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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年金投资监督分析范文

时间:2022-06-04 03:23:23

企业年金投资监督分析

2004年出台的劳动保障部20号令和2011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四部委联合出台的11号令规定,企业年金理事会(以下简称理事会)作为受托人,是企业年金计划的核心管理者,全面承担受托管理的投资增值和风险控制责任。但是,相对于外部法人机构管理模式,理事会承担受托人职责面临非常突出的先天性缺陷,当前,如何加强基金投资监督、强化风险控制,成为摆在在国内占据企业年金受托管理半边江山的理事会面前的一道重大课题。

1.理事会实施投资监督面临的客观问题

由于理事会由企业内部成员组成,天生具有非法人、非专业、非专职的特点,使理事会在对企业年金基金进行投资监督中面临着诸多问题与挑战。分析起来,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

1.1缺乏制定投资策略的专业能力企业年金稳定增值是企业年金运行的核心目标。理事会履行受托人职责,必须负责企业年金基金大类资产配置、投资策略和投资绩效评价,需要动态掌握国内外主要资本市场、国债市场、银行间市场等市场变化信息,并洞悉境内外经济发展基本走势,应具有资本市场投资研究能力。理事会成员多为企业内部兼职管理人员和职工代表,没有从事投资研究和操作的经验,缺乏研究投资策略的深度专业市场信息,难以根据市场变化制定和调整投资策略,缺乏管理投资管理人投资的专业能力,对年金基金的投资管理带来很大影响。

1.2缺乏监督投资风险的条件由于外部经济周期波动此起彼伏,投资环境变幻莫测,投资品种日新月异,企业年金运作风险无时不在。监督企业年金投资风险作为理事会的核心职责之一缺乏实现的专业化手段和渠道。企业年金风险包括政策风险、投资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道德风险、操作风险和合规风险的监督,并涉及资本市场、管理、交易、运作等企业年金管理的全过程。理事会缺乏类似监督风险的人才和技术支持。

1.3缺乏日常操作的系统支持在采用理事会受托的模式下,企业年金的缴费、信息变更、资金汇总、投资交易等日常运作事务的工作量变得巨大而复杂,开发专门的受托系统不仅投入大,而且开发周期长,专业运营流程复杂。理事会专项开发受托系统由于耗资大、周期长、专业平台支持不足,操作起来十分困难。离开系统支持或依靠简单的单机系统进行投资监督和管理,不仅效率低,而且容易引发差错,将直接影响投资监督效果。

2.理事会实施投资监督的主观优势尽管存在着诸多困难,但是也应该看到理事会实施投资监督也有一些主观优势。总结起来,主要有四点。

2.1权责统一。虽然从法律上说理事会作为民事主体独立管理企业年金,但是理事会毕竟来自于企业,实际上仍然与企业是一体两面,代表职工和企业履行对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权。其权利由职工和企业直接赋予,其压力也直接来自于职工和企业对年金基金保值增值的要求,这种压力释放的结果也往往意味着个人职务、薪金等方面的调整。因此,理事会成员才是对企业年金最具备责任心和投资监督主动性的主体。

2.2协调有力。虽说受托人是企业年金的管理核心,在企业年金管理链条中起到主导作用。但在实际操作中,法人受托公司与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之间是平行关系,离开了企业支持,法人受托公司也不具备独立解除或拒绝接续与其他管理人合同的权力,严重影响了投资监督的实际效果。与之相反,理事会的协调能力更强,更容易建立对企业年金其他管理人的监督和约束机制,实施更有力的投资监督。

2.3反应迅速。对国家政策调整,市场变化时投资政策的优化,投资监督中发现问题之后的整改,只要是涉及到企业决策的,无论从协调沟通上,还是企业内部决策程序的履行时效上,理事会都具有法人受托无法比拟的优势,总能够有更快的反应速度,更快的解决问题。

2.4管理细化。由于法人受托对各个受托计划实行统一管理,尽管可以进行个性化的设计,但是出于节约管理成本、提高管理效率,会努力让单个计划避免过多的个性化。然而,对企业和职工而言对风险的承受能力决定了不同的投资需求,个性化的投资政策体现出了委托人需求的一个重要侧面。理事会对个性化需求的理解,投资政策的制定,以及投资监督中对细节的把握往往是法人受托难以实现的。

3.理事会实施投资监督的主要方式理事会如何扬长避短,解决投资监督困局,在实践中国内外走出了很多值得借鉴的优秀做法。如在国外一些企业年金理事会逐步发展成较大规模行业性或地域性的企业年金管理机构,综合了法人受托公司和理事会的双重优势。尽管国内还不具备这样的政策环境,像一些大型央企的理事会也在逐步走出规范化、专业化的步伐,出现了一些专职的理事长和专职工作人员,不断加强投资监督工作。

3.1打开思路,实现合作共赢针对面临的问题与挑战,打开思路,引入外部智库,携手国内企业年金专业机构作为专家,辅助理事会履行受托人职责,弥补理事会投资监督力量不足,提高理事会投资监督水平,是当前最可行的方式之一。目前,国内引入辅助受托机构的方式主要有两种:一是全面委托。类似于法人受托模式,把企业年金基金管理的主要工作都交给专业机构去做,理事会定期听取专业机构的报告。但是,这种方式相较于法人受托,理事会承担了受托责任,却没有履行受托义务,一旦出现问题,由于权责不一,容易造成不必要的纠纷,甚至引发法律问题。二是部分委托。由理事会承担主要工作,专业机构利用其人才、系统、经验,对企业年金的运行情况进行动态的第三方独立评价,为完善管理体系、制度,提升管理效率提供决策信息支持,并在后台协助理事会进行投资监督。从而,理事会得到了投资监督的专业指导,专业机构取得了第一手的数据资料和相应的报酬,实现了合作共赢。

3.2设立专职,做到术业专攻有的企业只设立一两名专兼职工作人员管理企业年金,还要求及时监督投资情况,实际上是不可能的。必须要配备足够的专职工作人员、架设联网的受托系统、提供必要的设备与经费,特别是要在缴费管理、待遇支付管理、指令管理等日常工作之外设立专职的投资监督人员,负责政策追踪、日报分析、月季报告等一系列投资监督工作,才能确保监督体系的顺畅运行。

3.3分层监督,构建协防体系投资监督不能鼓励看待,要形成一个托管人、辅助受托机构和理事会分层监督的完整协防体系。按照投资政策,通过制定规范完整的《投资监督事项表》,加强托管人对投资管理人的合规性监督,并通过电子邮件、电话等方式,及时接收相关信息。利用辅助受托机构后台监督系统,以受托系统为载体,与辅助受托机构实现数据共享,提高数据核对的及时性和准确性,充分发挥第三方监督的作用。以受托系统为核心,以指令管理、估值表管理为重点,完成投资策略分析,提高理事会办公室的投资监督能力。

3.4加强考核,及时追踪绩效应建立健全合同期内的的考核评估体系,制定科学合理地《续缴资金分配办法》,按周期调整各投资组合的续缴资金分配比例。每年对各基金管理人进行综合考核,采取召开投资总结分析会、现场检查、书面警告等方式加强对基金管理人的督导和促进,提高基金管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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