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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户个人信贷论文范文

时间:2022-08-06 10:44:22

农户个人信贷论文

一、贷款利率超过了农户的平均收益率

人民银行的贷款通则中规定商业银行可以对贷款利率在一定范围内进行浮动,对于商业银行来讲,安全性、流动性和盈利性是其经营的根本原则,商业银行可以通过调整利率水平权衡“三性”,从事日常的业务经营。就个人贷款业务本身而言,个人贷款的利率水平是和贷款风险成正比的,风险越高自然相应的贷款利率水平就越高。从市场现有的个人贷款品种来看,除了房屋按揭贷款受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影响,维持在较低的水平外,其他个人贷款品种的利率水平基本在同期同档次基准利率基础上上浮10%-70%。目前各家银行的个人贷款利率普遍维持在8%-10%的水平上,这种利率水平对于城市居民来讲或者对一些急于取得融资的小企业主来讲,尚在可接受的范围内,对于以种植粮食作物为主要收入来源的普通农户,8%-10%的利率水平直接超过了其土地种植的平均收益率。由于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尚未健全,农户信用评级较难开展,农户收入存在不确定性,针对农户的贷款风险溢价水平会提高,意味着农户申请贷款往往高于这一水平,超越其承受能力。较高的利率水平不利于农户通过融资来扩大再生产,仅能在原有的规模上进行重复生产。

二、贷款期限无法匹配农户的用款周期

个人贷款的期限(不含住房按揭类贷款)通常为1-5年,这对于有相对稳定收入和支出的城镇居民来说是比较合理的,对于一些以年为经营周期的小企业主也是比较合适的。但是对于普通农户来讲,其用款周期有一定的特殊性,以年为单位的期限反而不利于其对资金的使用和归还。一般农户用款的时间段都在春耕阶段,主要是在采购种子,采购化肥,租用农机等方面用款,回款通常是在粮食收获贩卖后,集中在秋收后。对于大多数农户来说,为了能获取更高的收益,往往农民会在春节前后粮食的市场价格上涨时出售粮食,自此,农民的生产经营性贷款的需求时间跨度为9个月。而一般银行贷款期限是以年为单位,超出贷款需求期的3个月对农民造成了不必要的额外利息负担。同时农民的信用意识差,在卖粮取得收入后,如果不及时还款可能造成该笔收入被挪作他用,直接影响该笔农户贷款能否及时归还。若农业减产或卖粮款不能顺利收回,将导致农民很难在规定的时间内还款,致使农民个人贷款的实际用款期限存在着极端不确定性。按照银行的规定,贷款期限是固定的,还款时间也是确定的,农户必须按照规定时间还款,否则就会按违约处理,这也是大多数农民不愿意选择去正规金融机构申请贷款的直接原因之一。大多数农民之所以选择民间借贷,正是因为其贷款期限的灵活性更能满足农户在贷款期限上的要求。

三、还款方式难以满足农民的还款意愿

商业银行在开展农户个人信贷业务时,应根据本地区农业生产的季节性规律以及农户生产性资金的周期性特点,在准确估计农户资金需求以及农户粮食收入回流的高峰期的情况下,制定合理的贷款的发放和收回的节奏。目前个人贷款的还款方式比较灵活,如:等额本息、等额本金、一次还本分期(月、季)付息、免违约金无限制提前还款等。不过,仍存在一些限制性条款,比如超过一年期的贷款不得采用一次还本分期付息的还款方式。另外,商业银行为了规避风险在还款方式上更倾向于让客户选择分期还款,对于普通农户而言粮食收入是其最主要的收入来存在源,如果采取分期还款的方式,农户在粮食价格较低的情况下被迫卖粮来偿还贷款的可能性,对于收入有限的农户来说加重了其贷款的成本。吉林农村金融研究中心在吉林地区的调研数据显示大部分农户希望采用的还款方式是一次性还本分期付息,这也是农户进行民间融资经常采用的还款方式。这种还款方式的优势比较明显,一是分期付息可以减轻农户日常的还款压力,二是一次性还本与农户收入取得的时间容易匹配。商业银行应在发放贷款前对农户的信用情况进行严格审查,尽量避免一次性还款引发的违约风险,同时结合农户卖粮收入的回款周期特点灵活调整农民的还款期限,通过分期付息的方式提前收回贷款利息。这样,在客观上提高了农户的还款能力,满足了农户的还款意愿,同时也确保了商业银行信贷资金的使用效率。

四、收入支出比低估了农户的还款能力

人民银行颁布的《贷款通则》中规定,个人贷款的借款人单笔贷款月债务支出比不得超过其月收入的50%,月总债务支出比不得超过其月收入的55%,各家商业银行也严格执行了这项政策。但对于广大靠土地种植为生,平时生活用品基本自产自销的农户来说,其月收入、月支出难以界定。在此情况下,依靠收入支出比来确定农户的贷款额度上限就会失去其本身的意义。农户的收入是一次性的或是阶段性的,不具有连贯性,具有明显的不确定性,仅按照月收入来衡量农户的还款能力必然会低估其还款能力,由此作为依据来确定对农户的贷款额度显然并不合理。

五、调整信贷政策设计满足农户信贷需求的产品

部门商业银行在农村发起成立了以农户和农业为服务对象的村镇银行,但是产品的设计与经营理念与农户的信贷需求存在差距,村镇银行的成立,不应只是缩短了银行与农村之间的距离,更应该解决信贷资金与农户之间的“心理距离”。农户的收入取得渠道,日常支出投向等方面与城镇居民差别很大,因此农户对信贷资金的需求也与城市居民有所不同。只有了解农户信贷资金需求,才能开发设计出针对农户信贷的金融产品,缩短信贷资金与农户之间的距离,从而改善农民的生产生活条件。经过调研,笔者认为对农户贷款应采取实际操作灵活、相对惠民的贷款品种,应该在贷款期限、贷款利率、还款方式以及贷款额度等方面根据农户的信贷需求进行政策上的调整。推出新的针对农户的贷款新品种,需要商业银行在信贷政策方面做多方面的的调整,这就需要对现有的《信贷通则》做必要的修改和补充。

一是鼓励商业银行灵活设定贷款期限,农户个人贷款期限应设为9个月至1年,这基本符合大多数农户的用款周期。

二是允许商业银行在还款方式上满足农户意愿,采用分期付息一次性还本的方式,分期付息可以减轻农户在整个贷款期间的还款压力,一次性还本能够匹配大多数农户收入的一次性取得。

三是鼓励商业银行对农户个人贷款利率实行优惠,贷款利率水平可以在同期同档次基准利率水平下浮10%左右,也可以采取其他方式比如财政贴息来降低农户的借贷成本。

四是放宽对商业银行贷款额度的限制,允许商业银行在计算总贷款额度时以农户的年均收入为基础,如总贷款额度不超过农户年收入的70%,允许商业银行可以要求农户采取通过担保来控制风险,担保方式以联保为主,其他担保方式为辅(包括土地抵押、房产抵押、农作物质押、第三方担保)。

作者:徐扬戴序宫颖斌单位:吉林财经大学上海浦东发展银行长春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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