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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强商贸企业税收监察范文

时间:2022-07-11 05:05:09

增强商贸企业税收监察

近几年,随着静海县经济快速发展,市场流通不断繁荣,商贸企业发展迅速,规模不断扩大,截至2009年上半年,商贸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占全县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户数的20%。由于行业特点及经济管理和社会环境影响,商贸行业一直是税源管理的重点和难点。从近期税务部门对商贸企业组织开展的纳税评估和检查反映情况看,一些涉税问题比较突出,切实加强商贸企业税收监控,防范税收风险,提高税源管理水平显得尤为突出和紧迫。

一、商贸企业存在的主要涉税问题

(一)企业内部管理较为混乱由于静海县商贸企业大部分属于中小型企业,且多为个体民营性质,依法纳税意识相对淡薄,存在人员少、资金少、货物少和经营、存货场地不完备现象,缺乏健全的经营销售、结算核算、保管供应等企业内部控制管理制度,货物出入库手续不健全,资金往来凭证不齐全,相关资料保管不完善现象比较普遍,这些问题一定程度上加大了税收风险,增加了税收监控的难度。

(二)财务制度执行不规范一是资金、银行票据管理混乱。现金、承兑汇票的管理使用不按会计制度规定操作,利用个人银行卡结算现象比较普遍,税务部门对企业资金流量和流向难以有效监控。二是会计凭证、原始凭证编制混乱。商贸企业会计兼职现象普遍,设置账簿、科目和编制记账凭证不规范,对列入成本费用的原始凭证把关不严格、审核不细致,违反规定列支问题突出,当期损益核算不准确、不真实。三是往来账目核算混乱。部分商贸企业在登记账簿时,不按会计制度要求使用管理,且往来发生额和余额较大。

(三)纳税申报真实度较低在当前一些企业存在销售货物不记账、收入不申报、搞账外循环问题的同时,部分商贸企业把税务部门测定的最低税负预警值作为核算、缴纳税款的上限,弄虚作假,瞒报收入,企业缴纳税款不能反映真实经营状况。(四)存在发票虚开代开的隐患在个人消费者或非增值税纳税人以现金购买商品交易,并很少索要发票或其他销售凭证的情况下,商贸企业不但有销售收入不入账的情况,同时造成了进项税款的留抵。而许多进货无票的商贸企业急需取得发票抵扣税款,这些都为虚开、代开发票提供了一定市场。同时由于税务机关加强了商贸企业用票资格认定和管理,防伪税控系统基本遏制了“假票虚开”行为,“真票虚开”成为一种新的偷税手段。

二、加强商贸企业税收监控的建议及措施

加强商贸企业税收监控、防范税收风险应从规范企业财务核算和涉税行为入手,督促企业合法经营、真实核算、依法纳税,不断提高税法遵从度。

(一)发挥税务监督职能,规范企业会计管理税务机关要充分利用纳税检查、税务稽查和强化日常管理、重点监控等手段方式,督促商贸企业建立健全财务制度、会计制度和内控机制,加强会计核算和各类凭证的规范管理。一是对未建立《库存商品明细账》、财务核算不健全的企业,要求其按照现行《会计准则》、《财务通则》的规定,建立《库存商品明细账》,分品目、规格、价格核算库存商品。二是加强企业商品出入库管理,要求企业出入库相关单据以及提货单、过磅单等与企业经营有关的单据必须序时编号,按照会计凭证管理备查。同时对实行会计核算电算化企业,要求其使用的会计软件必须到税务机关备案。三是加强企业资产负债表的申报质量管理。企业要严格按照“资产类往来明细账户的贷方余额在负债类资产类往来户中填列,负债类往来明细账户的借方余额在资产类往来户中填列”的原则进行填报,防止企业故意虚减资产骗取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资格。

(二)加强企业资金监控,防范资金账外循环

1.督促企业规范现金核算。要求企业严格按照国家银行法和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现金管理,对收到的现金应开具收据并按期存入银行,不能坐收坐支,将现金收据和现金缴存进账单作为原始凭证,严禁通过个人银行卡收款的行为,以保证现金流入的真实性。现金支付应严格按照规定支付范围进行,对于用现金对外支付必须以对方开具的收据和银行取现凭证作为原始凭证入账,以证明现金流出的真实性。

2.督促企业加强票据核算。对于企业收到和背书转让的承兑汇票,必须通过“应收票据”账户核算,并附收据及承兑汇票复印件作为原始凭证,同时按规定设置“应收票据”备查账,逐票进行登记备查。处置(到期承兑、银行贴现和背书转让)时应在备查账中逐笔注销,以便如实反映企业应收票据的交易量和交易的真实性。对于企业倒承兑而赚取的差价,应冲减企业的“财务费用”。

(三)坚持全方位税源监控,防范税收管理风险

1.在日常税源管理中,严格按照规定审核增值税各种抵扣凭证,凡发现未按规定填写、取得的抵扣凭证,一律不予抵扣。一是通过“一窗式”管理进行“票表稽核”,发现比对不符的,移交纳税评估管理岗位人员,由他们根据日常掌握的企业经营情况,查出比对不符的原因,再视不同情况进行税务处理。二是加大税负率的监控力度,对行业税负率、利润率进行全面测算,制定参考性行业利润率和最低税负率,作为纳税评估的参考指标,对偏离参考指标的纳税人进行重点监控,确保纳税申报的准确性。

2.坚持企业税负和收入双向控管,转变税源管理中就税负论税负的管理思路,完善核查、评估、监控指标体系。建立从源头开始的全方位税源监控、税源管理体系,实现对企业涉税行为全面控制,通过有效控管实现税收收入与经济发展的协调增长,改变目前只是单一按照税负预警值监控、分析增值税的倾向,努力提高税源管理质量和效率。

3.完善税源监控联动机制。按照“四位一体”管理机制要求,加强日常评估和税务稽查工作,对无正当理由,商贸企业一般纳税人长期低于全市行业平均税负,或“长亏不倒”、资金往来异常等疑点企业,要通过各部门联动,采取重点评估、移交稽查、停供发票等措施,进行有效的监控、管理。

(四)强化税源日常管理,提高监控工作质量

1.严把“认定关”。严把商贸企业一般纳税人“入口”,商贸企业一般纳税人必须具备相应的经营场地、人员、资金、设备、证照等一般纳税人认定的必要条件,通过严格认定,防止“三无”和“空壳”企业出现。

2.严把“进项关”。加大商贸企业抵扣凭证认证核查力度,核实其真实性、合法性,重点检查资金流、发票流和物流三者在方向、名称、金额方面是否完全一致,否则转稽查部门处理。

3.严把“销项关”。要控制商贸企业专用发票使用数量,对经营规模、用票量突然增大、需要增加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量的,要严格履行实地调查程序,认真核实企业的购销合同、资金往来、运输证明、出入库证明、进项票等,严防虚开、代开发票的发生。

4.严把“核算关”。对辅导期内商贸企业一般纳税人,税务机关要督促企业规范会计核算,提高纳税申报水平,对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依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的商贸企业,应停止其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权,不得抵扣进项税金,按适用税率全额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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