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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论纳税服务范文

时间:2022-08-17 10:22:29

新论纳税服务

1对纳税服务和税收执法目的的认识

1.1纳税人的遵从类型OECD专家对影响纳税人行为的因素、对遵从的态度及税务部门采取的相应的策略进行研究分析,提出了纳税遵从模型。从模型上,纳税人对遵从存在4类不同态度,而模式的价值,就在于使税务部门对纳税人行为有更深入的了解,并能够采取有效的、针对性较强的策略,实现纳税遵从。

1.2纳税人的需求层次纳税人对税务机关的纳税服务需求体现在多个方面,总体上可以归纳为4种类型。(1)程序性服务需求。主要包括税务登记服务、一般纳税人认定服务和发票发售服务等。由于税务登记、领购普通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是一般企业开展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所需要的基本条件之一,是广大纳税人对税务机关普遍的最基本、最直接的服务需求。对特定纳税人而言,包括减免税、出口退税等其他税务行政许可和税务行政审批程序,虽然相对特殊,也应视为特定纳税人对税务机关最基本、最直接的服务需求之一。(2)规避税收风险需求。主要是防范税收风险、避免税务行政处罚。企业一般都有节税的想法,但是,除故意偷逃税外,绝大多数企业主观上都不愿违反税收法律法规、受到税务行政处罚,渴望税务机关帮助把好“税收风险关”。这是纳税人在税收方面的“安全类”服务需求。(3)文明办税需求。主要包括对税务机关办税环境、对税务人员办税态度等方面的需求。纳税人到税务机关办税往往需要设施齐全、办税方便,并受到税务人员应有的尊重和礼遇。这是纳税人对税务机关提出的“尊重类”服务需求。(4)税收政策筹划需求。主要是在税收政策许可的范围内,通过合法、合理的途径,争取税收优惠,减少税收支出,降低纳税成本,提高企业整体经济效益和投资回报率。这是纳税人提高自身经济价值的服务需求。纳税人的各种服务需求虽然时有交叉,但是,纳税人上述4类服务需求也具有一定的层次性,以程序性服务为基础,由低到高依次排序为:程序性服务需求→规避税收风险需求→文明办税需求→税收政策筹划需求。

2正确处理纳税服务与税收执法的关系

第一,公正执法、严格管理和优化服务是依法治税的2个方面,是辩证统一关系,相互依存,相互促进。实践中存在着这样的误区,将优化纳税服务和严格执法相对立。不能正确处理执法与服务的关系。或是过分看重税收执法的作用,轻视纳税服务。一些干部仍然存在权力至上的思想,将自己凌驾于纳税人之上,只讲税收执法,不讲纳税服务,漠视纳税人的权利,时而发生滥用职权的行为,造成纳税人对税收工作的逆反心理,损害了税务机关的形象。或是片面理解服务的内涵,弱化税收执法。一些基层单位对纳税人提出的要求,缺少用法治观念思考问题,片面强调优化服务而淡化了对纳税人的管理,忽视了执法的严肃性,形成行政不作为,客观上造成了管理偏松,导致了执法不严,以至在税收管理工作中出现了一些漏洞。

第二,纳税人是纳税主体,也是服务客体,税务部门是征税主体也是服务主体,所以工作中必须以服务促管理,寓管理于服务之中,即不能单独强调执法权,忽略对纳税人服务的义务,也不能只强调服务,忽视税法的严肃性。正确的做法是,对于积极承担社会责任、自觉履行纳税义务的守法者,税务机关要提供必要的服务,对于不愿履行纳税义务,又要享受公共服务的税务违法者,要进行监控和惩处。公平执法是最基本的纳税服务。税务机关就是通过纳税服务,通过税收执法促进纳税人能够遵从税法。不能一味地把纳税人都当成对立面,应当千方百计地加以引导,促进纳税人自觉自愿地遵从税法。

第三,依法治税是优化纳税服务的根本,也是提高优化纳税服务水平的基础。税务机关必须坚持“依法征税、应收尽收、坚决不收过头税,坚决防止和制止越权减免税”的原则,同时,在征收管理过程中充分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大力推行纳税评估、检查约谈和企业纳税信誉等级评定等行之有效的管理制度,营造良好的税收环境,努力为纳税人依法纳税提供全方位和高水平、低成本的服务,切实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严格执法就是最好的优化纳税服务,做到在执法中服务,在服务中执法,把优化纳税服务体现到依法治税中。

所以,仅仅把纳税服务作为一种工作内容来看待还是远远不够的,因为纳税服务不仅仅是一项工作,需要我们对它的理论内涵、制度管理、考核评价、责任机制、法律保障、资源配置等框架体系要不断构建、完善,而且,我们更应该把纳税服务作为一种全新的理念、作为一种新的工作方式方法,融入到我们的全部税收工作中。优化纳税服务,就是以服务的理念,以服务的方法,做好税务部门在税款征收过程中,为纳税人所提供的各项工作。因此,在将纳税服务作为一种新的工作内容开展的同时,更有必要将纳税服务作为一种新的理念,融入税务机关的各项税款征收管理工作中,并将纳税服务作为一种全新的工作方法,贯穿于税务机关的各项税款征收管理工作中。也就是说,有2种主要的工作方法始终贯穿于税收工作的全过程,一种是纳税服务,一种是行政执法。二者紧密联系,但并非平分秋色,在全部税收工作中,应充分考虑并针对税务机关与纳税人博弈的具体条件、具体情况,处理税收执法与纳税服务的关系,以实现纳税服务与税收执法的共同目的———纳税遵从。

作者:鞠志倩 单位:辽宁税务高等专科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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