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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保险实行与前景的思考范文

时间:2022-06-20 08:28:57

农业保险实行与前景的思考

农业保险保障范围和程度不断扩大

在2007年,江苏农业保险只有7个险种,到2011年全省统一条款达到21个,财政保费补贴基本做到了对主要种植业、养殖业和高效设施农业、农机具和海洋渔业的全覆盖,进一步扩大和提升了农业保险的保障范围和保障程度,其中对生产安全事故中死亡职工家属的最高补偿金标准和渔业雇主责任互助保险条款中意外死亡的互助保险金额进行了上调,把运输型拖拉机交强险及其驾驶人员意外伤害险纳入了财政补贴范围,同时提高了苏北地区农机保险保费的补贴比例,并积极发展高效设施农业保险,使2011年的承保费较2010年增长66%。

江苏农业保险现阶段存在的问题

(一)县级政府责任风险集中,赔付责任没有得到有效分散

江苏农业保险“联办共保”模式是政府与保险公司共同承担赔付责任,其中政府承担的风险责任以县(市)为核算单位,县(市)超赔部分责任,通过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统筹部分政府保费收入、省级财政补助等渠道解决。根据《江苏省农业保险试点政府巨灾风险准备金管理办法(试行)》之规定,使用巨灾风险准备金是根据灾害损失赔付情况,实行超赔累进分担的原则。当年县级政府保费收入发生超赔,县级政府巨灾基金未发生超赔,县级政府巨灾基金承担当年超赔部分的80%,省辖市巨灾基金分担20%;县级政府巨灾基金发生超赔当年政府保费收入50%以内,县级政府承担当年超赔部分的50%,省辖市巨灾基金分担50%……。从政策可以看出,当县级政府的巨灾基金发生超赔后,才能申请使用省辖市巨灾风险准备金的50%,此外县级政府还需要筹集另外50%的资金,这种赔付责任风险的集中和不能有效分散的弊端,大大影响了基层政府增加保险品种和保险责任的积极性。

(二)政府参与农业保险的事务过多,相关责任关系没有理清

“联办共保”模式虽然已进行了实践,但就政府、保险经办公司和投保农户三方的责任、义务关系来说尚未理清。作为基层政府推动农业保险,虽有助于农业保险业的快速拓展,但也容易造成农民对农业保险误解的风险,特别是当有些基层干部为了省事和提高参保率而出现直接为农户代交保费或者用赔款抵扣保费的时,就会有损于农业保险推广的基本原则,也有碍于培养和提高农户自身的保险意识。此外,由于基层政府既给予保费补贴,又管理保费资金和承担保险责任,这种既是投保人又是保险人的状况,极容易使应该享受保险服务的农民得不到服务,从而导致农业保险宣传教育的缺位和保险条款设计难以契合农民的需求。

(三)农业保险的政策性质与商业化经营矛盾

“联办共保”模式的另一方是商业性的保险公司,作为江苏,2007—2011年连续5年风调雨顺,种植业年年盈利,养殖业三年盈利。在承保利润中,政府分摊的保费基金逐年积累,巨灾风险准备金的规模也逐年扩大。而保险公司经办利润由于缺乏积累制度,就逐步形成了公司利润成为股东权益,从而使农业保险的政策性质发生了变化,保险公司成了财政补贴保费政策的最大受益者。

江苏农业保险进一步发展的若干思考

(一)对“联办共保”模式下管办分离的思考

设立虚拟的政府经办机构,以代表政府与商业保险公司“联办共保”农业保险。作为省级政府经办机构,则代表政府管理保费资金和巨灾风险准备金,以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一旦在巨灾准备金不足时,则向金融市场融通资金以解决赔付资金短缺的困难。在省市县之间,可通过上缴部分保险费形成再保险关系,或通过逐步调整共保比例和引进其他商业公司参与“联办共保”的方式,逐渐减少政府承担的比例,直至退出直接经营农险业务。如果真的退出直接经营农险业务,可以尝试转变为农业保险的专业再保险人。至于政府设立非营利性质经办机构,可参考国外经验,通过采用委托管理的方式将经办机构交由保险公司市场化经营,以解决运营成本高和人员管理不足等方面的问题。

(二)对农业保险市场化发展的思考

农业保险市场化发展的目标之一,就是保险公司的自主经营和自负盈亏。在这一条件下,作为政府,除了逐步退出“联办共保”外,还要退出保险业务的拓展和查勘定损工作,以避免干预保险公司的经营活动。目前,就基层的协保员来看,大多由村干部兼任,而鉴于村干部任期3年,可考虑组织离任或退休的村干部,以县为单位组建相对独立的农业保险专业机构,负责农业保险的宣传和业务拓展;或考虑将农业合作社、农业信贷机构引导成为兼业机构;或依托农经技术人员组建独立的农业保险损失鉴定中心和发展农业保险公估公司,负责对农业保险的防损减损、查勘定损和技术指导,而保险公司则专注于农业保险的产品开发、承保理赔服务和对中介机构、人员的培训管理工作。

(三)对农业保险市场适度竞争的思考

农业保险作为准公共产品,无论是理论还是实践,目前都还不具有完全市场化的基础。但市场竞争机制的建立,可以优化市场资源配置,有益于提高农业保险的服务质量和保障水平,有利于保护农户的利益和促进农业保险政策设定目标的实现。因此,政府作为政策的制定者和保费补贴的提供者,对农业保险市场的干预和限制是必要的,应通过建立市场主体准入制度和制定市场竞争规则,实现对市场竞争与垄断关系的平衡,保护农业保险的市场化经营,维护农民、保险公司和国家的利益。

(四)对农业保险巨灾风险分散机制的思考

农业保险应当建立多层次的、政府支持的、可持续发展的巨灾保险体系。所谓多层次的巨灾保险体系是指风险融资结构要实现多渠道和分层设置,在空间和时间上有效分散和化解农业巨灾风险;所谓政府支持的巨灾保险体系,是指政府对再保险市场提供制度保证和政策支持;所谓可持续发展的巨灾保险体系是指通过政府支持、保险经办机构市场化运作,以巨灾保险体系促进防灾减灾,以防灾减灾支持巨灾保险体系,形成良性循环,持续降低巨灾风险的社会成本,实现农业保险的可持续发展。具体说来,就是要从三个方面建立和形成一定的机制:第一,建立江苏农业保险巨灾共保联合体,为农业巨灾保险提供超赔再保险,以便有效地解决再保险承保能力供给不足、费率太高的问题。第二,健全并完善江苏农业巨灾风险准备金制度,为江苏农业巨灾风险提供可靠的保障。第三,设立并发行巨灾债券,促进巨灾风险证券化,通过将巨灾证券引入资本市场,分散巨灾风险,使巨灾风险得到重新优化配置,以解决再保险承保能力不足的问题。

作者:王步武高云玲单位:恒泰保险经纪有限公司农业保险部连云港市公积金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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