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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成人教育投资效益运行范文

高校成人教育投资效益运行

一、中国高校成人教育投资应坚持的原则

(一)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并重的原则

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是衡量高等教育改革与发展效果的两个十分重要的指标。过去不大重视其经济效益,大学往往被看成是纯学术的殿堂,这种观念妨碍了教育市场化的发展和社会服务功能的发挥,同时也使得高等教育自身的发展经常陷入经费短缺的窘境。对于高等教育来说,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既是对立的,又是统一的,不讲经济效益,就很难长期保证其很好的社会效益;而不讲社会效益,也很难有好的经济效益。

(二)借鉴与创新相结合的原则

借鉴是捷径,创新是灵魂,借鉴与创新的结合必将产生速度与绩效的统一,质量与数量的统一,高等教育要和经济发展一样,走出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创新路子。拓宽经费来源渠道,提高投资效率是解决高等教育经费短缺这一世界性问题的必然对策。正因如此,当今世界,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高等教育经费来源的多元化已经成为发展的趋势。

(三)发展与规范相结合的原则

发展与规范既对立又统一。发展追求的是一种动态过程,一种不断加速和规模扩张的过程;而规范则强调的是这一过程的行为准则和运行秩序,两者犹如公交线路上的车流与交通规则。发展是规范的目的,规范是发展的保障,脱离规范的发展,必然是欲速则不达,一损俱损;牺牲发展的规范,必然是墨守成规,因循守旧。从总体上看,高等教育市场在我国发育的历史还不长,发育的程度还不高,当前特别需要进一步解放思想,加大改革开放的力度,并注意在发展中逐步规范教育市场,正确利用和运作教育市场,将有利于加快我国教育的发展,有利于解放教育生产力,有利于满足广大居民接受高质量、高层次教育的需求,有利于我国人力资本的集聚,有利于促进国家综合实力和国际竞争力的提升。

二、中国高校成人教育投资效益运行机理的三大体系

(一)投资主体多元化办学体系

我国应建立“以政府投资为主体,以民间投资为辅助,以外商投资为补充”的多元化高等教育投资机制。近十年来,我国GDP每年保持9%左右的增长势头,财政收入占GDP的比重也逐年上升,这为政府加大对教育的投入提供了必要的保证。但是,我国高等教育资源严重短缺,供需矛盾突出,与国际的距离太大,单靠政府投资是不够的;而民间资金正逐年增加,如果能调整和放宽政策,引导和扶持民间资金投向教育事业,使民间资金形成巨额的教育投资,必能创造出更多、更好的高等教育机会,扩大高等教育规模,缓解国民日益增长的高等教育需求与供给不足的矛盾,抢先占领我国高等教育市场,留住人才,留住资金。发达国家利用民间资金发展高等教育的经验,启示我们必须按“国民待遇”原则,首先落实我国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平等的法律地位,为民办学校的生存和发展,提供公平的竞争环境,鼓励民间资金以“股份制”、“合伙制”、“独资”方式举办高等学校。同时,为了充分调动民间资金投入高等教育,国家财政还可以给予民办学校必要的支持,发挥财政投入的“四两拨千斤”的财政功效,让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分享必要的政府整合开发的公共教育信息资源。在利用外资举办高等教育方面,我国还应该按照对教育服务的承诺,在确保教育主权不受侵犯的前提下,采用和国外高校办学机构联合、合作、合资办学的方式,合理利用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以及跨国公司对高校的科研投资,吸收外资介入我国的高等教育市场,有试点、有步骤地开放我国的高等教育市场,实现与国际惯例接轨。

(二)多渠道教育经费筹措支持体系

随着高等教育规模的扩大,教育经费不足成为影响我国高等教育发展的一大难题。要实现高等教育大众化,除了继续加大政府财政投入,增加个人家庭成本分担的比重,利用银行贷款资金外,要大胆运用创新的筹资手段,拓宽高等教育经费的来源渠道。从目前我国高校和资本市场发展的实际来看,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做好资金的筹措工作。

1.组建教育基金

教育基金是国际组织或各国政府、企业、社会团体与个人为发展教育事业募集的专项资金,教育基金的来源十分广泛,在组建初期,主要依靠政府的拨款,资金转入基金后,资金的所有权属于基金管理组织,由于教育基金组织与教育行政机构和教学单位均有密切的联系,故而教育基金能够集中有限的教育资源,最有效地资助教育事业的发展。在高等教育基金来源中,社会捐助收入应占主导地位,另一个来源是发行高校教育。高等教育基金的设立对高等教育事业的发展,将是一个有力的促进。

2.发行高等教育债券

同银行借贷市场和股票市场相比,通过债券市场融资有其特点和优势。就银行借贷市场来看,资金来源为居民和企业存款,大多为短期资金,虽然也可作为部分中长期贷款,但比重不宜过大;另一方面,商业银行资金运用要求安全性、流动性和盈利性的“三性”统一,而高等教育事业的资金运用期限,资金运用方式以及资金回流时间都很难与商业银行的资金性质和资金运用原则相吻合。就股票市场而言,因投资风险大,许多保守型投资者都不愿涉足,况且利用股市融资,就会涉及到学校能否上市的问题。客观地讲,学校的上市改造难度极大。同银行存款和股票投资相比,债券投资的优势在于它比银行存款有着更高的利率,比股票投资的风险大大降低。对资金利用者而言,比银行资金的运用更有自主性,可以根据资金运用的长短需求来确定债券的期限,比股票更容易操作,可以较快地筹集资金。另外,从社会的大环境看,市场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为发行高等教育债券提供了物质基础,高等教育债券的发行可以说是正当其时,同时又是解决高等教育经费短缺的一种有益尝试。高等教育债券还本付息由国家财政负担,并允许该债券在二级市场上流通。对发行高等教育债券所筹集的资金,使用重点应定位在如下三个方面:大力扶持基础条件较好的高校争创世界一流;积极支持高校招生规模的扩大和重点学科的建设;全力帮助经济落后地区高等教育的发展。

3.发行教育

发行是有关行业筹集社会闲散资金支持事业发展的一种有效形式,它虽有一定的投机性,但带来的效益不可小视。发行教育,吸纳民间资金介入高等教育事业的发展,不仅必要,而且切实可行。首先,我国国民经济近些年来保持持续、稳定的增长,人民生活水平和消费水平日益提高,居民储蓄存款稳步上升,且有13亿人口的巨大市场,为教育的发行奠定了坚实的物质基础;其次,我国公众投资教育的积极性为教育的发行开辟了广阔市场;再次,的公益性特征为发行教育赢得了广泛的社会支持;最后,国外教育以及我国已有成功发行福利和体育的成功经验可资借鉴。

4.项目融资方式

BOT项目融资,即由所在国政府或所属机构为项目的建设和经营提供一种特许权协议作为项目融资的基础,由本国公司或外国公司作为项目的投资者和经营者安排融资,承担风险,开发建设项目,并在一段时间内(特许经营期)经营项目获取商业利润,最后根据协议将该项目转让给相应的政府机构。一般适用于竞争性不强的行业,具体讲,凡是能够取得可靠性现金流量并且对贷款人有吸引力的项目,都可以通过BOT项目融资方式筹集资金。借鉴BOT项目融资方式进行高校后勤设施建设,绝不是将基础设施项目BOT融资方式的简单对接,而是该方式延伸使用范围的一次创新。因为“一个项目,一种做法”,它可以以物引资,解决高校建设资金高度紧张的矛盾。此外,积极推进TOT融资方式,通过转让基础设施项目的经营权筹集资金,通过“转让—运营—移交”的形式,高校可将已建成的某些基础设施项目作价后转让给其他社会资本,高校以收回的资金进行新的项目建设,受让方在一定时期内享有经营权,期满后无偿将经营权移交给高等学校。

5.资产证券化

资产证券化是指以项目(包括未建项目和已有项目)所属的资产为基础,以该项目所能带来的稳定的预期收益为保证,通过在资本市场上发行证券募集资金的一种项目融资方法。凡是可以产生稳定的可预见收入现金流的资产都可以证券化。高等教育作为国民经济基础性部门,其市场需求稳定且具有长期性。再考虑到高校通常有稳定的财政拨款和自身的运营收入,仅以现在学费标准来计量,进行资产证券化运作甚至不需要任何信用等级就能得到较高的信用评定等级,所以高校可尝试开展收费收入证券化,即高校将未来一段时间内的应收学杂费作为未来资产,把未来资产的风险和收益转换成为可以在资本市场出售和流通的证券的一种资本运作模式。这种资产证券化的基本动作模式是,首先确定需要在资本市场上融资的规模,然后在预测未来收费流的基础上,确定应以多长时段的收费收入组成可供出售的资产池,最后由专门从事资产证券化运作的载体收购资产池并发行收费收入支持证券。

此外,在我国当前教育资金积累不够,金融市场规模有限的现状下,利用外资,例如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向国际商业银行以及在国际金融市场上发行金融债券等方式筹措高等教育经费,也是可以尝试的一条途径。

(三)法律法规支持体系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初步建立,社会主义民主法制的逐步推开,使运用法律管理社会事务,调控经济活动成为一种基本方式。实行和坚持依法治国,就是使国家各项工作逐步走上法制化和规范化。教育亦然,运用法律手段调控教育投资,保障教育事业的发展,是依法治教的必然要求。我国高等学校的法律形态,是通过《高等教育法》和《民办教育促进法》进行规范的。《高等教育法》主要针对公立大学,《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出台使民办高校的合法地位得以确立。这些法律对促进和调控教育曾经和正在起着极为重要的作用。但是,为保障教育投入的稳定来源和增长,还需要进一步充实和完善法律法规,当务之急,就是抓紧起草和制定《教育投资法》。此外,明确给予捐赠者以税收减免等优惠政策,进一步激发社会捐资助学的积极性。在美国,社会对大学捐款由来已久,有其深厚的社会、经济和文化的原因,更为重要的是,美国的税收政策有利于促进私人和企业团体的捐款活动,国家对依法捐资的行为给予免除所得税(包括遗产税)的优惠,向学校捐款可以冲抵税收,基金会的投资收益可享受减免联邦及各州的所得税的优惠。同时,各类基金会都以各种方法给捐资人以适当的回报,为他们树碑立传,使捐赠者可以得到精神回报,甚至流名后世。我国应积极借鉴国外成熟经验,修改公益事业捐赠法,对各类教育捐赠行为给予政策上的税收减免优惠,道义上的支持与肯定,精神和名誉上的奖励回报,以调动社会各类潜在教育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