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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社会保险稽核工作存在问题及策略范文

时间:2022-09-05 03:34:17

我国社会保险稽核工作存在问题及策略

摘要:社会保险目的是保证物质及劳动者劳动力的再生产和社会稳定。而社会保险基金可以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经济的高速发展,并能够促进社会保障制度的顺利实施。社会保险稽核是确保社会保险基金的有效筹集和有效利用的最重要的手段之一。我国的社会保险稽核工作相对于其他国家起步较晚,使社保稽核的政策得到有效实施的法规也不够健全,社会保险稽核工作中还存在着许多问题和阻力。文章将从各方面分析社会保险稽核现阶段存在的相关问题

关键词:社会保险;稽核;存在问题;基金征缴;待遇支付;稽核能力

一、引言

当前我国经济正以较高的水平增长,社会保险事业也逐步发展到了一个更高的层次。因此社会保险稽核面临着新的成长机遇,有较高的挑战性。社会保险基金是社会保障的首要问题,是社会保障制度顺利实施的根本保障,但由于我国社会保险基金征缴方面存在着诸多的问题,导致社保基金并不能实现完全征缴,社会保险稽核任重道远。

二、在不断地探索中,我国社会保险稽核工作出现了如下问题

(一)社会保险基金征缴方面

社保缴费基数核定的标准没有实现统一:社保缴费基数是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参保人员记录社会保险个人账户的基础,是以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所缴纳社会保险费为计算标准的。缴费基数是依据参保职工个人的上年度工资收入总数的月平均数来确定,但由于多种原因,不同统筹范围不同统筹层次的缴费基数核定标准具有差异,而且核定缴费技术的操作存在重重困难,造成部分企业缴费基数、参保职工人数等出现错误,给社会保险稽核带来诸多弊端,既违反了国家规定,造成社会保险基金的流失,也对市场经济公平竞争的环境造成破坏。更重要的是,少报、漏报、瞒报缴费基数导致职工个人账户的记载金额减少,降低了职工享受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待遇水平,直接损害了参保职工的切身利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重视社保基金的征收征缴,轻基数核定:随社会保险不断发展,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稽核体系也在不断完善,稽核业务稳步持续的开展起来。但当前我国常常侧重于社会保险缴费中欠费的稽核,并没有对各缴费单位申报的缴费基数进行常规的稽核。缺乏相应的法律法规来规范参加社会保险的企业,这些情况为企业缴费基数和参保人数的少报、漏报、瞒报创造了条件。非公企业参保滞后,社会保险范畴之外存在游离灵活就业人员的情况:当前中国企业形成了公有制、非公有制、私有制等多种形式并存的局面,但随着社会不断进步,经济不断发展,中国社会保险制度并没有突破传统体制的束缚。我国社会保险的覆盖面是所有用人单位和个人,因此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包含在社会保险的覆盖范畴之外,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是所有形式的企业和劳动者应尽的义务,随着社会保险的不断发展,非公企业逐渐被归为社会保险的覆盖范围,但进度缓慢,影响效果非常小,一些非公企业和灵活就业人员仍然没有享受到社会保险。

(二)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稽核方面

社会保险基金待遇领取实现社会化发放以后,部分企业放松了对离退休人员的管控;部分企业违规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这使得社保基金兜底风险大大增加。社会保障的本质特征是社会化,社会化使得社会保险的基本功能和保障作用大大提高。由于部分离退休人员居住具有流动性或长期居住在外地,企业对他们的人数和详细居住地址,生活状况等的不完全掌握造成生存认证工作的困难。并且个别单位为了减轻企业负担,减少支出,就私自更改记录,为要求提前退休的职工办理退休手续,给社会保险稽核部门的工作带来了很大的困难。社会保险并未完成全国统筹,社保经办机构条块分割:社保机构内部信息分散,全国各级稽核单位之间信息传递较慢,信息双方不一致的情况普遍存在,企业职工的信息资料库建立不完整、信息更新不准确不及时,导致稽核单位很难真实、有效的了解参保单位、参保人员的真实情况。各社保经办机构之间信息交流不通顺,因此社会保险的待遇支付只能交由各地社保经办机构独自完成。

(三)社会保险稽核能力方面

稽核机构人员不足,稽核队伍不够健全:稽核人员实施稽核时必须包含两人以上,由于目前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专职稽核人员缺乏,实地稽核的队伍人数不够健全。稽核工作者不但要有较高的政治道德素养,并且还要具备财务、审计等相关专业的知识和技能要求。但目前的稽核人员很难达到社会保险事业高速发展的高标准要求。稽核人员业务能力综合性有待提高,稽核程序规范性低:社会保险稽核是一项高难度的、高标准的工作,不仅要求稽核人员熟识有关社会保险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还要求要熟悉社保经办机构的各项业务的办理方法和规程。除此之外,社保稽核人员还要主动加强对社会保险基本理论和经济学、统计学理论的学习。而现有的稽核人员大多没有经过专业知识与技能的培训,并不精通稽核业务流程,存在稽核程序不规范的问题,增加稽核的难度。中国社会保险行政执行力度弱的情况致使社会保险稽核力度也相对较弱:当前,我国的社会保险没有专门的立法,对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健康保险等没有全国统一的行政法规。社会保险相关的法规不具统一、详尽、严格。

当前社会环境造成稽核没有明确的法律法规依据。经办机构作为稽核的主体,虽然有权对企业参保人数、缴费基数,个人参保缴费情况。缴费基数,社会保险领取待遇情况进行核查,但对查出的未参保、少缴、多领社会保险待遇等问题,没有直接行使处罚的权利,只能监督其改正。社会保险稽核的设立时社会保障制度的一大突破,它不仅对社会保险基金的征缴起到促进作用而且对国民经济的稳定发展有重要的作用。社保稽核初步建立,相关制度并未完善,社保稽核任重道远。

参考文献:

[1]胡晓义:《社会保险经办管理》.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11

[2]郑功成:《社会保障概论》.复旦大学出版社2011

[3]林义主:《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02

[4]陈默:《社会保险费的行政征收性质必须落实》.《中国劳动》2004.6

[5]刘择:《社会保险稽核工作存在的问题与对策》.《社会保障研究》2009.6

作者:霍西云;张吉秀;吴海平 单位:华北理工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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