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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监控管理的必需分析范文

时间:2022-07-11 05:41:11

税收监控管理的必需分析

税源监控是对税收源头实施监督与控制,是指税务机关通过各种方式,最大限度地掌握应征税源的规模和发展方向,通过税源监控,可对税源进行跟踪,了解税源的活动过程,掌握税金状况并分析影响税金数量变化的因素。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发展和信息网络时代的到来,税源分布的领域越来越广,税源的流动性和隐蔽性越来越强,税源失控的问题越来越多,性质也越来越严重,因此进一步强化税源监控是非常必要和迫切的。

一、当前税源监控(税收监控)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税源监控乏力,现行税源监控重视程度不够、手段单一。现行的税源监控大部分是地区对当年纳税大户列入监控名单,按季度对企业上报的会计报表、审批表等相关资料进分析、取数,满足于对上报报表的需要。对税源的增减变化分析停留在本期对上期数据的比较上,税源监控忽视了对中小纳税户的税源监控管理。中小企业要发展到一定规模、产值、纳税数额后才列为重点税源,纳入税源监控管理。由于忽视了对中小纳税户的平时税源监控管理,对税源的增减变化、分析缺乏有效的依据,出现预测税收收入出现偏差大的现象。除了上述的手段外,有的地区还通过对企业开设的银行账户、资金往来等情况进行监控,这对于账务健全的纳税人,可以说是一种比较好的监控手段。但这种监控手段在实际中根本没有落实,停留在上报的材料中我们采取了那些手段。分析原因一是重视程度不够,国税机关对税源监控的目的、所发挥的作用没有引起高度重视;二是没有专门的税源监控机构,目前税源监控工作主要附设在计征部门,计征部门的人员大都是懂税收会计和征收业务的操作,而对企业会计知识、成本核算等不了解,很难对企业的财务活动实施监控管理,而且计征部门的人员没有更多的时间深入纳税人,对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销售收入、应纳税金等基本不掌握,更谈不上对资金运转活动、银行往来等情况的监控;三是税务机关没有与金融机构实行联网,对企业开设的银行账户、银行资金往来等情况靠企业的自觉上报,对不上报的很难实施监督管理。

(二)各种非公经济的大量出现,账务不健全、会计报表不齐全、现金交易增多等到给税源监控增加了难度。现行新办的大量有限责任公司,其实是私营有限责任公司,有的还是在个体工商业户的基础上发展组建的公司,缺乏建账意识或者说纳税人认为健全账务核算,税务机关按查账征收比定期定额征收税负太高,要多交税,不建账可以少交税(税务机关难查实)。税务机关强行要求企业建立健全账务,纳税人以种种理由拒绝或者虽建立账务,主要是应付税务机关,收入不全部纳入核算,或者只将开具发票的收入纳入核算,对现金收款,现金交易部分认为税务机关难以查核,存在查得着是税务机关的,查不到是我纳税人的侥幸心理。申报不实,严重侵蚀税基,税源监控失去应有的作用。

(三)税源监控范围窄,信息渠道不畅。从体制模式和管理手段来分析,现行的征管体制是实行征、管、查三分离,应该来说是一种比较好的体制,税收管理员在对纳税人的日常管理中,可以对纳税人的生产、经营状况、纳税申报等资料收集、归类提供税源管理部门进行分析。但现行管理员制度由于税收管理员管户较多,据对基层税收管理人员的调查,每一个税收管理人员的管理户企业在40户左右,个体管户在100多户,由于工作任务繁多,深入纳税人调查了解的时间少,只能应付平时的征管工作,大部分税收管理员什么是税收监控。怎样监控根本不知道,对所获取的部分纳税人的生产、经营状况、纳税申报等资料只记录在笔记本上,没有规定必须进行分类分析和上报相关部门,造成相关信息的浪费。现行的征收管理手段虽然实行计算机征收监控,只能是部分监控,如:已登记的纳税人是否来进行申报缴税,申报率、入库率、处罚率等是否达到指标,但对纳税人申报是否属实,申报的收入是否与纳税人的生产规模相符合,开具的发票是否合规,企业的生产计划、发展规划对税收的影响变化等需要人员核查分析,由于国税局的计算机没有与相关部门进行联网,无法获取相关纳税人在相关部门的信息,全面实施税收监控成为一句空话。目前实行与工商部门进行户籍信息交换,但从交换来的信息来看,质量不高、利用价值不大,表现在工商部门对每一个独立的纳税人下设的门店都办理营业执照、而国税机关只对独立的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证,对长期经营而未办理工商执照的纳税人,国税机关管理中发现的纳入税收管理,未发现的形成漏管户。同时与地税部门的信息交换目前只是运输发票。因此大量的信息要靠税收管理人员来提供。实际上计算机就目前的管理手段来说没有起到真正的全面税收监控作用,侧重对税务机关的内部程序监控、人员操作失误上,而对纳税人的资金运转、货物的流动、销售收入增减变化等影响税收变化的主要因素不能进行有效的监控。

(四)对税源监控的认识存在偏差。当地地方政府的计划发展项目由于各种因素的制约没有完成项目或者虽然发展起来,成立了公司,按设计能力和规模、产品的销路和价格、企业的生产计划等来预测税源的变化,实现税收的监控,强化对纳税人税基的管理。但由于各种因素的制约,如:电力的供应、原燃材料的供应等出现问题,不能实现预期的目标,对税源的预测和分析、税收任务、税收的监控将出现大的偏差。

(五)税收监控力度乏力。作为税收监控手段之一的银行账号的监控,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持税务登记证件,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和其他存款账户,并将其全部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六十条规定:未按照规定将其全部银行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但实际情况是企业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和其他存款账户,无须提供税务登记证件,造成纳税人在多家金融机构开设账户,纳税人在办理税务登记证时只提供基本存款账户,以后开设的银行账户不向税务机关报告,从几年的税务违法案件中,没有一户是因纳税人未提供全部银行账户而处罚的,实际情况是有的纳税人为了达到逃避贷款、债务、偷逃税款等目的,在多家、多处开设银行账户而不向税务机关报告,税务机关发现后只是责令纠正,没有进行处罚,导致企业实现的应税收入、应纳税额长期在其他账户进行循环,致使应纳税款、查处的税款或发生的欠缴税款无法追缴入库(如:石屏县某化工企业2005年发生欠税,税务机关多次催缴,企业以无资金为借口,不缴纳欠税,税务机关到纳税人提供的银行账户进行咨询,无存款收入,后经多方调查,发现企业把销售货款转入另一账户,通过采取措施,欠税得以追缴),严重影响了税基、应纳税款的真实性,税收监控失去应有的作用。

二、强化税收监控,加强对纳税人税收监控措施的管理,提高纳税遵从度

强化税收监控,实际上是要强化对纳税人税基、应纳税款、应税销售收入、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产品销售及流向、资金的运转、产品(商品)库存的情况等以达到预测当前和今后税收的收入增减、税源发展变化的原因和及时发现税收征管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解决的措施等。为了更好地实施税收监控,就必须解决税源监控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才能提高税务机关的税收监控能力和税收监控的重要作用。根据本人从事税收管理多年和现行税收监控的实际情况,提出如下对策和措施供参考。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和把握税源管理的内在规律和要求,充分认识税收监控的重要性,把税收监控纳入国税机关的主要工作来抓,纳入岗位职责进行考核,对税收监控不力造成的税收流失、税源分析失真、偷税等的严格追究责任。着重解决税源监控手段单一,重视程度不够问题。

1、扩大税收监控面。在保持原有对本地区重点税源监控的基础上,将国家鼓励和发展项目的中小型纳税人(含较大的个体户)纳入监控范围,保证税收监控的全面性和预测税源的准确性。对当年地方政府的计划发展项目可纳入监控范围,但不作为重点监控对象,作为潜在税源管理,详细分析电力的供应、原燃材料的供应情况、项目的设计能力和规模、产品的销路和价格等,确保税源分析、税收预测不出现较大的偏差。

2、建立和完善税收监控的专门部门和专业人员。在国税部门设立税收监控的机构,并抽调既懂税收业务又懂企业会计业务的税务干部充实在税收监控部门。使兼职的或者临时的税收监控人员从繁多的工作中解脱出来,专司税收监控工作,有更多的时间深入纳税人,对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销售收入、应纳税金,资金运转活动、银行往来、财务活动实施监控管理。

3、税收监控实行点面及分层次控管相结合。点面就是税收监控部门按季度对企业上报的会计报表、申报表等相关资料和综合征管软件中纳税人的信息进行比较、分析、取数,形成税收监控的初步信息;要求分局税收管理人员每季度对列为监控的管户进行一次税收情况的核查,核查内容包括: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情况、应税和免税收入情况、资金运转、流向、银行账户的开设等并建立税收监控的台账,各税收管理员根据核查情况形成税收监控的初步分析报告,分局的税收监控人员根据各税收管理员的分析报告进行综合分析形成分局的税收监控分析预测报告上报县局的税收监控部门,县局的税收监控部门根据各层次上报的监控信息和本部门的监控核查情况进行综合分析,达到预测当前和今后税收的收入增减、税源发展变化的准确性,对监控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反馈给相关部门进行处理,使税收监控发挥真正的作用。

(二)面对各种非公经济的大量出现,账务不健全、会计报表不齐全、申报不实、现金交易增多等到给税源监控增加难度的实际,税务机关应强化征管手段,发挥税收监控的作用。根据《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账簿但未设置的;第四款:虽设置账簿或,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规定的核定办法对税收监控发现的:不按规定设置账簿或者设置账簿但难查账征收的有限公司、私营有限公司、个体工商大户等进行从高核定其定额,纳税人认为核定过高的出纳税人提供合法依据或者促使建立健全账务,消除纳税人按查账征收比定期定额征收税负高,多交税的心理。

(三)税收监控应与现行的综合征管软件、纳税评估进行有机的配合。通过每月的综合征管软件监控系统对申报异常的纳税人交纳税评估组进行评估,由评估人员深入企业进行实地核查评估确定纳税人申报是否属实,申报的收入是否与纳税人的生产规模相符合,开具的发票是否合规,了解掌握企业的生产计划、发展规划对税收的影响变化等。

(四)进一步扩大计算机的联网范围,一是改与工商、地税部门的信息交换为计算机联网,实现信息资源共享,对各部门的登记信息及时进行比对分析处理,从共享信息中及时发现漏征漏管的税源及漏管户的有关信息并及时移交给征管部门进行追缴并纳入管理,最大限度地减少漏管税源,实现税收监控的目的。二是国税机关的计算机监控应与各金融机构的计算机进行联网,联网的范围主要是纳税人在金融机构开设的银行账户、资金(货款)往来、银行存款、现金的收支等情况,税务机关可以从监控对象在金融机构中的信息获取纳税人在什么银行开设账户、应税销售收入、资金的往来、现金的支付等情况(税务人员应对获取的纳税人信息保密),纳税人一但发生欠税或偷税,税务机关可以根据《税收征管法》的有关强制执行规定以及纳税人在金融机构存款的情况予以扣缴,解决税务机关因纳税人欠税或偷税拒不缴纳的情况下强行扣税款确保税收的及时入库。三是计算机联网还应与政府的相关部门如:统计部门、企业管理的部门以及使用计算机管理财务的纳税人进行联网,及时对企业上报各部门的信息和纳税收的生产经营情况、纳税情况等进行日常监控,使税收监控起到真正的作用。上述联网措施能否得以实现,关键在于能否制定全国性的、统一的强制性的规章或法规性文件,否则,地税、工商部门、金融机构、政府的相关部门及纳税人是不可能实现联网,实现计算机联网监控就成为空话。

(五)增强税收监控的力度和刚性,是税收监控的重要保障,也是提高纳税人的纳税遵从度的措施之一。作为税收监控手段之一的银行账号的监控,将《税收征管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修改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必须持税务登记证件,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和其他存款账户,对没有或未办理税务登记证件的不予开设银行账户,已开设账户的应将其全部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将《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六十条规定修改为:未按照规定将其全部银行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的,或者金融机构对未持税务登记证件向纳税人开设账户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纳税人违反规定开设账户或不向税务机关报告开设账户情况的,税务机关必须进行处罚,税务机关不进行处罚的,追究税务机关及主管人员的责任,进一步增强税务机关执法的刚性和责任心,对纳税人来说可以起到威慑作用。对税务机关列入税收监控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在实施监控的同时,应最大限度地给予税收政策的辅导,提供优质的纳税服务,提高纳税人的纳税意识和纳税遵从度,同时应制定税收监控可操作性的程序、方法等,并明确税务监控人员的职责,监控对象的义务。如:每月或者每季度征收期内随纳税申报时一并上报纳税人生产经营情况、产品(商品)的销售、资金的运转情况、原燃材料的购进、投入产出比等信息,供税务机关纳税评估和税收监控的原始资料,对拒绝报送的依照《税收征管法》第七十条、《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处罚。

总之,加强对税收的监控和管理,夯实税源监控管理的基础,堵塞税收漏洞,提高税务机关的税收监控能力,才能确保税收收入之源泉,真正做到应收尽收,保持税收收入的稳定增长,增加财政收入,保障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入库,维护国家机器的正常运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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