在购置农业生产者所销售的农产品时,可以自主决定出具农产品收购发票,并且按照购买价格的13%来计算相应的抵扣税额。至于一般纳税人从小规模纳税人那里所购置的农产品,即可依据所取得的普通发票所出具价格的13%来计算应当抵扣的税额。三是从所抵扣的税款来考虑,农产品收购企业用普通发票来抵扣税款的相当少,绝大多数农产品收购企业均自行出具农产品收购发票,以此来抵扣进项的税款。四是从税负的水平来考虑,企业的总税负是不一致的,一部分农产品收购企业的税负比较高,另一部分农产品收购企业的税负为零,两者之间的差异相当大。五是从款项支付形式来考虑,主要是使用现余结算方式加以实施。

2农产品收购企业税收管理中的突出问题

2.1在农产品收购企业收购发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首先是自行拓展开具发票的范围。一些农产品收购企业对一部分不应当出具收购发票的购入货物的行为,违反规定开具了相应的发票,以此来抵扣其中的进项税额,从而导致了税款的大量流失。其次是自行拓展收购的对象。农产品收购企业在具体操作过程中直接面向一线农业生产者进行收购的比例相对较小,相当大的一部分是和农产品中间商实施交易的。一部分农产品收购企业即便能够得到销售企业所出具的相关发票,也不主动向对方索取,以求尽可能多地抵扣税额,从而违规出具收购发票加以入账抵扣。最后是自行提升农产品收购的价格以及数量。农产品收购企业利用农产品价格与数量核实困难等特点,在开具发票之时往往是在价格较为透明的情况下提升收购农产品的数量,在数量容易加以盘点的情况下再提升收购单价,以求实现少缴税款之目的。

2.2在农产品收购企业的物耗水平界定中存在的问题农产品极易出现非正常状况下的损失。一些农产品收购企业往往会运用农产品无法加以盘点之特点,对于非正常损失并不作为进项税额予以转出处理。同时,鉴于市场经济下的竞争变得愈来愈激烈,导致农产品收购企业的库存大量积压、商品不断贬值,以及价格有所下降等状况不断发生,从而给税务部门确定非正常损失带来了相当大的难度。

2.3在农产品收购企业的监督审核中存在的问题如今对于农产品收购发票予以抵扣进项税缺少行之有效的监控性举措。在实施农产品收购的过程中,对于收购发票进行自开和自抵、开具发票的对象无法加以核实、实施收购交易采取现金结算等特征,导致税务部门无法实施富有成效的监督与审核工作。

3加强农产品收购企业税收管理的有效措施

3.1强化农产品收购企业税收政策的宣传与培训工作少量农产品收购企业会出现漏报与少报销售收入的状况,其主要原因是他们并不了解其中的税收政策以及运费发票中存在的不当抵扣之处;同时,往往也是因为这些企业的法制观念不够强、对于税收政策的掌握不够严格造成的。有鉴于此,国家要不断强化对纳税人尤其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事前、事中与事后的相关政策宣传培训工作,让广大纳税人能够及时地了解税收管理的政策,从而顺利地实施相应的税收政策。这样一来,日常征纳过程中的双方沟通协调也就成为了最为重要的事务。

3.2健全一般纳税人收购凭证审批机制税务部门应当从诸多方面对于申请使用相应收购凭证的农产品收购企业实施更加认真的审查与把关,从而保障对收购凭证资格所进行的审批不至于流于形式。在此基础上,还应当不断强化日常的税收管理以及检查工作,对于存在账簿不够齐全与会计核算不够完整,尤其是本企业所保存的农产品原始材料没有记录或者记录不够齐全的,应当明确一律不得予以领购与使用新的收购凭证;对于那些已经领购和使用的收购凭证,应当停止供应并加以回收。

3.3切实更新农产品收购凭证予以抵扣的条件以及方式要将购进扣税法转换成为新的实耗扣税法。把需要计提的农产品进项税额纳入到待摊费用——“农产品待抵扣税金”这一科目之中。农产品收购企业在抵扣农产品的进项税额过程中,应按照实际耗用或者所销售农产品的成本和所规定之扣除率,从而计算出合理的应当抵扣的进项税额,把此部分应当抵扣的那部分进项税额从待摊费用——“农产品待抵扣税金”科目移至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之中。实施实耗扣税法能够切实有效地控制各类虚假申报,纳税人在不进行销售的情况下所库存的产品就难以切实减少,其进项税就无法加以抵扣,这样一来,就能够有效避免纳税人在抵扣税款的情况下又不计提销项税这种双向型的逃税行为。

3.4使用现代信息化手段强化面向农产品收购加工业的税收监控工作要在实施纳税人网上开票并且对开票信息加以监控的前提下,全面采集有关企业的各方面信息,从而形成更加完善的监控体系。要应用综合测算分析方式,并且依据本行业的评估模型以及指标值,对农产品收购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以及各种税收类指标进行更加科学的研究与判断,以落实对收购发票的出具状况实施事中控制。首先,要对农产品收购企业开票量异常情况实施监控。一旦发现农产品收购企业的实际开票量大于所核定的用票量,系统就会自动锁死该系统,并提醒系统操作人员有异常监控信息出现。其次是对农产品收购企业的收购与库存信息实施监控。要让监控系统和发票出具系统之间形成联系。一旦农产品收购企业没有依据规定导入相关的经营信息,就会封闭农产品收购企业开票系统。在农产品收购企业出具的开票数和农产品收购企业的原材料收购数据实施关联性稽核,一旦开票的数据超过了企业收购入库数据,就会封闭这一系统,而且会提醒系统操作人员有异常监控信息出现。再次,要对农产品收购企业的收购资金流向实施监控。要求农产品收购加工业在监控系统之中建立收购资金支付专户,把一定时间段内的专户资金变化状况和农产品收购企业的收购数据变化情况实施关联稽核,一旦发现两者并不一致,系统就会提醒系统操作人员有异常监控信息出现。最后,要对分析结果实施纳税评估。这一系统会依据农产品收购企业出具的数据、库存以及产成品、成本费用等信息从所导入的农产品收购企业财务报表等信息实施比对性分析,从而健全规范化的评估体系,产生评估分析的结果,与系统之中所预设的本行业企业指标预警值实施比对与筛选,从而落实纳税评估。

3.5提升农产品收购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的力度一方面,征收部门应当强化对农产品抵扣凭证所进行的申报与审核工作。一旦发现未按规定出具相应的凭证,则一律不得予以抵扣。财税部门的发票稽核人员应当每月逐份对农产品的抵扣凭证认真加以审核,一旦发现存在疑问的农产品收购发票,则应赴企业实施实地检查,并且在发现问题之后及时加以处置。另一方面,财税部门应当持续强化对农产品收购企业的日常监管活动,并且实施好具体政策的宣传工作。要不断完善增值税日常管理与稽核机制,落实好峰值管理措施,对于税负显著异常而且没有正当理由的,在批准之后可以暂停其农产品收购发票的使用权。在此基础上,还应当不断提升农产品收购企业实施纳税评估的力度,注重检查农产品收购发票、货物与款项是不是保持一致,对象是不是合法,现金的流转是不是正常,收购的数量和农产品收购企业的实际生产经营能力之间是不是相符,账面库存和实物库存之间是不是一致等方面实施全面评估。一旦发现涉嫌偷税等行为的应当予以从严惩处。

3.6强化对农产品收购企业收购农产品的数量和进出仓的检查及管理工作因为当前针对我国农产品收购企业所实施的增值税是购进扣税法,其进项税额之大小将直接影响到农产品收购企业当期应当缴纳税额之多少。为了能够尽可能地少缴税款,一些农产品收购企业会使用提前或者滞后或者虚开收购凭证等多种形式来调节当期应当予以缴纳的纳税额。为了能够真正核实农产品收购企业各项收购业务所具有的真实性,规范农产品收购企业填报收购农产品的数量,建议切实推行农产品收购数量审查制度,分不同的行业、不同的规模,分别面向不同的企业核定不一样的收购数量,并且予以报备。对于一次性购置数量偏大的企业,财税管理部门应当及时进行核实,特别是要对临近每月末尾那段时间频繁实施农产品收购业务的企业更要及时加以确认,从而防止这些农产品收购企业借机虚开或者多开用于农产品收购业务的专用发票,并且及时调整本月应当缴纳的税款。对于那些不及时进行报备的农产品收购业务,则不应当抵扣各种进项的税款。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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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丁涛.农产品收购税收优惠政策有效利用——基于浙江的调研[J].财会月刊,2013(6).

作者:王超 单位:陕西省行政学院经济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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